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弈律》是明朝王思任創作的書籍。以誇張手法論述了有關棋品、棋規等極為嚴肅的問題,旨在重申棋規,提倡良好的棋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弈律
- 發明人:王思任
- 年代:明
- 類型:詩歌
人物簡介,內容說明,
人物簡介
明·王思任
王思任(1574-1646),字季重,號謔庵,又號遂東、稽山外史,山陰(今浙江紹興)人。萬曆二十三年(1595)進士,曾知興平、當塗、青浦三縣,又任袁州推官、擢刑部主事。清兵破南京後,魯王監國,以思任為禮部右侍郎,進尚書。順治三年(1646),紹興為清兵所破,絕食而死。
王思任為文筆意放縱詼諧,時有諷刺時政之作。王思任三仕三黜,乃沉湎曲糵,放浪山水以自遣,喜遨遊,善詩文,詩重自然,才情爛漫,惜放縱太甚,有《王季重十種》傳世。尤好圍棋,戰亂之後猶背負一棋局。
《弈律》一卷,定弈律之禁令,分條敘述,以明朝律文列於前,再將弈者所犯列於後以附會比照之,根據不同的情況,分笞、杖、徒三等進行懲處,納贖有差,共四十二條。是書常被視為遊戲文章,實則以誇張手法論述了有關棋品、棋規等極為嚴肅的問題,旨在重申棋規,提倡良好的棋風。今據明萬曆虞山毛氏汲古閣刻本整理。
內容說明
約法三章
笞:每壹拾贖銀五厘,罪止,笞伍拾。
杖:每壹拾贖銀壹分,六十起,罪止,杖壹百。
徒:徒,作愚徒之徒。每壹年贖銀叄錢;不贖,侍坐壹年,罪止,徒叄年。至總徒,不準贖,終身侍坐,不許對弈。
斷罪依新頒律
凡斷弈間之罪,皆須具依新頒本律,不得以意為出入,違者笞五十。
【纂注】本律乃具載本條之律也,若故出故入,則有心舞之矣,故笞之。
殺人
凡殺棋,除威逼人致死者,擬議定奪。威逼人者,杖八十。其謀殺、故殺、鬥毆殺、劫殺、戲殺、誤殺、過失殺、造畜蠱毒殺,及採生折割人,俱登時殺死勿論。
【纂注】威逼人致死者,或敵家搶換、叫罵、敲拍,或旁人咻哄、溷亂指點,則被殺者,出於慚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故當擬議定奪,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懲之。若夫謀殺者,則智出其上而定計以殺之也。故殺者,則力出其上而決意以殺之也。鬥毆殺者,則兩相格殺而殺之也。劫殺者,因打劫而殺之也。戲殺者,偶爾游兵嬲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殺之也。誤殺者,彼無可殺之理,我無殺彼之心,原為此塊,而忽然誤殺彼塊也。過失殺者,在彼原不當殺,而或修補自錯,官著自滿,因其過失而殺之也。造畜蠱毒殺者,捐數子與之食,因而毒殺之也。采生拆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間而割殺其數子也。以上數項,非人有大力,則我不小心,將誰尤乎?故曰:登時殺死不論也。
擄掠
凡見己大敗,輒擄掠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贓一百二十貫。其激變溷局有所規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每十子科作二十貫。
【纂注】見敗而擄,名為羞惡之心,實有混賴之意,必徒創而又坐贓,則計窮而奸杜矣。若激變者,出於有心躲閃,或落子亂局,或敲局亂道,是亦擄掠之漸也,故徒僅稍減之。然無心偶錯,則不必坐。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強悔者,杖七十。哀悔者,笞五十。聽悔一次,仍計過罰一子。
【纂注】言白晝,則燈下在其中。搶奪者,謂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而擄從手中奪之,以起其子也。情雖強而實則弱,故徒懲之。強悔,杖七十,惡其強也。若哀悔者,尚有輸服之意,笞之。而聽悔一次,所以示憐,又必紀紀,同“計”。過罰子,以責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謂寬嚴並濟矣。
事發在逃
凡局已分勝負,因而挾憤逃去不終者,杖一百、總徒四年。
【纂注】擄掠猶聽人之揶揄,在逃則不復施己之面目。況雲挾憤,是剛而昧恥者,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公取、竊取,皆以盜論。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竊取,杖六十、徒一年。仍論贓科罰,每一子加三等。
【纂注】公取,當人前而溷取之也;竊取,乘人背而竊取之也。公取甚於竊取,故加重。然恥莫恥於盜,故皆三倍罰之也。
威力制縛人
凡挾威力折撳人棋,而制縛之者,杖一百,罷局不敘。恐嚇人者,笞四十。
【纂注】此與威逼不同,威謂威勢,力謂氣力。挾者,如挾長、挾潑、挾慣、挾嬌之類。折則不止悔人之棋,撳則不待人弈之定。制者,拘也;縛者,困也,是必欲以強取勝,而拘困困,同“捆”。之,使不得動也。律惡強,故杖一百,雖勝不敘。恐嚇人,如口稱決殺之類,亦亂人觀聽者,並笞之。
奏對不以實
凡奏對詐欺,不以實告者,杖一百。
【纂注】奏對,即應答也。詐欺不以實告,謂敵或他有應酬,問著何著,而故詭言以哄之也。此自可恥事,查出杖一百,亦痛快人心矣!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詐稱死亡,詐喜詐悲,詐驚詐乞,暗搖人心者,各笞五十。
【纂注】瑞,與遂同。詐為遂應,原不欲應之,而故為應狀,以誤其著也。詐稱死亡,原未必即殺,而故云已殺,以懈其著也。詐喜者,未勝而自賀。詐悲者,未失而預愁。詐驚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詐乞者,有無故索憐之情。是數者,心甚苦勞,態俱鄙猥,然詐偽與強竊有間,故僅笞以五十也。
那那,同“挪”。移出納
凡將出納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隱蔽者,罪同夾帶飛詭者,杖八十、徒二年。
【纂注】出納之子,即在局中之子也。那移,則非其原著矣。隱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影,俱系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夾帶飛詭,則亡而或有,東而或西,弊大而為盜矣,故當杖八十、徒二年也。
教唆詞訟
凡教唆者,杖八十。把持喝令、扛幫扶同者,杖九十,罷局不敘,願終者聽,該著立案不行。
【纂注】弈如兩家之訟,久之曲直自見,乃旁觀人代為之弈,何為也?教唆以言語;把持喝令,則以強力;扛幫扶同,則以串謀矣,故杖有不同,而罷局則一。願終者聽,聽被害之人願終也,所教之著,斷然不許依用矣。
詐教誘人犯法
凡詐教誘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若左使殺人者,杖一百。
【纂注】詐教與左使,情同而事異。詐教,則可信而可疑,稍驚覺則不墮其術中。左使,則為彼而為此,至死亡猶不知其就裡。故一杖九十,而一杖百也。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見人棋子有病,初無故害之情,不按方術,強為針刺,因而致死者,杖六十,終身不許行術。
【纂注】庸醫,乃低棋之別名。方術,即弈譜之正法。雖有救人之心,而甚有殺人之著,杖以六十,而禁其終身弈棋,當自謂不冤也。
術士妄言禍福
凡旁觀,原無確見,而恣口得失,代人驚喜者,笞五十。
【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驚喜者,其色之妄也。勞而取厭,忠而被誨,何赧如之?當笞五十。
漏泄軍情大事
凡旁觀將機密重情及緊關事務漏泄,而又代為打點者,杖一百。顯相告語者,杖九十;隱者,杖八十;以手足聲氣者,杖七十;色目者,杖六十。
【纂注】重情則系一局之利害,緊關則系一著之存亡,豈宜漏泄而又代為打點?是既為之開提,又為之畫策,則對局者難堪,故杖一百。顯相告語,如雲某處當補、某處當棄,公然無憚,豈可為訓?隱者,如西南風緊、且管自家之類,言雖含糊,大要點破矣,故杖八十。至於手足、聲氣、色目之類,猶有畏心,故因其淺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同行知有謀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謀害,而輒相告戒者,杖六十。
【纂注】此條重“同行”二字,與旁觀不同。曰謀害,則著中已見,以其同行也,故罪止於杖六十,而杖止於告戒也。告戒,如泛雲詳慎、從容之類。
宮內忿爭
凡對局時,兩相忿爭者,各杖七十。罷局不敘。
【纂注】弈本雅戲,而忿爭則惡道矣。不敘,所以冀兩家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違法
凡下子,須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觀望者,俱以違法論,笞五十。
【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而不明。起倒者,既放復取而不決。觀望者,察言觀色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允宜矣。
囑託公事
凡囑託人代謀、代數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
【纂注】此條明顯。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纂注】罵人者,罵局也,如雲“臭矢”之類。
搬做雜劇
凡弈時腐吟優唱、手舞足蹈、觀聽狂惑者,俱笞五十。
【纂注】數者不惟撓亂人心,抑且佚盪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難
凡弈棋久持不下,令人悶待過一刻者,笞一十。若本當議擬,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亂之者,笞二十。
【纂注】笞久持,所以創滯膩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鬧也。
冒支
凡正著、官著,須一遞一著,敢有乘忙冒支多著者,杖八十。
【纂注】此條明顯。
得遺失物
凡數棋誤將棋道遺失者,即當白還,違者笞五十。
【纂注】如棋塊散碎,或花做誤遺,應當明白說還,豈可隱昧?此條為數五、數十而設。
收留迷失子
凡數棋,偶然迷失一子,許收留作數,不許徑原作“輕”,據下注改。起,違者笞三十。
【纂注】迷失自當留算,徑起則圖幸少,故笞之。此條為一子而設。
公事失錯
凡因公事偶錯,即自覺舉,許紀過罰二子改正。其已經應決者,不許改換。
【纂注】公事突忙,豈無錯失?即刻檢舉,方許罰二子改正。然此為敵人未應者言也,若已經應決,則不聽其換矣,是亦兩平之道也。
檢踏災傷
凡局中檢起死子,須面同清理,違者杖六十。若非死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傷人慍慚不肯看者,杖七十。
【纂注】面同清理,則無有後言,子數責實,則不敢虛報,律意無非所以杜爭也。
事畢不放回
凡事畢不即輸服,而苦留再弈者,杖七十。
【纂注】事畢則局終之謂,再弈乃歪纏之情,故當杖七十。
謀反
凡曾經投師輸拜,而忽然拒敵不肯饒服者,以謀反論。但列子杖一百、總徒四年。止系平交,昔弱今強者,彼此增減勿論。
【纂注】律意止重師字,如曾經學弈輸拜,則雖青出於藍,亦當木思其本,如輒敢對壘驕抗,不須與弈,但列勢子,即當杖一百、總徒四年,所以懲倍惡而正終身也。若平交,則彼此互饒,增減勿論矣。
私和
凡弈棋有犯,不即舉發,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十,仍盡本法。
【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擄一局、各悔一著之類。
禁止迎送
凡弈棋,不許迎送,違者笞一十。
【纂注】迎送則心志不專,爭托有漸,故笞之。
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弈諂事貴長,巧為稱頌者,杖七十。或隱忍退敗,有所圖為者,杖一百。
【纂注】稱頌至巧,止欲取人之悅;有為詐敗,則將行己之私。一奸一險,故分別杖之。
誆騙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對著減饒,誆賭人財物者,各杖八十。
【纂注】原可饒而必欲對,原可多而必求少,誘人輕賭,是為誆騙。既杖之矣,而又計子加等,追財物入官,庶其罪乃盡也。若但求省力而不盡所長,雖屬詐情,猶有謙意,僅笞之而已。至不服饒與必欲強饒人者,皆妄人耳,故均杖之。
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圖算賴者,以侵占論,杖八十。
【纂注】此條明顯。
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爭奪而致傷他物者,杖六十,責令賠原作“陪”,據文意改。償。系己者勿論。
【纂注】此條明顯。
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開闊鮮明,故不如法,希圖溷人者,杖六十,限三日內改造,違者杖一百。
【纂注】此條明顯。
辯明冤枉
凡弈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為辯明者,杖八十。
【纂注】此條重旁人而設,或主懦敵強,或跡似實非,俱要旁人代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起解金銀足色
凡弈所賭進,務要足色足數,如低、假、短、少,每三錢徒一年。賭飲食者,亦如之。
【纂注】此條明顯。
市司評物價
凡搏進不便,而以他物抵償者,赴市司評估,不實者,杖八十,強抵者同罪。
【纂注】搏進不便,謂所搏之資不便也。他物,如書畫、扇墨之類。市司,即旁人也。不實,兼低昂而言。
虛出通關
凡銀物不持,而徒寫欠券者,杖八十。受者減一等。若彼此對支者,杖六十。
【纂注】此條明顯。
貢舉非其人
凡弈,須其人相當,若故為貢舉,而實陷害之者,杖六十。
【纂注】貢舉,即推遜之意。其人,即弈棋之人也。若大相懸絕,而必欲其弈,雖未存誆騙之心,亦戲弄之矣。況戲弄之久,即興誆騙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宜矣。
化外人有犯
凡弈律頒行天下,系我同志者,各當遵守。如化外人,聽其有犯,不用此律。
【纂注】化外人,乃負固不服而必犯此律者,是夷狄也,於夷狄,直縱之縻之而已,何足挍同“校”計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