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執行城市和縣城建設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執行城市和縣城建設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是由建設部於2001年12月24日發布生效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執行城市和縣城建設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綜[2001]257號
【發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2001-1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執行城市和縣城建設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建綜〔2001〕257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計畫單列市建委,北京市統計局,天津市市容委,深圳市有關單位:
新修訂的《城市、縣城建設統計報表制度》(以下簡稱城建報表制度)已經國家統計局批准,自2001年開始正式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建報表制度的執行範圍為所有的設市城市和縣城。
二、城建報表制度中包含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城建維護建設資金收支、城建固定資產投資、供水與節水、燃氣、集中供熱、公共運輸、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內容。
三、城建報表制度的統計口徑為全社會所有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上述市政公用設施,所有投資和從事經營管理的單位及其行業管理單位,均需填報此表,並報送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
四、城建報表制度包括基層表和綜合表兩部分。其中,基層報表由城市、縣城範圍內從事上述行業管理或設施建設、維護與管理的單位填報;綜合報表由各級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填報。綜合匯總單位,應按規定的表式和要求將本轄區內的資料匯總上報。
五、城建報表制度設年報、半年報和預報。上報建設部的時間分別為:年報――次年3月20日前;半年報――本年7月15日前;預報――本年10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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