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金屬行業協會

協會系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常務理事單位、中國建築材料流通協會理事單位,全國工商聯冶金業商會、中國金屬材料流通協會團體會員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金屬行業協會
  • 地區:溫州市
  • 成立:1995年12月
  • 會員單位:231家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所獲榮譽,

協會概況

溫州市金屬行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12月,是溫州金屬流通、生產行業企業及相關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現有會員單位231家。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溫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溫州市民政局,並接受溫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協會依據章程進行規範運作,走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道路,堅持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有關方面關係,促進會員單位的團結、協作、交流,發揮行業的整體優勢,提高行業信譽,推進行業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使溫州金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005年以後,實行政會分開,民營企業成為協會的管理主體,使協會走上了發展壯大的“快車道”,會員企業由原來的35家發展到現在的231家。協會還成立了黨支部、聯合工會和婦委會,使協會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規範化軌道,受到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協會被市工商聯評為2004—2005年度全市工商聯繫統先進行業協會,被市經貿委評為2005、2008年度溫州市工商領域先進行業協會,並成為全市25家行業協會(商會)市級示範單位之一,2008年被市工商聯(總商會)授予溫州行業商會20周年“風雲商會獎”稱號,榮獲溫州市紅十字會汶川地震救災最佳組織獎,浙江省紅十字抗震救災特別奉獻獎,2009年被溫州市民政局評為AAAA級社會組織。
近年來,針對溫州金屬行業多年來形成的企業“散、小、多、亂”現狀,為了破解嚴重影響和制約行業發展的瓶頸問題,協會發揮了領頭雁的作用,經兩年多時間的努力和探索,於2009年11月由溫州金屬流通領域73家龍頭骨幹會員單位出資2.84億元,組建成立了溫州市金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旨在抱團採購,分戶經營,對股東進行融資擔保,向外拓展多種經營投資等,並在龍灣區投資建造建築面積達6.4萬平方米的溫州金屬大廈。
為了加快行業轉型升級,培育金屬行業的發展後勁,2010年11月在溫州市和龍灣區兩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以控股方式與溫州港集團合資組建溫州鑫港物流有限公司,在龍灣區瑤溪北共同開發建設占地500多畝,總投資額達1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溫州金屬現代物流中心。該項目以港口為依託,集中整合金屬材料物流資源,以全新的經營理念和行銷模式實現浙西南及閩北地區金屬材料交易向規範化、集約化、信息化的現代交易一站式服務轉變,以高度集聚的人流、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確立區域性專業物流信息中心的地位,從而構築我市“三位一體”(大宗散貨交易中心、海陸聯運集疏運網路、金融和信息支撐體系)的港口服務體系。此舉,極大地最佳化了溫州金屬行業的產業布局,助推金屬行業轉型升級,並以跨行業跨所有制的聯合實現傳統服務業向現代服務業的升級,打造溫州現代物流“航母”,為溫州經濟發展再創佳績,再做貢獻。

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溫州市金屬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溫州市範圍內從事金屬材料經營、生產的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為非營利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為企業、為社會、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有關方面的關係,促進會員企業的團結、協作、交流,發揮行業的整體優勢,提高行業信譽,推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為建設現代化新溫州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溫州市經貿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政局以及市工商聯(總商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溫州市機場大道1697號(溫州鋼材交易中心)7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交流情況、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責,協助政府加強金屬材料行業的管理,充分發揮協會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一、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法規,引導會員企業自覺遵守,認真貫徹。
二、研究、探討一個時期內行業管理、經營中帶有共性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發現和提出問題。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要求和建議,為政府制訂政策提供資料依據。
三、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為會員企業提供經濟信息、政策諮詢,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和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經濟發展。
五、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市場調查,及時收集、整理國內外有關金屬材料的政策信息、經濟信息和供求導向信息,預測金屬材料市場趨勢,編髮刊物,了解市場動態,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六、制定並推行本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弘揚愛國、敬業精神,加強自我教育,注重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實行公平競爭,維護本行業利益,提高企業信譽。
七、有針對性地組織交流經營和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相互學習,搞好生產經營,最佳化服務,強化管理,提高行業的整體管理水平。
八、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協調關係。
九、堅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求發展”的方針,開展活動,逐步承擔起政府委託的行業管理職能。
第七條 為落實上述任務,各會員企業確定人員負責協會交辦的具體工作及上下聯繫。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遵守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秘書長同意,由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辦公會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要求協會提供幫助和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中的各項規定。
二、遵守本協會行規行約。
三、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四、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任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報表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停止行使會員的部分權利,直至予以除名。
一、拖欠會費,經催促仍不繳納的。
二、不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的。
三、有損於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行規行約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批評教育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三、選舉和任免理事。
四、選舉和任免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可選舉個別理事,報會員大會備案。
三、選舉和任免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委託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九、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制定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由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根據理事會工作需要,增設“執行副會長”職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根據理事會工作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即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參加,由會長主持,或會長委託的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代為主持。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受理事會委託行使理事會的主要職權和選舉副會長。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決議須由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並報理事會備案,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根據理事會工作需要,增設常務會長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參加持。由會長主持,或會長委託的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代為主持。常務會長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籌備安排常務理事會等會議的有關事宜和協會的重大的事項,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受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委託行使常務理事會的部分職權和選舉產生個別理事,報會員大會備案。對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常務會長會議一般一個季度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決議須由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其中秘書長為專職。上述職位的人員須符合: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的任免、秘書長聘任、免以及本人因其他原因提出辭職,須常務會長會議審議提出意見,並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與每屆屆期同步。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通過。凡為協會做出顯著貢獻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離任後,可根據需要聘任為名譽會長或顧問。根據理事會工作需要聘請的律師、財務、業務顧問,給予適當的津貼。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必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和會員間存在的問題。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遇有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8日本協會四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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