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及簡介
弗里德里希·馮·維塞爾(Friedrich Freiherr von Wieser,1851.7.10—1926.7.22) 奧地利經濟學家、社會學家,
奧地利學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維塞爾對經濟學的兩大貢獻之一是“歸屬”(imputation)理論,主張產品的要素價格是由生產價格加上
機會成本所決定的,這個理論成為了奧地利經濟學派價值的主觀理論的基礎,也成為了
新古典派經濟學的基礎之一。
在這些理論的發展中,維塞爾使新古典派經濟學改以
邊際效用為基礎來研究
稀缺性和資源的分配,亦即在資源有限而欲望無限的情況下,邊際效用決定了產品的價值。維塞爾的歸屬理論使得這個原則能夠被套用至任何經濟學理論中。
維塞爾最知名的兩本著作分別是詳細解釋了機會成本和歸屬理論的Natural Value (1889)、以及試著將其理論套用至現實世界的Social Economics(1914)。
經濟計算問題的爭論便是開始於維塞爾所主張的:沒有了準確的經濟計算,經濟效率將會低落無比甚至無法運行。對他而言,價格就代表了市場狀況的指示燈,反應了市場的各種資訊,也因此是任何經濟活動都不可或缺的。因此一個社會主義的經濟體制將無法計算複雜的經濟問題,除非他們採取價格機制才有可能運行。
他也強調企業家在經濟轉變上的重要,他認為企業家是“英雄式的個人,領導經濟邁向新的世界”。這種企業家領導者的概念後來也被
約瑟夫·熊彼特採納,用於研究經濟的變革。
主要著作
·《經濟價值的起源及主要規律》(1884)
·《自然價值》(1889)
·《社會經濟理論》(1914)
·《強權的法律》(1926)
主要理論概述
維塞爾繼承和發展了
門格爾的主觀價值論。他和
門格爾一樣,以人對滿足其需要的財物的
效用的主觀評價來說明價值。他最先提出“
邊際效用”一詞,說明價值是由“邊際效用”決定的。照維塞爾的解釋,某一財物要具有價值,它必須既有
效用,又有稀少性,效用和稀少性相結合是
邊際效用,從而是價值形成的必要和充分的條件。他所謂的“
邊際效用”就是人們在
消費某一財物時隨著
消費數量的增加而遞減的一系列效用中最後一個單位的消費品的效用,即最小效用。該財物每一單位的價值都由
邊際效用來決定,其總價值等於邊際效用與單位數的乘積。維塞爾把這種由
邊際效用決定的價值叫做“自然價值”。維塞爾還把
邊際效用理論套用於解釋分配,並提出所謂“歸屬論”。他認為生產財物即生產資料的價值是由他們所生產的消費財物的
邊際效用決定的,這價值應按各個
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的作用或“貢獻”大小,以一定份額“歸屬”於各有關生產要素,從而構成各生產要素的收益,工資、
利息、
地租就是勞動、
資本、土地各生產要素的收益,這些收益歸根結底都是主觀評價的結果。
邊際理論
十九世紀七十年代,
傑文斯、
門格爾和
瓦爾拉斯三位經濟學家幾乎同時提出
邊際效用理論,這一事件被
西方經濟學界稱為“
邊際革命”。維塞爾 是
門格爾所開創的
奧地利學派的傑出代表之一,他對邊際理論的發展有著不容忽視的貢獻。一方面,其理論突破對於後世經濟學的發展具有奠基性的作用;但同時,由於歷史的局限性,其理論內在的缺陷和偏差又對後世經濟學,乃至整個社會的進步產生了重大的誤導。
縱觀維塞爾的
邊際理論,最突出的特徵莫過於“均衡”。由於其理論具有完善的數理邏輯背景和良好的解釋力,維塞爾的
邊際理論自其創始就被廣為接受並成為後世
個體經濟學的
基礎理論之一。
邊際理論以“均衡”為其價值取向。這本身無可厚非,但“均衡”是否應該是社會所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卻是不無疑問的。現代倫理理論通常認為“正義”、“自由”是更上位的社會價值目標,在這一框架下,“均衡”僅僅是作為實現上位價值目標的下位手段和途徑而已。而維塞爾的
邊際理論卻把“均衡”作為其直接和最終追求的價值目標,無異於淺嘗輒止,買櫝還珠。
實現“均衡”固然通常是最終實現“正義”、“自由”的可行途徑之一,但現實卻並不總是如此。當“均衡”與“正義”、“自由”發生衝突時,由於維塞爾把“均衡”默認為最高價值,在其理論框架下採取的衝突消解機制帶來的效果是值得商榷的。
累進制稅收
累進制稅收的理論基礎在於富人與窮人的收入
邊際效用不同,其經濟合理性看似難以撼動的。但請注意,首先,這裡的合理性僅限於經濟合理性而不包括更廣意義上的社會合理性。固然,隨著財富的增加,富人較之窮人對於收入的
邊際效用將逐次降低,對於向高收入開徵重稅進而在全社會範圍內進行
再分配貌似是有利於社會總福利的增進的。但,社會總福利的增進是否可以構成對部分人(在這裡是富人們)利益進行損害的完整而充分的合理性證明?均衡是必要的,但在什麼限度內以及通過何種途徑實現均衡則是值得深思的。薩繆爾森在這一點上曾經有過精闢的論述:“經濟學作為一門科學,並不能回答好像公平這類倫理的和規範性的問題。我們的市場收入中——如果可以這樣說的話——應該有多少份額轉移給貧困家庭,這是一個只能由投票箱去回答的政治問題。經濟學能有助於設計增加窮人收入的更有效率的方案,但它不能回答多少貧困是可接受的或多少才是公平的。”
稅收是國家對公民財產的合法侵犯,但其合理性,尤其是針對不同收入以不同
稅率進行課徵的合理性的證明並非自然而然。關於
累進稅率的設定必然需要有個“度”的限定。但如果按照維塞爾的
邊際邏輯嚴格往下推導,出於對社會整體福利程度(
帕累托最優)的片面崇拜和追求,要使得社會福利最大化必然要求社會上每個人的邊際福利趨於一致,從而將無可避免地陷入極端功利主義者主張的社會收入及福利分配
基尼係數為零(絕對均等狀態)而喪失激勵的泥淖。從另一層面上看,“殺富濟貧”並非完全不行,但其合理性的前提在於“為富不仁”,因為致富本身是沒有原罪的。“多數人的暴政”(majoritarian tyranny)在民主社會中尤其危險,而維塞爾的
邊際理論無疑為這個
社會悖論提供了一個經濟學上的合理性支持,是存在一定危險的。況且更進一步看,在維塞爾的理論框架下是否真的就一定能實現社會總福利的增進還是值得探究的。因為維塞爾強調的“均衡”是一種事後的、機械的和靜態的均衡。固然,在社會生產情況既定的前提下,通過累進稅實行財政的
轉移支付在一般意義上確實可以提高社會的總福利狀況。但從動態的角度進行考察,被徵收重稅的富人們在其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受挫之後還能不能如先前那樣積極地從事生產和窮人們在收到由政府提供的“免費的午餐”後是否還能如先前那般努力工作是很值得疑問的。通俗地說,就是當我們把蛋糕分得更均勻了之後,蛋糕本身會變小這一趨勢必須同時進入我們的視野。可以預見,在統一適用高額累進稅的世界中,同質化(而且是整體水平下降的同質化)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從長遠考慮,開徵高額的累進稅無異於殺雞取卵,得不償失。
木桶原則
維塞爾的
邊際理論強調了“當要素可生產多種產品時,其邊際生產貢獻由這些產品中具有最小
邊際效用的產品價值所決定。”落實到一個團隊里,意味著集體的戰鬥力取決於該團隊中最弱成員的個人能力和工作參與度。“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消極態度會在事實上削弱團隊的整體戰鬥力。更可怕的是,這提供給了團隊中較弱成員對較強成員進行威脅的一個可信手段,尤其是在團隊分組情況已經確定而且根據強行性規則不可改變,或者改變分組的制度性代價過大以至於重新確定分組完全不具有經濟可行性的情況下。在這樣的社會中,精英是得不到鼓勵的,中庸成為人們計算完“
機會成本”後普遍採取的最優選擇。維塞爾的理論單維度地強調了靜態的
邊際效用,忽視了團隊其餘組成部分的先決性作用和動態的相互作用與影響,這是其又一缺陷所在。
機會成本最低原則
從純粹的經濟合理性角度考慮,“
機會成本”的確是最方便的度量工具之一。但維塞爾理論對其的片面強調在事實上造成了“
機會成本”萬能的假象。
機會成本在現實中得以順利運用一個重要的前提在於“成本的可度量性”,但這個前提並非必然成立的。情感的波折與金錢的補償間如何能建立起一個兌換比率?保研的安全與力拚出國的相對高風險高收益如何取捨?這都是非常現實的問題。一般地說,其實並不是一切都能計算得清楚。另一方面,維塞爾還有意無意地假設了“計算”邊際成本這一進程本身沒有成本(或者至少是成本小至可以忽略不計),但這實際上也是不成立的。由於資源與信息是有限的,人們常常只能在
不完全信息或分析的基礎上作出決策。在現實生活中,即使計算清楚邊際成本本身保有邏輯可能性,但“計算”行為所引致的巨大物質和非物質成本往往導致“以計算清楚邊際成本作為行動前提”的行為本身的嚴重不經濟性。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就此提出了受到約束的合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作為市井小民的我們沒有必要嚴格地把計算清楚“
機會成本”作為行動的前提。“拍腦袋”——簡單決策原則更應該成為我們可以倚仗的行事策略。
維塞爾作為
門格爾的繼承者進一步深化了
邊際理論,為後世的經濟學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微觀基礎。但另一方面,由於其片面強調“均衡”,走向了另一個極端,造成了思想上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