徐州市工商聯溫州商會章程

《徐州市工商聯溫州商會章程》是徐州市工商聯溫州商會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並報徐州市工商聯備案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工商聯溫州商會章程
  • 施行單位:徐州市工商聯溫州商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徐州市工商聯溫州商會是在徐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徐州市總商會領導下的在徐溫州籍工商企業、投資者、生產經營者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本會遵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章程》、《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行業組織工作通則》和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組建並開展活動,堅持“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本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科學發展觀,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誠信、貢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為促進徐州經濟健康發展,為加速實現“兩個率先”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學習市場經濟、經營管理和法律等知識的培訓;
(三)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行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廣泛聯繫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交流與合作;
(五)客觀、公正地向當地黨委、政府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面關係,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六)鼓勵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活動,宣傳表彰會員的各種先進事跡;
(七)組織會員參加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八)承辦黨委、政府和工商聯委託交辦的事項及任務。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凡經徐州市範圍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溫州籍各種經濟成分的工商企業和經營投資者,經營穩定、注重信譽、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會員義務 :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和信息;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組織
第十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會長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到會會員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作為本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職責主要是:
(一)決定聘請商會名譽會長和榮譽顧問;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退會或除名;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經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但最長延期不超過一年;會長辦公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十三條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工商聯批准後聘任,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報工商聯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為保持商會工作連續性,商會換屆選舉新一屆領導班子候選人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參加辦公會選舉產生,新會長人選從上屆常務副會長中產生。根據工作需要對表現比較突出、影響較大的會員屆中可以分別增補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理事屆中可以分別增補為副會長、常務副會長。
第十六條會長為本會主要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處理各辦事機構、各部門協調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四章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社會捐贈;
(三)利息收入;
(四)有償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工商聯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本會調整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工商聯或有資質的審計事務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並報徐州市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於徐州市工商聯溫州商會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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