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打撈清除是指船舶或其設備、貨物等沉沒或漂浮於航道、錨地、生產水域,影響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捕撈、養殖、工程建築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或妨礙環境素質,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未能根據當局通知如期打撈,主管當局依法採取的強行起浮、拖曳、清除或解體措施。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沉沒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經營人承擔,但不影響其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
強制打撈清除是指船舶或其設備、貨物等沉沒或漂浮於航道、錨地、生產水域,影響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捕撈、養殖、工程建築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或妨礙環境素質,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未能根據當局通知如期打撈,主管當局依法採取的強行起浮、拖曳、清除或解體措施。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沉沒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經營人承擔,但不影響其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
強制打撈清除是指船舶或其設備、貨物等沉沒或漂浮於航道、錨地、生產水域,影響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捕撈、養殖、工程建築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或妨礙環境素質,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未能根據當局通知如期打撈,主管當局依法採取的強行起浮...
強行打描,又稱“強制打撈清除”。是指船舶或其設備、貨物等沉沒或漂浮於航道、錨地、生產水域,影響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捕撈、養殖、工程建築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或妨礙環境素質,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未能根據當局通知如期打撈,主管當局依法採取的強行起浮、拖曳、清除或解體措施。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沉沒物、漂浮物...
沉船強制打撈系指船舶發生海難事故後沉沒,對海上航行安全、生產作業、海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利益構成危險,沉船所有人在主管機關限定的時間內不履行打撈義務,主管機關依法強制其打撈清除的法律行為。沉船強制打撈的條件:1、沉船對海上安全及公共秩序等構成實質性危險; 2、沉船所有人依法承擔打撈清除義務;3、沉船所有人在...
強制打撈 強制打撈(compulsory removal of wreck)是1996年公布的航海科學技術名詞。公布時間 1996年,經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發布。出處 《航海科技名詞》第一版。
第三十九條外國派遣船舶或飛機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或領海上空搜尋救助遇難的船舶或人員,必須經主管機關批准。第八章打撈清除 第四十條對影響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潛在爆炸危險的沉沒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在主管機關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否則,主管機關有權採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其全部費用由沉沒物...
第四十五條 對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或相關責任人應在海事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對逾期不打撈清除的,海事機構應採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費用由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或相關責任人承擔。第四十六條 海事機構調查海上交通事故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一)責令相關船舶、設施提供...
一、公益性打撈清除的分類 二、強制性打撈清除與強制救助的關係 第二節強制性打撈清除構成要件和義務主體 一、構成要件 二、義務主體(行政相對人)第三節強制性打撈清除中的法律關係 一、行政法律關係 二、民事法律關係 第四節強制性打撈清除費用的屬性與實現保障 一、強制性打撈清除費用的屬性 二、強制性打撈清除...
第七條 依照《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打撈清除沉船、沉物的單位和個人,在打撈清除完畢後,應當申請航道管理機構檢查確認,已經恢復通航條件的,方可撤離作業現場。由航道管理機構組織強制打撈清除的,其打撈清除費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第八條 船舶、排筏及浮運物體應當按規定繳納航道養護費。本省航道...
第四十五條對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或者相關責任人應當在海事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對逾期不打撈清除的,海事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費用由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或者相關責任人承擔。所有人、經營人不明的,打撈清除費用由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撈獲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
船舶、貨物、船用屬具在港區內及主管機關管轄的其他水域沉沒或滅失,所有人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如妨礙航行安全,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其所有人、經營人限期打撈清除,逾期不打撈清除的,主管機關有權採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其全部費用由沉沒物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第四十九條進出船塢、上下船排的船舶,必須顯示有關信號,...
第三十條 船舶發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打撈清除或者強制拖航,由此支付的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第三十一條 造船、修船、拆船、打撈船舶的單位,必須配備防污設備和器材;進行作業時,應當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廢棄物污染水體。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二...
第二十三條 船舶在港口進行裝卸有毒害、含腐蝕或放射性危險貨物時,船方和作業單位都必須採取預防措施,防止貨物落水。如發生事故,應採取緊急措施,進行打撈清除,並立即向港務監督報告,及時通告有關單位,採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條 核動力船舶和裝載放射性物質的船舶,必須遵守《...
第二十四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迅速作出反應,並可以依法強制打撈清除或者強制拖航。需要調用污染清除設備和船舶參加清污的,有關單位、船舶應當服從海事管理機構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協調,有關費用由責任船舶承擔。內河水域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統一...
對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海事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在規定期限內打撈清除。逾期未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強制打撈清除,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設定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徵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跨設區的市...
第十七條 沉沒在航道內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立即按照規定設定標誌,及時報告港航監督機構、航道管理機構,並在港航監督機構限定的期限內打撈清除沉船及其造成的礙航物體,逾期不打撈清除的,由港航監督機構依法強制打撈清除,其打撈清除費用和船舶損失由沉船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在地表供水水源取水口上下游一千米...
第四十七條 船舶發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內河水域環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包括強制清除、強制打撈或者強制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八章 污染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的當事方應當在24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污染...
對沉船、沉物未按期撈除的,除所有人喪失所有權,航道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打撈清除外,其全部費用強制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第四十一條 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受委託的航道管理機構,發現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行為,按下列程式處罰:(一)發現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
第四章 殘骸打撈清除 第一節 殘骸打撈清除概述 第二節 殘骸打撈清除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第三節 殘骸強制打撈清除的實施和管理 第五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 共同海損概述 第二節 共同海損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三節 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 第四節 共同海事損失的形式 第五節 共同海損理算 第六節 共同海損分攤之債 第七節...
對沉船、沉物未按期撈除的,除所有人喪失所有權,航道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打撈清除外,其全部費用強制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未按章交納船舶過閘費的,按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對船舶過閘費徵收和使用辦法中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受...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標誌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定標誌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航務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清除障礙物,並按原航道技術等級標準予以恢復。對逾期不清除或清除後仍未達到原航道技術等級標準的,航務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強制打撈清除措施,其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第二十四條 在航道內采砂取石,必須經航務管理機構批准。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航道內設定固定攔河捕撈網具...
如妨礙航行安全,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其所有人,經營人限期打撈清除。逾期不打撈清除的,主管機關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打撈清除,其全部費用由沉沒物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第四十六條船舶靠碼頭時,指泊單位應安排足夠的泊位長度。其長度不應小於船長的120%,並應按規定顯示信號。碼頭帶纜人員和港作拖輪駕駛員應聽從船長或...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標誌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定標誌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
對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港航監督機關有權責令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在規定期限內打撈清除。逾期未打撈清除的,港航監督機關有權強制打澇清除,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非緊急搶險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港航監督機關批准,不得在航道內打撈沉沒物、漂流物。
對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海事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在規定期限內打撈清除。逾期未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強制打撈清除,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第二十八條 設定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徵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跨設區的市州、...
第四十七條 對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浮物、障礙物,其所有人、經營人或相關責任人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逾期不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強制打撈清除,相關費用由所有人、經營人或相關責任人承擔。第四十八條 船舶、設施發生交通事故,應當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或者水上搜救專用電話向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沉沒在通航水域的船舶、排筏、設施,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在沉沒水面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明顯標誌,並在限定時間內打撈、清除。逾期未打撈、清除的,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有權採取措施強制打撈、清除,其費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因未按規定設定明顯標誌以及在限期內未打撈、清除而導致交通事故的,...
第四章 殘骸打撈清除 第一節 殘骸打撈清除概述 第二節 殘骸打撈清除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第三節 殘骸強制打撈清除的實施和管理 第五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 共同海損概述 第二節 共同海損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三節 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 第四節 共同海事損失的形式 第五節 共同海損理算 第六節 共同海損分攤之債 第七節...
第二十二條 在通航水域的沉船和有礙航行安全的沉物,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標誌,及時向當地港航監督機構和航道管理機構報告,並在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不得將沉船、沉物棄置在通航水域內。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清除,清除費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
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源時,海事部門應當組織強制打撈清除或強制拖航,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表水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內實施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新設定排污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二)使用劇毒農藥的,按照《中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