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嘉靖三年八月,山西太原府
五台縣人張寅被其仇薛良所訐告系反賊李午變易姓名。據說李午是陝西
洛川縣謀反事件的幕後白蓮教首領,初名李福達,系山西太原府
崞縣人,早年又跟隨崞縣王良、李鉞謀反。但經巡撫都御史畢昭的審訊後,認為是誣告,後經按察使李珏審理,結果與畢昭所審相同,再經都御史江潮複審,仍與畢昭相同。時張寅之子張大仁在京不知案已審明,與武定侯郭勛訴張寅事,郭勛寄信為訟其冤,嘉靖五年五月山西巡按御史馬錄接信後,欲利用張寅案傾陷郭勛,由於大禮議之故,反對派仇視郭勛,馬錄遊說江潮等人,遂將張寅作李福達按以謀反重罪,並與眾官員各疏彈劾郭勛交通妖賊李福達背君父之罪。
嘉靖六年(1527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刑部尚書顏頤壽為首的三法司在京畿道審訊張寅案,無法取得歸一供詞,但顏頤壽贊同馬錄之說。此時,張寅的二十多位鄰里與友人趕到京城欲為張寅伸冤。三月二十六日的審訊,顏頤壽匯報結果時仍執前詞。後在四月四日的再一次審訊,顏頤壽改擬張寅為妖言罪,世宗認為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胡亂入人妖言罪,並認為顏頤壽等審案含糊不清,於是命原勘官員畢昭、李珏、李璋、江潮等人到北京作對面對質,原勘官員們抵京之後,於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初三日,“仍會官廷訊,乃歸罪於薛良,言良原與張寅有隙,將李五妄作李福達,李福達妄作張寅,並無聚眾謀反,惑眾稱亂等情。”但對於冤案詳情,仍需進一步審訊,並追責製造冤案的官員,嘉靖六年八月初五日,世宗令桂萼攝刑部、張璁攝都察院、方獻夫攝大理事,主審張寅案,最終具得張寅被誣狀,並對炮製
冤案的官員進行了判決。
四十餘年後的嘉隆之交,首輔徐階利用《世宗遺詔》推行平反運動,涉及大禮與張寅案的官員也一律全部平反,涉案官員應此復職恤錄。隆慶二年十月至隆慶三年間,龐尚鵬煅鑄“李同”冤案,上《以誅逆賊正國法以銷禍本事》疏,稱白蓮教首領李同供為李午之孫,李午初名李福達,詐稱張寅。由此而翻案。對此,時人支大綸一語道破:“龐尚鵬時閱四十稔,妖寇及縉紳當事者物故幾盡,又何從而訊其真偽乎,尚鵬欺死鬼之無知,徼恩典以沽名,亦足醜也。”支大綸認為龐尚鵬的造假行為極為醜陋。
隆慶三年(1569年),冤案泛濫呈奔騰之勢,有司承上官意指而殺人媚人。針對當時法紀極度敗壞的狀況,
魏體明、
毛愷、
許天琦等人先後上疏予以痛斥。
沈德符所著《萬曆野獲編》、清人谷應泰編寫的《明史記事本末》與清朝官方編撰的《明史》等,采龐疏之說,稱“由是福達獄始明”。
隆慶與萬曆年間的首輔高拱、張居正認為嘉靖六年的張寅案是正確的,萬曆年間所纂修的《世宗實錄》、《穆宗實錄》,先後參於纂修的史官在上百位左右,總裁官先後為徐階、高拱、張居正等人,終由張居正為總裁官時纂修而完成。按高拱持之最力,居正逐高拱,仍在明實錄中保留高拱的奏疏,均認為嘉靖六年審定的張寅案符合史實。
核心文獻記載
郭子章:“馬御史即以成案付三司,不能平反,謫固宜。獨此獄至今尚疑。嘉靖四十五年。都御史龐尚鵬以四川妖寇蔡伯貫反,鞫稱師李同,而同自稱為李午,即福達也,孫。大仁、大禮,世習白蓮妖教,遂追劾郭勛,乞恤馬錄。穆廟從之。不知世廟是乎?穆廟是乎?張文忠所反者當乎?龐中丞所反者當乎?俱未可知也。”
李詡:“世宗欽明大獄錄,事在丁亥九月,余邑大理卿湯公沐以此罷斥。後穆宗御極,又因都御史龐尚鵬疏,遂追恤罪斥諸臣,前後矛盾。”
徐學謨:是役也,因大禮而成大獄。郭勛武夫,輒以議禮而受上寵信,頗驕恣無忌,目無旁人,如爭文武兩宴,雖其所執為是,而士大夫已側目之矣,馬錄本非相知,何得以張寅事為囑,而錄又識事淺,遂欲摭拾張寅以傾勛,而內外雷同,群然黨護,互相影射,無一指實,而坐人以謀反,忽改而為妖言。萼之獄詞,頗詳而核,然以報復闌及無辜,一時竄跡,朝堂幾空,雖惟闢作威,無乃將順之過乎。
吳瑞登:徐溝縣民薛良訐告張寅系妖賊李福達,變易姓名。山西巡按馬錄摭拾其事,坐以謀反重罪,時武定侯郭勛遺書馬錄,為訟其冤,錄並劾勛,上責勛對狀。刑科給事中張逵等復劾勛黨逆,上從之,因命各犯械繫來京,集三法司會問,時薛良及證者面指張寅為李福達,寅語塞,刑部尚書顏頣壽具獄如江潮、馬錄言。上令午門外更訊,頣壽仍執前詞,上謂薛良等已經畢昭勘問招虛,今乃扶同入人重罪,俟朕親鞠於廷。楊一清以黼扆不親獄訟乃已,仍會訊之,頣壽等乃改擬張寅造妖言律,上曰改擬妖言,亦不見妖書,令戴罪辦事,行取原勘官面加質證,言薛良昔與張寅有隙,將李伍妄作李福達,並無反亂等情。上怒三法司支調,但以一良當罪,令顏頣壽及江潮等同下三法司用刑推究。
上以諸臣不稱任使,命桂萼等究明奸構大獄,萼等因言給事中御史誣上行私,上以為然,具得張寅被誣之狀,命差官代還馬錄以故入人罪未決擬徒,上以擬為輕,欲坐以奸黨律,萼謂張寅未決,而馬錄受死,恐天下不服,宜發邊地充軍,既而諭楊一清等曰,馬錄首事害人,罪有所歸,與其僇及後世,不若誅及其身,以從《舜典》罰弗及嗣之意。一清曰錄無當死之罪,律無可擬之條,若法外用刑,人無所措手足矣。上不得已從之。
臣按:薛良之挾仇,張寅之受枉,馬錄故入人罪,顏頣壽扶同執問。世宗令詔獄,寅得辨雪,錄乃遣戍。恤無辜正法律,其英明果斷蓋千載所無,雖論其情慾置之於死,而按其罪姑從之以律,一清折獄之妙也,卒之君不廢法,民不受枉,雖臬陶何以加此。
崔瑞德:根據40多年以後的1569年(隆慶三年)獲得的證據,有某個姓李的人曾經反叛,被充軍,脫逃,又於1512年(正德七年)再次反叛。那時據說這個人於1526年(嘉靖五年)以別的化名露面,在太原戍軍里當軍官。他受到郭勛的關照,因為他的一個兒子被侯爵選作侍童。但是這樁案件關於他的說法是多年以後根據新的證據推想的,是可疑的。
支大綸:“龐尚鵬時閱四十稔,妖寇及縉紳當事者物故幾盡,又何從而訊其真偽乎,尚鵬欺死鬼之無知,徼恩典以沽名,亦足醜也。”認為龐尚鵬的造假行為極為醜陋。
相關文獻記載
《
明實錄》:『上以天氣暄熱,命法司、錦衣衛見監笞罪無乾證者釋之,徒流以下減等,擬審發落。重囚情可矜疑並應枷號者,疏名以請。疏上,寬恤有差。自是,歲以為常 。』
《
大明會典》:『嘉靖五年,諭法司、問理詞訟、須分辯曲直、從公處斷、使人無冤。近來中外問刑官、往往任意偏聽、不審察事情、或徇私受囑、不畏法度、顛倒是非。致令銜冤負屈之人、輒入禁中伸塑、至有自縊死者。良可矜憫。法司即申明律例、戒諭所屬、通行內外衙門、如再有斷獄不明、致各犯伸理者。若所塑得實、原問官從重究治。其有為人囑託者問刑官指實參究。容情不奏者、聽兩京科道糾核若科道官囑託、及知有囑託、容隱不核者、一體治罪。緝事衙門、亦務密訪奏治。但毋挾私誣陷。
六年奏準、凡奏訴冤枉、果有緊關該辯情節者。原經巡撫等衙門、則行巡按。原經巡按衙門、則行巡撫。先將見在人卷查審。有冤、方許提人證辯無冤、仍依原問、奏詞立案。不許一概提人、致累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