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條例(徵求意見稿)》。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特許律師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條和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專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的律師。特許律師專業範圍擬涉智慧財產權、金融等領域。
基本介紹
條例規定,申請條件,專業範圍,
條例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2012年3月5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特許律師執業考核條例(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關於特許律師的定義,申請特許律師執業的條件,特許律師專業範圍的設定以及特許律師執業的申請、受理、考核程式等。律師法沒有“特許律師”的概念。徵求意見稿將律師法第八條規定的專業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制度,概括為特許律師執業,明確了特許律師的定義以及申請特許律師執業的條件、考核程式、專業範圍等。
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年度將本年度擬批准的名額和考核工作方案向社會公告。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2年4月6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申請條件
申請特許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品行良好。條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特許律師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原文: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專業範圍
徵求意見稿界定了特許律師專業範圍:國際經濟貿易法律服務領域;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領域;金融證券法律服務領域;環境保護法律服務領域;高新技術法律服務領域;其他法律服務領域,包括傳媒與新聞領域法律事務和醫療事故處理法律事務。上述領域均為“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