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許可指引

《律師執業許可指引》是一份引導律師執業的檔案。

一、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
(二)法務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二、執業條件
(一)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並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經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享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有關報名條件、考試合格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申請律師執業的地域限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符合第(一)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
2、經所在單位同意兼職律師執業。
(三)申請特許律師執業和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執業,應當符合《律師法》和有關法規、規章、法務部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條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三、申辦程式
(一)申請:由申請人向擬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在地設區的市司法局提出,並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中,對本人沒有《律師法》第七條所列情形和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或者聲明。
(二)受理:設區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初審:設區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就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司法廳。
受理申請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徵求申請執業地縣級司法局的意見;對於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託縣級司法局進行核實。
(四)審核:省司法廳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材料
(一)申請專職律師執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師執業申請表》(樣表見附屬檔案);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3、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實習的,提交實習證頒發機關出具的實習期滿並考核合格的材料和省司法廳頒發的崗前培訓合格證書);
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戶籍所在地與申請執業地不一致的,還應當提交在申請執業地的暫住證)(原件和複印件);
(2)職業身份(狀況)證明:
申請執業前曾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辭職、退休、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離崗退養、軍隊轉業或者退伍後自謀職業等不再從事原有職業的有效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以及檔案存放單位出具的目前職業身份(狀況)證明;
全日制高等院校畢業後即到律師事務所報到就業至申請時一直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的,應當提交畢業證、報到證、與所在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實習契約(原件和複印件)等有效證明;
國資所占編人員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出具的目前職業身份(狀況)證明;
其他人員應當提交能夠證明目前職業身份(狀況)的有效證明;
(3)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城鎮待業人員和農民不提交此項材料);
5、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6、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提交第(一)項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和目前工作崗位的證明,以及同意申請人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三)申請特許律師執業和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執業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按照《律師法》和有關法規、規章、法務部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辦理。
五、其他
(一)在外省考取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在我省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在申請前先辦理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檔案調入手續。
(二)申請人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材料,應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廳存檔,副本一式二份分別由市、縣司法局存檔。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中沒有註明複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裝入正本)、複印件一式二份(裝入副本);註明“原件和複印件”的,除原件外還應當提交複印件一式三份,由受理申請機關查驗後將原件即時退還申請人,並在複印件上註明查驗結果、加蓋公章。申請材料正、副本均應當編制目錄。除申請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二寸彩色正面免冠近期照片一張。
(三)受理申請、審查、審核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工作規程,嚴格規範對申請材料的接收、處理、報送、審查、審核、存檔等工作,並作出詳細記錄與申請材料一併存檔備查。
(四)省司法廳經過審核准予律師執業的,自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在本機關和省律師協會網站上向社會公告。
(五)本指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務部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辦理;本指引的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務部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發生衝突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法務部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為準。
(六)本指引由山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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