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河南商會章程

徐州市河南商會章程

徐州市豫商商會是在河南老鄉會的基礎上成立的。2004年,河南老鄉會成立,到2009年第六屆老鄉會,已經從最初的10幾人,發展到400多人,為把同鄉會辦的更好、更長久,在幾位從事經商同鄉提議下,在河南省豫商總會的關心支持下,經徐州市工商聯合會的批准註冊登記,徐州市豫商商會於2011年9月16日正式揭牌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河南商會章程
  • 通過時間:2014年9月14日
  • 通過單位:徐州市豫商商會
  • 實施時間:2014年9月14日
徐州市豫商商會是在河南老鄉會的基礎上成立的。2004年,河南老鄉會成立,到2009年第六屆老鄉會,已經從最初的10幾人,發展到400多人,為把同鄉會辦的更好、更長久,在幾位從事經商同鄉提議下,在河南省豫商總會的關心支持下,經徐州市工商聯合會的批准註冊登記,徐州市豫商商會於2011年9月16日正式揭牌成立。
  徐州市豫商商會是由在徐州地區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河南籍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以“立足徐州、服務河南、團結互助、共同發展”為本會建設的指導思想;以“關心、支持蘇豫兩省的經濟建設”為己任,在河南和徐州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架起溝通交流的橋樑,為促進兩省的經濟發展和繁榮貢獻力量。
  目前河南省在徐州市的居住人口約15萬人,創辦企業100多家,在徐經商的會員已有近千家,為徐州市提供了5000多個勞動就業崗位。會員涉及的行業由國際貿易、生態綠化、進出口代理、服裝行業、信息技術、倉儲物流、機器製造、化工冶煉、房地產、建築材料、汽車修理、餐飲服務等十幾個行業。
  商會的一切活動以《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為指導,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監督管理。引導會員單位增強團隊合作及誠信經營意識,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從而大大提升河南人的口碑,使所有在徐的豫商認識到商會的作用和力量,從而增強豫商的綜合競爭力。
  商會的成立使得在徐經商的會員從此走上了共同發展的道路,形成了合作共贏,做大做強的優勢,促進了徐州、河南兩地互通有無、共同發展,達到豫商在徐州各項事業發展的新高度,更為徐州的經濟生活添寫了厚重的一筆!
商會標誌釋義:
1、 圓形標誌,內有方鼎,寓意天圓地方、天地人和。
2、 徽標採用了古錢幣的外形,形似鼎,寓意一言九鼎、財富雄厚;
3、 古龍體“豫”、鼎形似“商”,意豫商。寓意河南乃中原之尊,體現了豫商深厚的
文化底蘊;
4、 龍的形象,借用了龍是智慧、勇敢、吉祥、尊貴的象徵,而龍文化的發源地是中
原,同時包含了徐州這個龍飛之地,寓含了豫商立足彭城銳意進取;
5、 鼎上一龍頭昂揚咆哮,展示靜中有動、動靜結合的特點,寓意商會充滿理想、激情和活力;
6、 中英文對照的“徐州市工商聯豫商商會”環繞周圍,寓意商會的團結、和諧、發展、圓滿。
徐州市河南商會章程
總則
徐州市河南商會,英文名稱為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Xuzhou(縮寫為HCCX),是徐州市工商業聯合會指導下非營利性的河南省駐徐州工商企業和個人的會員組織。
本會依據《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行業組織工作通則》和《徐州市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商會工作規則》,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本章程。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企業家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會員素質,為促進徐州市徐州工商業(河南省駐地在徐會員企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由徐州市工商聯批准成立,接受徐州市工商聯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的地址:徐州市解放北路2號匯源置地1302室。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第二條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方面諮詢服務。
第三條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相關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遵照國家外事政策和徐州市工商聯外事管理方面的規定,遵守外事紀律,增進與國外同行業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和機構的聯繫,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
第五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第六條支持和引導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並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條組織會員積極參加工商聯開展的活動。
第八條承辦徐州市工商聯和政府部門委託和交辦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九條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本行業(區域)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生產和經營本行業產品為主(凡河南籍人士在徐投資創辦或參與領導)的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企業會員。
(二)本行業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本行業工商企業的投資者、經營者、高級技術和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與本行業有關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從事本行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被邀請成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觸犯刑律,經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視情節輕重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會長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重要決議須經應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主持本會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會長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重要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聘請商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八)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期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期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名,主持會務工作;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本會的財務。
第二十二條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五年。會長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換屆時,新提名副會長應占副會長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會長、副會長職務屆中調整,須經會長會議通過,報徐州市工商聯批准後,由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常務副會長由副會長中推選產生,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
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根據日常工作需要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通過,報徐州市工商聯批准後聘任。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負責。副秘書長,秘書處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商會下設機構負責人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秘書長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下設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工作部門、下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後聘用;
(四)處理會長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兼職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徐州市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徐州市工商聯指定的審計機構的審計,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接受徐州市工商聯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並提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徐州市工商聯指定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確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報徐州市工商聯審查同意後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如遇特殊情況,由會長會議通過先予執行,經報徐州市工商聯審查同意後,再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徐州市工商聯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徐州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由徐州市工商聯指派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未經徐州市工商聯許可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徐州市民政局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徐州市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14年9月14日商會會員代表籌備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徐州市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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