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已於1994年12月22日經國家環境保護局局務會議通過,發布單位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已於2002年2月1日失效,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替代。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局第十四號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發布日期:1994-12-31
- 發布文號: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4號
- 失效日期:2002-02-01
簡介
【檔案來源】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4號)
正文
核設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不適用本規定。
對委託驗收結論有異議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裁定。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在試運行期間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環境保護設施不符合“三同時”要求,可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行。
試運行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受委託的環境監測站應當按監測規定或規範進行監測,並向建設單位提交《監測報告》。
監測費用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一)自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已具備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二)按試車的有關規定組織環境保護設施聯動試車,有試運轉記錄;
(三)按本規定附屬檔案格式完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以下簡稱《驗收申請報告》)的編寫,並提交第五條規定的《監測報告》。
單獨進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等成立驗收委員會或驗收小組提出驗收意見,作為批准《驗收申請報告》的依據。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應參加驗收。
(一)建設項目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齊全,環境保護設施按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設計要求建成;
(二)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範、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三)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成後經負荷試車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經批准的設計檔案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並且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修整;
(六)環境保護設施能正常運轉,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並具備正常運行的條件,包括經培訓的環境保護設施崗位操作人員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動力的落實等;
(七)環境保護管理和監測機構,包括人員、監測儀器、設備、監測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經批准的《驗收申請報告》是建設項目總體驗收的主要依據之一。《驗收申請報告》未經批准的建設項目,不能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對有些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實際上生產方面已經使用,全部工程不能完工,但具備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對已完成的工程和設備進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試運行期間和限期達標期間內排放污染物的,應按規定繳納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