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工商聯溫州商會章程
文登市工商聯溫州商會章程-----(文登市工商聯溫州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2010年5月28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是由在文登市投資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溫州市企業、及工商個體經營戶等自願組成的全市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是黨和政府管理溫州在文企業的助手,是溫州企業家與黨和政府聯繫的橋樑,是協調溫州在文企業的樞紐,是維護在文登的溫州市企業及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代表,是溫
州籍企業家在文登創業、發展的“家園”.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切實履行服務企業和
企業家的職責;團結、組織、教育、引導、激勵會員愛黨愛國、敬業奉獻、依法經營、誠信自律、團結協作、共同進步、改革創新、科學發展,把企業做大做強,為繁榮文登、溫州
兩地的經濟和落實富民興文、富民強溫發展戰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文登市工商聯。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場所在文登市西壕街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業務:
(一)定期組織講座培訓,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市場法則,加強職業道德和誠信建設,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樹立在
文登溫州企業和企業家的良好形象。
(二)有計畫地進行考察活動,組織會員學習先進的經營管理行銷經驗,開拓視野、轉變觀念,實現企業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三)根據市場情況和企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流會、展銷會、交易會和項目洽談會等活動,配合政府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和以商帶商活動,大力推進文登、溫州經濟、技術合作與
交流。
(四)興辦實體,為會員提供企業診斷、融資牽線、投資理財、人才招聘、票務代購、商標註冊代辦和法律、技術、信息諮詢等服務。
(五)加強與市內外的工商社團及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業務交流,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來文登或回溫州創業,為文登和溫州經濟建設作貢獻。
(六)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協調有關政府部門和地方關係,疏通業務渠道,為會員排憂解難。
(七)引導會員增強社會責任感,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慈善活動,認真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
(八)編輯出版會刊,創辦網站,推進會員企業文化建設,並協調媒體宣傳會員企業的先進事跡和經驗,擴大會員在文登、溫州和全國的影響。
(九)積極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經文登工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經營狀況穩定,信譽較好的溫州在文登工商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本會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三) 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後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實施監督;
(五)會員企業不論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及時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實行會員年審制度,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發展與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討論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或授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中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並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
數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活動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主持全面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
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決定和批准財務、資產管理和使用;
(四)批准各分支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
(五)代表本會簽署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辦公會議的指導下主持和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待遇。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長任期和具備的條件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列席理事會;
(二)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三)監督商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報經理事會同意,對收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四)對違反本會紀律的會員及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和提出處理意見,並提交理事會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聘請律師為法律顧問,以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對會員進行法律宣傳、諮詢、服務,聽取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協調有關部門處
理有關涉法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企業及個人的贊助和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在註冊登記的業務範圍內和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利息。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參照國家社團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會費主要用於:辦公費、差旅費、辦公場地租賃費和水電費、會務費、為會員服務的
有關活動費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等。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年度開支由財務部門編制預算,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執行。所有支出經會長審簽後方可入賬,超過1萬元支出,須經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政府資助、企業和個人捐贈的資產,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以及有關人員的勞務補貼、交通、通訊費用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會實際情況,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執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會員大會審議過的章程,須在十五日內上報業務主管部門,經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 。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業務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2010年5月28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登市工商聯溫州商會會員納費標準
第一條 根據《文登市工商聯溫州商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繳納會費是商會會員應盡的義務,溫州商會會員應按規定金額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條 (一)會費用於會員代表大會﹑會長辦公會等各項會議支出;
﹙二﹚《文登市工商聯溫州商會通訊錄》辦會員證和商會網站的建設費以及使用維護費;
﹙三﹚日常辦公用品及房租﹑水電﹑通訊費;
﹙四﹚因工作需要的接待費,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及補貼;
﹙五﹚、經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長批准的其它必要的支出. 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的支出
第四條 會員每年繳納一次,每年3月底前繳齊。
第五條 繳納會費標準:每年會長(5)萬元;常務副會長(1.5)萬元,副會長(5000)元,秘書長(5000)元,監事長(5000)元,理事(1000)元;會員(300)元。兼職按最
高標準繳納會費。
第六條 不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的會員,不得享受本會章程中規定的各種權利,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建立會費
專用賬戶,設立會費收支賬冊,專款專用加強會費的收支管理,並接受會員大會及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溫州商會秘書處每年將會費收支管理情況向理事會報告一次。
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文登是工商聯溫州商會。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