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仲賢(?-?),山西陽曲人,弘治十八年進士。官曆合陽知縣、華亭知縣、湖廣道監察御史、順天府府丞,官至右僉都御史,整飭薊州邊備,兼巡撫順天等地方。在李福達案中,因與御史馬錄的書信,以交通私答而令革職閒住。
基本介紹
- 本名:張仲賢
- 所處時代:明朝
- 出生地:山西陽曲
- 出生時間:?
- 去世時間:?
- 主要作品:《新建潞安府記》
- 主要成就:右僉都御史
人物介紹,人物生平,
人物介紹
張仲賢(?-?),山西陽曲人,弘治十八年進士。正德初授合陽知縣,正德七年補華亭知縣。正德九年授湖廣道試監察御史,曾劾武定侯郭勛有罪宜黜,未納。嘉靖二年升順天府府丞,被劾貪污不職宜罷,詔以人才難得而留用。嘉靖六年升右僉都御史,整飭薊州邊備,兼巡撫順天等地方。李福達案發,因與涉案御史馬錄有私書往來,以交通私答而令革職閒住。
人物生平
弘治五年(1492),舉山西壬子科鄉試。
弘治十八年(1505),中乙丑科進士,顧鼎臣榜三甲第194名。
正德初年,任合陽知縣(合陽縣誌)。
正德七年(1512)四月,任華亭知縣,至正德九年六月。(華亭縣誌)
正德九年(1514)六月丙辰,授知縣張仲賢為湖廣道試監察御史。
正德十年(1515)六月庚申,御史張仲賢,又劾郭勛罪,宜黜,不聽。
正德十三年(1518)九月癸丑,斬河南浙川盜王泰等於市,巡撫都御史李充嗣、鎮守太監孫清,以擒捕功,賞銀二十兩、彩幣二表里;巡按御史張仲賢、袁澤,銀帛半之;參政王珝等,各賞有差;知縣熊價等,準以功贖罪。
正德十六年(1521)三月庚申,傳旨改團營西官廳為威武團練營,令別闢團營教場。於是六科都給事中汪玄錫、十三道御史張仲賢等言,別置教場,拓地則不免侵民之廬墓,興工則不免費官之財力,且威武團練營,既為陛下自將而設,則泰等不過奔走麾下,乃概加提督之名,不幾於僣乎。
正德十六年(1521)七月己巳,兵部覆,御史張仲賢陳守衛夙弊疏,言舊制皇城各門守門內官、內使不過四員,止以提督衛士關防出入而已,比者添設既多,規利無饜,朘削軍士,至於逃亡,而門禁日弛,頃詔書雖已剗革,而較之舊額尚有餘員。臣以為非舊制所設者,皆黜勿留,其留者嚴示禁約,勿令科害衛士,有不如令及覬復用者逮治之。上命禁約如成化十八年事例,仍飭守門官及衛官有犯者論以重罪。
正德十六年(1521)十二月乙巳,吏部等衙門,連名具疏奏:興獻帝不宜稱皇號。於是御史張仲賢等皆疏稱興獻帝不當加皇字,疏入俱不報。
嘉靖元年(1522)七月丙午,工部覆給事中儲昱、御史張仲賢,議內外各司所報大工升賞,名籍冒濫,請下本部及司禮監核實,論次上之。四川湖廣貴州頻年採運,三省羨銀宜留,代民他賦,以蘇困敝,報可。
嘉靖二年(1523)二月庚辰,給事中李學曾等、御史張仲賢等,以考察拾遣劾奏不職者二十三人。吏部覆議,止黜二人,為按察使沙鵬、參議劉成;調用三人,為按察使於鏊、副使江文敏、知府馬龠;余俱擬留用。已奉俞旨,而給事中周卿,言其紏眾,黜寡過為姑息。疏下吏部議,謂人才難得,宜去其太甚,赦其小過,若江西參政邢珣、徐璉,原在黜例,特以軍功未錄,暫擬存留,請加授布政使職銜致仕,以塞公議。詔邢珣、徐璉升職致仕,余仍留用。
嘉靖二年(1523)九月庚午,升湖廣道監察御史張仲賢為順天府府丞。
嘉靖五年(1526)四月壬戌,南京給事中林士元、御史梁世驃等奏稱,累劾不退如尚書席書、詹事桂萼、張璁,俱不足齒錄,以煩聖聽,姑以所聞見者言之,如工部左侍郎童瑞、巡撫宣府都御史李鐸、總理糧儲都御史陳鳳梧、巡視河道都御史章拯、撫治鄖陽都御史蔣曙、應天府尹王爌、順天府丞張仲賢、巡撫宣府都御史周金、巡撫貴州都御史熊一渶、南京右通政黎奭、南京鴻臚寺卿劉乾、南京太僕寺少卿鄭裕、翰林院侍講葉桂章、司經局洗馬 劉朴,俱貪污不職宜罷。上曰:人才難得,未可責備,瑞等俱留用,勉圖後效,李鐸、葉桂章所劾事情,行各該撫按官查勘奏聞。
嘉靖六年(1527)二月壬子,升順天府丞張仲賢,為都察院右僉都御史,整飭薊州邊備,兼巡撫順天等府地方。
嘉靖六年(1527)四月丙辰,巡撫順天右僉都御史張仲賢自陳求罷,不允。
嘉靖六年(1527)四月戊午,賞密雲古北口參將馬愷、右監丞許宣,羊酒彩段,以巡撫都御史張仲賢上其斬獲功也。
嘉靖六年(1527)六月丁未,南京給事中鄒架等、御史毛麟之等,以拾遺糾劾,禮部右侍郎桂萼、工部左侍郎童瑞、右侍郎蔣曙、都御史周金、張仲賢、陳洪謨、南京兵部尚書李元嗣、右春坊左諭德顧鼎臣、左贊善謝丕、南京鴻臚寺卿劉乾,等不職狀。時曙已罷歸,瑞及充嗣、鼎臣、丕皆奉旨留用,吏部以萼等去留請上,令洪謨金並致,仕萼等供職如故。
嘉靖六年九月壬午,馬錄案。時上以諸臣不稱任使命,吏部侍郎桂萼等分署三法司事,諭令體朕愛人之心,究明奸(1527)構大獄。萼等奉命披抉詞旨究極根因,遂搜馬錄篋中有大學士賈詠、御史張英、都御史張仲賢、大理寺丞汪淵、工部侍郎閔楷私書。詠以榆次縣知縣尹倫、指揮王寵之為托,英等頗涉張寅事,詞連孟春及郭勛囑張寅書,上之。
刑部尚書顏頤壽、侍郎劉玉、王啟、都御史江潮、劉文莊、大理寺卿湯沐、少卿顧佖、汪淵,畏避言官,推勘不實。太僕寺卿汪玄錫、光祿寺卿余才,逞忿橫議。吏部侍郎孟春、工部侍郎閔楷、都御史張仲賢,交通私劄,各革職閒住。
嘉靖六年(1527)十一月庚辰,巡撫順天都御史張仲賢,請給大銅炮二百,以濟邊用。工部覆,兵仗局舊制此器,以防京邑,今存者少,恐不能應。上以火炮既利於防邊,特命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