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包平

張包平

張包平,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漢族,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人(巴彥淖爾盟),碩士,曾任銀川市規劃土地管理局局長、銀川市副市長、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長,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2012年5月退休。捕前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

2016年4月26日違紀被查。2016年9月2日決定刑事拘留,2016年9月10日被執行逮捕。2016年9月26日,被開除黨籍。2017年3月15日提起公訴。2017年8月20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已繳納)。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7年12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包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
  • 出生日期:1956-02-20
  • 性別:男
  • 居住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強制措施,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4年11月13日被告人張包平被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任命為寧夏農村信用社黨委委員、書記(正廳級),提名為該社理事會理事、理事長。2004年11月25日,被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名為寧夏農村信用社理事會理事、理事長;2011年2月17日,調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發改委副主任,2012年5月3日因病提前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26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發改委原副主任(已退休)張包平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2016年9月10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開除黨籍

2016年9月26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發改委原副主任(已退休)張包平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包平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議事規則決定重大問題;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多次收受禮金,經商辦企業,退休後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民營企業聘任並領取薪酬;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財物。
張包平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張包平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檢察院以吳檢公訴刑訴[20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包平犯受賄罪,於2017年3月15日向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包平利用其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理事長、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630萬元、美元15萬元、價值14.7萬元江詩丹頓牌手錶一塊、價值1.35萬元的50克金條一根。

一審宣判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吳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包平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8月20日作出(2017)寧03刑初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張包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已繳納);二、隨案移送的人民幣723.12萬元、美元2萬元、江詩丹頓手錶一塊、50克金條一根,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張包平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12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張包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理事、理事長、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646.05萬元、美元1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中,在張包平的多次受賄犯罪中,有100萬元人民幣系索賄,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抗訴人張包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抗訴人張包平的親屬積極退繳贓款,依法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原判根據抗訴人張包平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所判刑罰並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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