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工商聯成立於1952年6月,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青島市工業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目前,全市建有12個區(市)工商聯組織,170個鄉鎮(街道)商會;會員10318家;有裝飾行業協會等團體會員92家和青島市溫州商會等12家直屬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工商聯
- 成立時間:1952年6月
- 性質: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
- 方針:團結、幫助、引導、教育
會員組織
商會章程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工商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工商聯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工商聯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一條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宣傳表彰他們中的先進典型。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繫,深入了解他們的意願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服務,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最佳化升級,推進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不斷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抵禦風險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制定商會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
第五條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協同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同政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係立法、健全勞動標準體系和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第七條依法加強會產管理和保護。
第二章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章程,自願參加工商聯的一個組織,承諾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
(一)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包括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異地商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工
工商聯所屬商會為團體會員。
(三)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聯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聯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代表,經協商,可被邀請作為個人會員入會。
原工商業者均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各級工商聯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
第十條會員如違反本章程或觸犯刑律,應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工商聯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聯的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工商聯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工商聯組織的參觀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四)接受工商聯提供的服務;
(五)要求工商聯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對工商聯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組織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工商聯工作;
(五)接受組織監督;
(六)辦理組織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組織
第十四條工商聯按國家行政區劃設定全國組織和地方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組織
第十五條工商聯可設立行業商會(同業公會)、鄉鎮商會、街道商會、園區商會、異地商會等
第十六條工商聯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工商聯對下級工商聯具有指導關係。
第十七條工商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會員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報告;
(二)選舉執行委員會;
(三)討論決定工商聯的重要事項。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修改章程。
第十八條工商聯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工商聯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工商聯的執行委員會,在代表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工商聯的最高領導機構
(一)貫徹執行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工作任務;
(四)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執行委員會委員的責任和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三)熱愛工商聯工作,參加組織的會議活動;
(四)執行工商聯的各項決議;
(五)廣泛聯繫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對工商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組成,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
(一)貫徹實施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工作任務;
(三)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
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工商聯視情況決定是否設定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
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全國工商聯兼
全國工商聯和省級工商聯設常務副主席,由同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地方工商聯秘書長由本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是主席會議的組成人員。
每屆執行委員會產生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在下屆代表大會(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
第二十四條執行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未經批准,執行委員三次不參加執行委員會會議,應免去其執行委員職務;常務委
第二十六條工商聯的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調整的人員由執
地方工商聯換屆時應向上一級工商聯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七條工商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地方工商聯新設或撤併,應報請同級黨委批准,並報上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聯為地方商會。
會長由工商聯主席兼任,副會長原則上由工商聯專職副主席、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兼(擔)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
第四章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工商在線上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考
第三十一條工商聯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二)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工商聯事業,解放
(三)堅持求真務實、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樹立良好作風,密切聯繫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
(四)嚴於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監督。
第五章會徽
第三十二條工商聯的會徽為橋樑紐帶造型組成的圖案。
工商聯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帶;可在工商聯組織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為各級工商聯(中國民間商會和地方商會)的統一章程,經中國工商業聯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