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力量建設制度

後備力量建設制度,國家或政治集團儲備和發展武裝力量兵員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後備力量建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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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武裝力量建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在平時開展後備力量建設和戰時後備力量動員的重要保障。歷史沿革 1792年,美國頒布實行了後備力量建設的專項法律——《統一民兵法》。1798年,法國頒布實行《徵兵法》,規定20~25歲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服滿現役後自動轉入預備役,經預備役登記編入國民自衛軍。此後,德國規定以現役軍人為骨幹,以預備役軍人為基礎,按照現役部隊的編制編組預備役部隊。普法戰爭後,德國的後備力量建設制度先在歐洲國家得到推廣,後來日本、中國等也紛紛效仿。當代各國的後備力量建設制度是在兩次世界大戰和戰後根據全面戰爭的需要建立的,冷戰之後逐步向適應高技術局部戰爭的需要改革。在美國等已開發國家,後備力量建設已經與常備軍建設實現“一體化”,即以後備力量戰時可能擔負的任務為中心,由現役軍種、兵種部隊負責所屬後備力量的編組、裝備、訓練及戰時動員。在實行志願兵役制的國家,政府或軍隊招募志願者服預備役,組成後備力量。志願服預備役的人員除可得到固定的預備役工資外,參加訓練、執行戰備勤務和作戰任務時還可領到特殊津貼。21世紀初,許多國家都力求通過改進後備力量建設制度,以提高后備力量遂行任務的能力,滿足戰時快速動員的需要;儘可能使後備力量建設與常備軍的編制、訓練、動員和作戰協調,更多地採取分區編組擴編動員和專業技術對口儲備動員等方式。一些國家還在後備力量建設制度中增加民防的內容,以發揮後備力量在搶險救災、反恐怖活動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作用。主要內容 包括組織制度、裝備制度、訓練制度、戰備制度、動員制度和學生參加軍事訓練的制度等。組織制度主要規定國家機構在後備力量建設上的職責許可權及其相互關係等;裝備制度主要規定民兵武器裝備的供應、調配、維修和保管等方面的方法和要求;訓練制度主要規定後備力量訓練工作的方法和要求等;戰備制度主要規定後備力量的戰備等級,在各種戰備等級下後備力量的任務及行動要求等;動員制度主要規定後備力量實施動員的基本程式、要求和方法。主要類型 ①由政府的軍事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戰時由政府或軍隊動員使用。如日本的預備役由內閣防衛廳負責組織,陸上自衛隊和海上自衛隊各級參謀機構、設在各地的地方聯絡部,在防衛廳的統一領導下,負責預備役的招募、裝備、訓練和日常管理。當國家發布防衛出動命令時,防衛廳長官在得到內閣總理大臣的批准後,可以向預備役下達防衛徵召命令。②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別負責組織建設。在一些聯邦制國家,如美國,由聯邦政府出資建設的聯邦後備隊,其調動和使用權歸聯邦政府;由聯邦和各州政府共同出資建設的國民警衛隊,平時各州政府可以動員使用執行救災和維護社會穩定等項任務,戰時由聯邦政府統一調動使用。③由軍隊負責組織建設,戰時由軍隊動員使用。如法國預備役部隊由陸軍、海軍、空軍軍種參謀部分別管理。④由軍隊協助執政黨領導組織建設。如朝鮮人民軍負責協助朝鮮勞動黨領導組織朝鮮工農赤衛隊的建設。朝鮮人民軍總部設立的朝鮮工農赤衛隊總司令部,實際上是朝鮮勞動黨的後備力量指揮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後備力量建設 實行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政府和軍隊分工負責,社會組織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後備力量建設的方針原則、總體規模和發展道路,決定後備力量的動員與使用。軍隊各級主管後備力量建設的機構,負責後備力量的編組、裝備、訓練等項軍事建設。中央政府負責後備力量建設所需的基本費用,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負責協調解決本地區後備力量建設遇到的各類問題並提供必要的保障。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依法承擔編組在本單位的民兵、預備役人員的組織工作,並提供必要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民兵、預備役部隊以及其他經過預備役登記的人員屬後備力量;後備力量建設的基本方式是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相結合,公民以預備役的形式參加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後備力量組織,履行應盡的兵役義務。民兵戰備工作規定和預備役部隊戰時動員條例等,規定了後備力量的戰備制度及動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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