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居民辦理台灣通行證指南

張掖居民辦理台灣通行證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居民辦理台灣通行證指南
  • 受理單位:張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
辦理程式,所需材料,承諾時限,

辦理程式

縣(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按規定受理本轄區居民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按規定負責審批本市《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負責再次申請簽注的製作;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負責《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製作簽發。

所需材料

除16周歲以下70周歲以上申請人可以由直系親屬或監護人代辦申請手續、應邀赴台的可以由組團單位代辦外,申請人需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縣(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接受相關詢問並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填寫清晰完整《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近期照片2張。照片標準為:①照片為近期直邊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證件照(光面相紙),國家公職人員不著制式服裝,兒童不系紅領巾,照片只限一人;②照片背景為白色;③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一次性快照、經翻拍的照片或採用各種彩色印表機列印的照片不予受理;④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要求:半身證件照片尺寸為48毫米×33毫米,頭部寬度為21-24毫米,頭部長度為28-33毫米。
(3)申請人需交驗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不需交驗)、居民戶口簿原件並提供複印件(集體戶口提交公安派出所或戶政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4)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5)已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6)應邀前往台灣的,提交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原件,或經省台辦確認蓋章的複印件。
由組團單位代辦的,代辦人需提交單位介紹信。
(7)經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原件。
(8)已報備的特定崗位國家工作人員、金隔機構工作人員等按幹部管理規定出具單位意見。
(9)換髮證件的,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10)補發證件:遺失的,需提交證件報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損毀的,需提交證件損毀情況說明。
(11)公安機關認為確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承諾時限

縣(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材料齊備的,在4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工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材料齊備的,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簽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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