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領導管理體制

國防領導管理體制有兩種解釋,一種是國防領導者的管理條例任務和職責,另一種是憲法規定的國防領導者的任務和使命以及國防各方面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防領導管理體制
  • 解釋:我國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 領導:國家
  • 組成人員:全國人民
第一種解釋,第二種解釋,

第一種解釋

國防活動由國家統一領導,我國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國家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和對軍隊的領導職能完全一致。”陳舟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國家中央軍委主席,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設有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門,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中央軍委領導和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領導和管理人民解放軍的建設。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是中央軍委的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機關。
陸軍由四總部行使領導機關職能,各軍區直接領導所屬陸軍部隊。海軍、空軍和第二炮兵領導各自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參與聯合作戰指揮。
軍區(戰區)是根據國家行政區劃、地理位置和戰略戰役方向、作戰任務等設定的軍事組織。人民解放軍現設有瀋陽、北京、蘭州、濟南、南京、廣州、成都7個軍區,下轄陸軍集團軍、兵種部隊、後勤保障部隊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是人民解放軍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一級組織,負責全區後備力量建設、平時兵員徵集和戰時兵員動員等。
軍分區(警備區)是人民解放軍在地區(地區級市、自治州、盟)設立的一級組織,主要負責民兵、預備役部隊的軍事訓練、政治工作和裝備管理,組織實施戰時動員,進行兵役登記和兵員徵集等。
人民武裝部是人民解放軍在縣(旗、縣級市、市轄區)設立的一級組織,主要負責後備力量建設和戰備工作、兵役和動員工作,指揮民兵作戰等。

第二種解釋

國防領導管理體制
中國根據憲法、國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建立和完善國防領導管理體制。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中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國家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對軍隊的領導職能完全一致。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國家中央軍委主席,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編制國防建設發展規劃和計畫,制定國防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和人民武裝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有關工作,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和退役軍人安置工作,領導國防教育工作,與中央軍委共同領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的建設和徵兵、預備役工作以及邊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並行使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事業有關的其他職權。國務院設有國防部以及其他與國防建設事業有關的部門。
中央軍委領導和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領導和管理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決定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批准武器裝備體制和發展規劃、計畫,並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是中央軍委的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機關。總參謀部組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軍事建設和組織指揮全國武裝力量軍事行動,設有作戰、情報、通信、軍訓和兵種、軍務、動員、電子對抗、陸軍航空兵、外事等部門,主要職權是提出軍事建設和軍事鬥爭重大問題的建議,組織實施戰略指揮,擬制軍事工作規劃和法規,組織領導戰備工作、軍事訓練和動員工作等。總政治部負責管理全軍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設有組織、幹部、宣傳、保衛、紀律檢查、民眾工作等部門,主要職責是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在軍隊的貫徹執行,制定政治工作方針政策,擬制政治工作法規,部署、檢查和指導全軍政治工作等。總後勤部主管全軍後勤工作,設有財務、軍需物資油料、衛生、軍事交通運輸、基建營房、審計等部門,主要職責是擬制後勤建設規劃和法規,部署後勤力量、組織後勤動員、實施後勤支援,負責軍費的申請、分配和預決算,以及物資採購保障等。總裝備部主管全軍裝備工作,設有綜合計畫、軍兵種裝備、陸軍裝備科研訂購、通用裝備保障、電子信息基礎等部門,主要職責是擬制裝備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和政策法規,組織裝備科研、試驗、採購、戰勤和維修保障工作,掌管全軍裝備建設經費等。
陸軍未設獨立的領導機關,由四總部行使領導機關職能,各軍區直接領導所屬陸軍部隊。陸軍機動作戰部隊共有18個集團軍。海軍、空軍和第二炮兵領導各自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參與聯合作戰指揮,領導機關均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裝備部。海軍組織指揮本部隊獨立的或以海軍為主的海上作戰行動,下轄北海、東海、南海3個艦隊。艦隊下轄艦艇支隊和航空兵師等。空軍組織指揮本部隊獨立的空中作戰、首都防空作戰和以空軍為主的空中作戰行動,下轄瀋陽、北京、蘭州、濟南、南京、廣州、成都7個軍區空軍。軍區空軍下轄航空兵師、地空飛彈師(旅、團)、高炮旅(團)、雷達旅(團)以及其他保障部隊,在重要方向和重點目標區設有軍級或師級指揮所。第二炮兵組織指揮本部隊實施戰略飛彈的核反擊和常規飛彈的作戰行動,下轄飛彈基地、訓練基地和相關保障部隊等。
軍區(戰區)是根據國家行政區劃、地理位置和戰略戰役方向、作戰任務等設定的軍事組織,是中央軍委派出的戰區聯合作戰指揮機構,領導所屬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和裝備工作,設有司令部、政治部、聯勤部、裝備部。主要負責制定戰區部隊戰備、作戰及後備力量建設的規劃計畫,組織指揮戰區內諸軍兵種聯合作戰、實施聯勤保障等。人民解放軍現設有瀋陽、北京、蘭州、濟南、南京、廣州、成都7個軍區,下轄陸軍集團軍、兵種部隊、後勤保障部隊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是人民解放軍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一級組織,隸屬於軍區,同時是省(直轄市、自治區)黨委的軍事工作部門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軍區和同級地方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等領導機關。領導所屬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和裝備工作,負責全區後備力量建設、平時兵員徵集和戰時兵員動員等。
軍分區(警備區)是人民解放軍在地區(地區級市、自治州、盟)設立的一級組織,隸屬於省軍區,同時是地區(地區級市、自治州、盟)黨委的軍事工作部門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省軍區和同級地方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設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等領導機關。主要負責民兵、預備役部隊的軍事訓練、政治工作和裝備管理,組織實施戰時動員,進行兵役登記和兵員徵集等。邊防軍分區還負責邊防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和裝備工作,以及邊防勤務、會談會晤和邊境的管理、維護、控制等。
人民武裝部是人民解放軍在縣(旗、縣級市、市轄區)設立的一級組織,隸屬於軍分區,同時是縣(旗、縣級市、市轄區)黨委的軍事工作部門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受軍分區和同級地方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一般設軍事科、政工科、後勤科等部門。主要負責後備力量建設和戰備工作、兵役和動員工作,指揮民兵作戰等。國家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基層人民武裝部,屬非現役機構,配備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接受同級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軍事機關的雙重領導。
此外,地方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有關國防方面的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民兵、預備役、國防教育、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設施保護、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和擁軍優屬等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駐地軍事機關根據需要召開軍地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防事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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