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特許執業制度

律師特許執業制度是指在正常的律師執業許可程式之外,由主管機關根據一定的條件授予一些人以執業資格。通過特許執業制度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與一般律師最大的區別在於他們無須經過律師執業許可程式的嚴格考核,而只需要通過主管機關按照一定的條件進行的審核即可獲得律師執業證書。

通過特許執業制度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與一般律師最大的區別在於他們無須經過律師執業許可程式的嚴格考核,而只需要通過主管機關按照一定的條件進行的審核即可獲得律師執業證書。2012年3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條例(徵求意見稿)》。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特許律師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條和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專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的律師。特許律師專業範圍擬涉智慧財產權、金融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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