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協調裁決的範圍是,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協調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兼顧合理性審查。在程式設定上,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
  • 宗旨: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
  • 協調裁決範圍: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
  • 不能裁決案件:未經協調的,不能進行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專門一項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協調裁決的範圍是,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協調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兼顧合理性審查。在程式設定上,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未經協調的案件,不能進行裁決。裁決機關受理裁決案件後,先行組織協調。協調意見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同意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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