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環境監管以及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職責。重點加強統籌協調、污染減排、環境監管以及“兩型”社會建設方面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處理市本級管理範圍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較大以上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全市跨區縣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市級環保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核審批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組織進行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醫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銷售、使用審批。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市級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提出全市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中有關問題的建議,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綜治、保密、接待、信訪、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總量控制科。
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運用;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參與有環境污染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查;負責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和重點監控污染源的核定、監督、驗收工作;負責污染治理補助資金項目的申報、審查及驗收工作;負責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閒置的審批。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
負責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以及上報備案工作;承辦市內新建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協助監管市內國家自然保護區;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
(六)輻射固廢管理科。
負責固體廢物、核與輻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擬訂固體廢物、輻射環境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劃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輻射建設項目、危險固體廢物經營許可證和環境風險評價報告書(表)的技術審查工作;負責涉源單位放射源登記管理;承擔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現場監督檢查,參與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危險固體廢物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與處理;負責放射源(含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及電磁輻射設施的安全許可的初審或審核;負責組織本地區輻射環境的監測,放射源(含射線裝置)的申報登記和廢棄放射源的收貯;負責全市危險固體廢物的申報登記和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的跟蹤管理;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負責危險固體廢物本地區內的交換工作和異地轉移與接收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危險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治理、處置項目提出前期審查意見。負責危險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和集中處置的先進工藝和技術的推廣套用;開展危險固體廢物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推動危險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環保產業的發展。
(七)法制科。
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處罰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負責組織環境保護重大新聞發布,協調重要環境新聞的採訪報導。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面的環保業務培訓,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
(八)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和職務評聘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永定、武陵源區環境保護部門副科級以上的幹部管理工作;協助做好慈利、桑植縣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承辦組織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表彰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在職人員培訓、職(執)業資格評審等有關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系統人事統計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
機關後勤服務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張家界市環境保護局永定、武陵源分局,為張家界市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工作動態
張家界:建立長效的環境監察、監測聯動工作機制
張家界市環保局成立了由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測中心站組成的聯動執法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的組長由局黨組副書記,分管環境監察的王兆傑副局長擔任,監察支隊和監測中心站負責人及相關業務科室的負責人擔任工作小組成員和聯絡員。
聯動機制明確了監察支隊和監測中心站各自在根據國家、省環保廳下達的污染源監察及專項執法檢查、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污染線上監測對比監測等工作任務開展工作時,要加強聯繫,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就環境監察、監測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以溝通業務信息、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聯動機制的建立有效的整合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資源,充分發揮環境監測在現場監督檢查執法中的技術保障作用,促使環境監察、監測工作形成合力,切實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及時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全面、足額徵收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