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

2012年12月28日,財政部以財綜〔2012〕102號印發《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彩票品種管理、彩票設施設備和技術服務、彩票獎金管理、報告公告與監督檢查、附則7章59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2年3月1日發布的《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11月13日發布的《即開型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2年12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 發布時間:20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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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2〕102號
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的有關規定,財政部修訂了《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2年12月28日
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彩票管理,規範彩票發行銷售行為,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彩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按照統一發行、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的原則,負責全國的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
彩票銷售機構在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組織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銷售工作。
第三條 發行銷售彩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自願購買的原則。不得採取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等手段銷售彩票,不得溢價或者折價銷售彩票,不得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兌獎。
第二章 發行與銷售
第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開設彩票品種、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遊戲,應當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後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經財政部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發行方式,是指發行銷售彩票所採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實體店銷售、電話銷售、網際網路銷售、自助終端銷售等。
《條例》第八條所稱發行範圍,是指發行銷售彩票所覆蓋的區域,以省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分為全國區域、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省級行政區域。
第六條 《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稱專業檢測機構,是指經批准成立或者設立,國家有關部門認定並取得相關資質證明,從事計算機系統和軟體的測試、檢測或者評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七條 《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稱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涉及對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調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彩票發行銷售系統中增加新的彩票遊戲;
(二)增加或者減少彩票遊戲的獎級;
(三)調整彩票遊戲的開獎方式;
(四)增加新的彩票發行方式;
(五)其他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涉及對技術方案進行的重大調整。
第八條 開設的彩票品種、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上市銷售前,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將銷售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銷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擬上市銷售日期、行銷宣傳計畫、風險控制辦法等內容。
第九條 彩票發行範圍為全國區域的,銷售實施方案由彩票發行機構報財政部核准。彩票發行範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銷售實施方案由負責管理彩票遊戲獎池、數據匯總等工作的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其他參與銷售的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將核准的銷售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彩票發行範圍為省級行政區域的,銷售實施方案由彩票銷售機構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
第十條 經批准開設的彩票品種,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銷售。經批准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批准之日起4個月內變更後上市銷售。
開設的彩票品種、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上市銷售未滿6個月的,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者停止。
第十一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合理規劃彩票市場和彩票品種結構、嚴格控制彩票風險的原則,綜合考慮彩票銷售量、獎池資金結餘、調節基金結餘以及彩票發行銷售費用等情況,對彩票發行機構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遊戲的申請進行審查。
經批准停止的彩票品種或者彩票遊戲,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向社會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60個自然日後,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停止銷售。
第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等彩票管理規定,以及彩票代銷契約示範文本的要求,與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契約。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代銷契約的約定代理銷售彩票,不得委託他人代銷彩票。
第十三條 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要求,建設彩票銷售場所,設定彩票銷售標識,張貼警示標語,突出彩票的公益性。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彩票品種的特性,制定相應的彩票銷售場所設定標準和管理規範。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利用業務費、經營收入等資金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開展促銷活動,回饋符合一定條件的彩票購買者或者彩票代銷者。
開展彩票促銷活動所需經費,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在財務收支計畫中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安排支出。
第十五條 《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稱派獎,是指通過彩票遊戲的調節基金或者一般調節基金設立特別獎,對符合特定規則的彩票中獎者增加中獎金額。
第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銷售周期長於1天(含1天)的彩票遊戲,每年開展派獎活動不得超過一次,派獎資金安排不得超過40期;
(二)銷售周期短於1天(不含1天)的彩票遊戲,每年開展派獎活動不得超過兩次,每次派獎資金安排不得超過5天;
(三)派獎資金僅限彩票遊戲的調節基金或者一般調節基金,不得使用獎池資金、業務費開展派獎活動。
(四)單注彩票的派獎金額,不得超過彩票遊戲規則規定的相應獎級的設獎金額或者封頂限額。
(五)派獎活動的最後一期派獎獎金有結餘的,順延至派獎獎金用完為止。派獎活動尚未到期,但彩票遊戲的調節基金和一般調節基金已用完的,應當停止派獎。
第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活動,應當由負責管理彩票遊戲獎池的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
派獎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開展派獎活動的必要性分析、派獎方案、派獎預計總金額、派獎資金來源等內容。
第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的派獎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向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批覆派獎方案。派獎方案應當包括派獎起止期、派獎規則、單期派獎金額或者派獎總金額,以及派獎活動的最後一期派獎獎金有結餘或者派獎活動尚未到期但彩票遊戲的調節基金和一般調節基金已用完的處理等內容。
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彩票銷售機構的派獎方案,應當由省級財政部門、彩票銷售機構分別報財政部、彩票發行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派獎開始5個自然日前,向社會公告派獎方案,並在公告中註明財政部門的批准檔案名稱稱及文號。
第二十條 在兌獎有效期內,彩票中獎者提出兌獎要求,經驗證確認後,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或者彩票代銷者應當及時兌付,不得拖延。
第三章 彩票品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彩票品種包括傳統型、即開型、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視頻型、基諾型等。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的遊戲規則包括名稱、面值、玩法規則和獎級構成表等內容。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視頻型、基諾型彩票的遊戲規則包括總則、投注、設獎、開獎、中獎、兌獎、附則等內容,名稱為“中國福利(體育)彩票×××遊戲規則”。
第二十二條 彩票可以實行固定設獎或者浮動設獎。
固定設獎的,所有獎級的設獎金額均為固定金額。浮動設獎的,低獎級的設獎金額為固定金額,高獎級的設獎金額需要根據計提獎金、低獎級中獎總額和高獎級中獎注數等因素計算確定。
第二十三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由彩票發行機構根據彩票市場需要統一印製。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制定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的版式、規格、製作形式、防偽、包裝等印製標準和管理規範。
第二十四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的使用期限為自印製完成之日起60個月,使用期限到期後,應當停止銷售。嚴禁銷售超過使用期限的傳統型、即開型彩票。
使用期限到期前的60個自然日內,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該批次彩票的停止銷售日期,停止銷售的日期為使用期限到期的日期。尚未到期但需要停止銷售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至少提前60個自然日向社會公告該批次彩票的停止銷售日期。
第二十五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應當實行出入庫登記制度,建立庫存彩票實物明細賬(台賬)。出入庫記錄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0個月。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定期盤點庫存彩票實物,將庫存彩票實物與庫存明細賬(台賬)及財務賬進行核對,確保賬物相符。
第二十六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應當採用鐵路、公路等方式運輸,實行專人負責,確保全全。
第二十七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的廢票、尾票以及超過使用期限的彩票,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銷毀。
實施銷毀前,負責銷毀彩票和負責監督銷毀的工作人員,應當將經批准銷毀彩票的名稱、面值、數量、金額與現場待銷毀彩票實物進行核對,清點零張票,抽點整本票。核對無誤後,出具銷毀確認單並簽字、蓋章。核對中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銷毀工作,查明原因並處置後再行銷毀。
第二十八條 傳統型彩票的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兌獎。即開型彩票的中獎者,可以自購買之時起兌獎,兌獎的截止日期為該批彩票停止銷售之日起的第60個自然日。逾期不兌獎的視為棄獎。最後一天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或者彩票市場休市的,按照《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基諾型彩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單張彩票的投注注數不得超過10000注;
(二)設定多倍投注的,每注彩票的投注倍數不得超過100倍;
(三)實行浮動設獎的,獎池資金僅限用於高獎級;
(四)實行固定設獎的,應當設定投注號碼或者投注選項的限制注數。
第三十條 視頻型彩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單次投注的總金額不得超過10元;
(二)專用投注卡單日充值金額實行額度控制;
(三)銷售廳經營時間實行時段控制。
第三十一條 基諾型彩票和銷售周期短於1天(不含1天)的樂透型、數字型彩票,應當通過專用電子搖獎設備確定開獎號碼。
銷售周期長於1天(含1天)的樂透型、數字型彩票,通過專用搖獎設備確定開獎號碼。在搖獎前,搖獎號碼球及搖獎器具必須進行檢查。搖獎應當全程錄像,錄像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6個月。搖獎結束後,搖獎號碼球應當封存保管。
體育比賽裁定的比賽結果經彩票機構依據彩票遊戲規則確認後,作為競猜型彩票的開獎結果。體育比賽因各種原因提前、推遲、中斷、取消或者被認定為無效場次的,按照彩票遊戲規則的規定確定開獎結果。
第三十二條 基諾型彩票和銷售周期短於1天(不含1天)的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彩票,應當在每期銷售截止時刻自動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並按日將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刻錄在不可改寫的儲存介質上。開獎檢索由彩票發行銷售系統根據開獎號碼或者開獎結果自動完成。
第三十三條 銷售周期長於1天(含1天)的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彩票,應當在每期銷售截止時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並將當期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刻錄在不可改寫的儲存介質上。開獎檢索應當在封存的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中和刻錄的備份儲存介質中同步進行,檢索結果一致後方可製作開獎公告。
第四章 設備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建設彩票發行銷售系統專用機房和災備機房。專用機房和災備機房應當配置彩票發行銷售系統雙機備份伺服器、機房專用空調、不間斷電源、發電機、消防設施設備等。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制定完備的機房管理制度、工作日誌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彩票發行銷售系統,並負責組織管理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維護及運營操作。彩票發行銷售系統應當具備完善的數據備份、數據恢復、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對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維護及運營操作等崗位人員實行分離管理,確保全全操作。
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運營操作應當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直接負責,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和維護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運營操作。
第三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設專門的彩票開獎場所和兌獎服務場所,制定彩票開獎操作規程和兌獎服務流程,統一購置、直接管理彩票開獎設備。開獎場所和兌獎服務場所應當具備完善的安保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八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為彩票代銷者配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屬於彩票銷售機構所有,彩票代銷者不得轉借、出租、出售。
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代銷契約的約定,向彩票銷售機構交納彩票投注專用設備押金或者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傳統型、即開型彩票應當使用專用倉庫儲存。儲存專用倉庫應當配備專人管理,具備防火、防水、防盜、防潮、防蟲等安全功能,不得存放與彩票業務無關的物品。
第四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設立服務熱線,負責受理社會公眾的諮詢、投訴等。
第四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定期對彩票銷售數據管理專用機房和災備機房、彩票發行銷售系統、彩票開獎場所和兌獎服務場所、彩票開獎設備、彩票存儲專用倉庫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檢修和維護。
第五章 彩票獎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 彩票獎金是指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彩票遊戲規則確定的比例從彩票銷售額中提取,用於支付彩票中獎者的資金。
彩票遊戲設定調節基金的,彩票獎金包括當期返獎獎金和調節基金。當期返獎獎金應當按照彩票遊戲規則規定的比例在當期全額計提。調節基金包括按照彩票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逾期未退票的票款和浮動獎取整後的餘額,應當專項用於支付各種不可預見的獎金風險支出和開展派獎。調節基金的提取比例根據不同彩票遊戲的特徵和彩票市場發展需要確定,並在彩票遊戲規則中規定,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彩票銷售額的2%。
彩票遊戲未設定調節基金的,彩票獎金應當按照彩票遊戲規則規定的比例在當期全額計提。
第四十三條 彩票遊戲設定獎池的,獎池用於歸集彩票遊戲計提獎金與實際中出獎金的資金餘額。彩票遊戲的獎池資金達到一定額度後,超過部分可以轉入該彩票遊戲的調節基金,具體額度在彩票遊戲規則中規定。
固定設獎的彩票遊戲,當期計提獎金超過當期實際中出獎金時,餘額進入獎池;當期計提獎金小於當期實際中出獎金時,差額先由獎池資金支付。
浮動設獎的彩票遊戲,當期計提獎金扣除當期實際中出獎金後的餘額進入獎池;獎池資金只用於支付以後各期彩票高獎級的獎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條 首次上市銷售的彩票遊戲,可以安排一定額度的業務費注入獎池作為獎池資金。具體金額由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在上市銷售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上市銷售後,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不得用業務費向獎池注入資金,不得設定獎池保底獎金。
第四十五條 彩票遊戲的當期計提獎金、調節基金、獎池資金,應當按照彩票遊戲規則的規定核算和使用。
第四十六條 彩票獎金實行單注獎金上限封頂。彩票遊戲的封頂金額,由財政部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彩票遊戲機理和特徵、具體彩票遊戲的獎組規模等因素設定,並在彩票遊戲規則中規定。
彩票遊戲的封頂金額按不高於500萬元設定。其中,即開型彩票的封頂金額按不高於100萬元設定。
第四十七條 停止銷售的彩票遊戲兌獎期結束後,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有結餘的,轉為一般調節基金,用於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風險支出或者開展派獎;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的餘額為負數的,從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列支。
第四十八條 彩票遊戲的當期計提獎金、獎池資金不足以兌付彩票中獎者獎金時,先由該彩票遊戲的調節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從彩票兌獎周轉金中墊支。當該彩票遊戲的調節基金出現餘額後,應當及時從調節基金將墊支資金調回至彩票兌獎周轉金。
第四十九條 單注獎金在1萬元以上(不含1萬元)的彩票兌獎後,應當保留中獎彩票或者投註記錄憑證的原件、彩票中獎者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並編制獎金兌付登記表,匯總裝訂成冊,存檔備查。其中,單注獎金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彩票兌獎後,應當將中獎彩票或者投註記錄憑證的原件和獎金兌付登記表作為原始憑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規定的期限進行保管。
第六章 公告與監督
第五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彩票發行銷售的報告制度。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彩票發行銷售情況。
彩票發行銷售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或者重要事件,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經批准開設的彩票品種、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上市銷售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財政部批准檔案的名稱及文號、同級財政部門核准檔案的名稱及文號、上市銷售的日期、財政部批准的彩票遊戲規則等。上市銷售滿1個月後,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上市銷售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二條 經批准的彩票品種或者彩票遊戲停止銷售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財政部的批准檔案名稱稱及文號、停止銷售日期、兌獎截止日期等。
兌獎期結束後,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60個自然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彩票銷售、彩票獎金提取與兌付、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結餘與劃轉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參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時間規定,確定兌獎時間和辦法,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在彩票銷售中遇有重大風險和重大安全事件,應當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
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彩票發行銷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六條 經批准開設的彩票品種或者經批准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逾期未上市銷售的,自到期之日起,已作出的批覆檔案自動終止。已列入財務收支計畫的相關項目支出,應當在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予以扣除、扣減。
第五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對外發布信息、進行市場宣傳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不得含有虛假性、誤導性內容,不得鼓動投機,不得隱含對同業者的排他性、詆毀性內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條例》、《實施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彩票發行銷售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規範、操作規程,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2年3月1日發布的《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11月13日發布的《即開型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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