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200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2008)
  • 外文名:Circular on the Issue of the Statistical Statement System of Housing Security for Urban Low-income Families (2008)
  • 類型:通知
  • 文號:建保79號
  • 時間: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關於印發《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建保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房地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務局、國土資源局:
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工作,經國家統計局同意,現將《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報表制度》(以下簡稱《報表制度》)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住房保障統計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是建立住房保障體系的基礎性工作,對於科學制定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合理安排住房保障資金和建設用地等具有重要作用。各級建設(住房保障)、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從保障和改善民生、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出發,充分認識住房保障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保證住房保障統計工作順利實施。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要落實專門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承擔統計任務,切實負起牽頭責任。
二、認真做好數據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各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統計法》和《報表制度》規定,建立健全統計制度,落實統計責任,主動協調相關部門,認真做好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工作。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向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及時提供資金、土地、建設項目等有關數據,確保數據完整、統一。要加強統計資料的分析利用,及時編寫統計分析報告,客觀反映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深入分析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為完善政策、改進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三、及時做好統計報表匯總和報送工作
各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規定程式,通過住房保障統計報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逐級審核匯總,逐級報送統計報表。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利用信息系統填寫統計報表,形成電子檔案,報市(地、州)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市(地、州)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縣(市)統計報表審核、匯總後,報省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對全省報表審核、匯總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各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要在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抄送同級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本報表制度從2008年起施行。省級建設(住房保障)部門上報報表的時間,季報報表為季後15日前,年報報表為年後2月底前。2007年年報報表和2008年第1季度、第2季度報表,請於7月15日前一併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把住房保障統計工作情況作為規範化管理考核的內容,納入考核制度並進行通報。各地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保障與公積金監督管理司。
附屬檔案:1、《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報表制度》
2、《國家統計局關於同意執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報表制度的函》(國統制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屬檔案1: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統計報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8年
本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五條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在統
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本制度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目 錄
第一部分 總說明 2
第二部分 報表目錄 3
第三部分 調查表式 4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條件情況 4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情況 5
三、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情況 6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戶數、人數情況 7
五、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戶數、人數情況 8
六、廉租住房建設投資、竣工(籌集)、配租情況 9
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竣工、銷售情況 10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集、支出情況 11
第四部分 統計指標解釋及填寫說明 12
一、保障條件、標準指標 12
二、保障(供應)戶數、人數指標 13
三、住房建設投資、竣工(籌集)、配租(銷售)指標 14
四、保障資金籌集、支出指標 15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了解全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基本情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巨觀管理提供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報表制度。
二、本報表制度屬於部門統計調查。調查內容包括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統計資料應通過地方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收集,並儘量避免與本統計調查相重複。
三、本報表制度執行範圍為所有的設市城市(建制鎮以上區域)、縣城(城關鎮)。
四、本報表制度包括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保障對象條件和保障標準情況,保障戶數、人數情況,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投資、建設、配租(售)情況,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集、支出情況等四個方面內容。
五、本報表制度的報告期別為季報和年報制度。各報表的報送時間、受表機關及報送方式按規定執行。各填報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填報,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六、報送要求
季報報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本制度規定的表式於季後15日前向建設部報送。
年報報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本制度規定的表式於年後2月底前向建設部報送。
七、各表金額指標一律不取小數。
八、本報表制度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部分 報表目錄
表號表 名 報告期別 填報範圍 報送單位 報送日期及方式 頁碼
廉租1表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條件情況 年報 轄區內全部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年後2月底前網路 4
廉租2表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情況 年報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經房1表 三、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情況 年報 轄區內全部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同上 同上 6
廉租3表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戶數、人數情況 季報 轄區內全部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同上 季後15日前網路 7
經房2表 五、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戶數、人數情況 季報 轄區內全部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同上 同上 8
廉租4表 六、廉租住房建設投資、竣工(籌集)、配租情況 季報 轄區內全部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同上 同上 9
經房3表 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竣工、銷售情況 季報 轄區內全部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同上 同上 10
廉租5表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集、支出情況 季報 轄區內全部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同上 同上 11
第三部分 調查表式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條件情況
表 號: 廉 租1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 制表機關: 建 設 部
行政區劃代碼: □□_□□_□□ 批准機關: 國家統計局
200 年 批准文號: 國統制8號
綜合機關名稱: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標名稱 代碼 計量單位 數量
甲 乙 丙 1
一、收入條件 — — —
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 101 元
按戶標準: 1人戶家庭月收入 102 元
2人戶家庭月收入 103 元
3人戶家庭月收入 104 元
4人戶家庭月收入 105 元
5人戶家庭月收入 106 元
6人戶以上家庭月收入 107 元
二、住房條件 — — —
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8 平方米
按戶標準:1人戶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109 平方米
2人戶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110 平方米
3人戶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111 平方米
4人戶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112 平方米
5人戶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113 平方米
6人戶以上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114 平方米
三、資產條件 — — —
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資產 115 元
按戶標準:1人戶家庭資產 116 元
2人戶家庭資產 117 元
3人戶家庭資產 118 元
4人戶家庭資產 119 元
5人戶家庭資產 120 元
6人戶以上家庭資產 121 元
四、 符合保障對象條件的戶數 122 戶
符合保障對象條件的人數 123 人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說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報送時不匯總。2.本表統計範圍為轄區內全部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本報表為年報,報送時間為年後2月底前。報送方式為網路報送。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情況
表 號: 廉租2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 制表機關: 建 設 部
行政區劃代碼: □□_□□_□□ 批准機關: 國家統計局
200 年 批准文號: 國統制8號
綜合機關名稱: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標名稱 代碼 計量單位 數量
甲 乙 丙 1
一、市場平均租金 101 元/月·平方米
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102 元/月·平方米
三、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 103 元/月·平方米
四、租賃補貼的租金標準 104 元/月·平方米
五、保障面積標準 — — —
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積 105 平方米
按戶標準:1人戶家庭住房保障面積 106 平方米
2人戶家庭住房保障面積 107 平方米
3人戶家庭住房保障面積 108 平方米
4人戶家庭住房保障面積 109 平方米
5人戶家庭住房保障面積 110 平方米
6人戶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積 111 平方米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說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報送時不匯總。 2.本表統計範圍為轄區內全部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3.本報表為年報,報送時間為年後2月底前。報送方式為網路報送。
三、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情況
表 號: 經房1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 制表機關: 建 設 部
行政區劃代碼: □□_□□_□□ 批准機關: 國家統計局
200 年 批准文號: 國統制8號
綜合機關名稱: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標名稱 代碼 計量單位 數量
甲 乙 丙 1
一、收入條件 — — —
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 101 元
按戶標準: 1人戶家庭月收入 102 元
2人戶家庭月收入 103 元
3人戶家庭月收入 104 元
4人戶家庭月收入 105 元
5人戶家庭月收入 106 元
6人戶以上家庭月收入 107 元
二、住房條件 — — —
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 108 平方米
按戶標準:1人戶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109 平方米
2人戶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110 平方米
3人戶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111 平方米
4人戶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112 平方米
5人戶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113 平方米
6人戶以上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114 平方米
三、資產條件 — — —
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資產 115 元
按戶標準:1人戶家庭資產 116 元
2人戶家庭資產 117 元
3人戶家庭資產 118 元
4人戶家庭資產 119 元
5人戶家庭資產 120 元
6人戶以上家庭資產 121 元
四、 符合供應對象條件的戶數 122 戶
符合供應對象條件的人數 123 人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說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報送時不匯總。2.本表統計範圍為轄區內全部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3.本報表為年報,報送時間為年後2月底前。報送方式為網路報送。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戶數、人數情況
表 號: 廉租3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 制表機關: 建 設 部
行政區劃代碼: □□_□□_□□ 批准機關: 國家統計局
200 年 月 批准文號: 國統制8號
綜合機關名稱: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標名稱 代碼 計量單位 合計 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
租賃住房補貼 實物配租 租金核減 其他方式
甲 乙 丙 1 2 3 4 5
本期末累計申請登記戶數 101 戶
其中:本期申請登記戶數 102 戶
本期末累計申請登記人數 103 人
其中:本期申請登記人數 104 人
本期末正在實施保障戶數 105 戶
其中:本期新增保障戶數 106 戶
本期末正在實施保障人數 107 人
其中:本期新增保障人數 108 人
本期末累計退出保障戶數 109 戶
其中:本期退出保障戶數 110 戶
本期末累計退出保障人數 111 人
其中:本期退出保障人數 112 人
本期末累計已實施保障戶數 113 戶
本期末累計已實施保障人數 114 人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說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送。 2.本表統計範圍為轄區內全部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本報表為季報,報送時間為季後15日前。報送方式為網路報送。 4.本表邏輯審查關係:1欄=2欄+3欄+4欄+5欄;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05+109;114=107+111。
五、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戶數、人數情況
表 號: 經房2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 制表機關: 建 設 部
行政區劃代碼: □□_□□_□□ 批准機關: 國家統計局
200 年 月 批准文號: 國統制8號
綜合機關名稱: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標名稱 代碼 計量單位 期末累計 本期
甲 乙 丙 1 2
申請登記戶數 101 戶
申請登記人數 102 人
供應戶數 103 戶
供應人數 104 人
退出戶數 105 戶
其中:上市交易 106 戶
政府回購 107 戶
退出人數 108 人
其中:上市交易 109 人
政府回購 110 人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說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送。 2.本表統計範圍為轄區內全部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3.本報表為季報,報送時間為季後15日前。報送方式為網路報送。  4.本表邏輯審查關係:105≥106+107;108≥109+110。
六、廉租住房建設投資、竣工(籌集)、配租情況
表 號: 廉租4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 制表機關: 建 設 部
行政區劃代碼: □□_□□_□□ 批准機關: 國家統計局
200 年 月 批准文號: 國統制8號
綜合機關名稱: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標名稱 代碼 計量單位 合計 按籌集方式分
集中新建 配建 收購存量住房 捐贈 其他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自開始建設累計完成投資 101 萬元 —
其中:本期完成投資 102 萬元 —
累計供應土地面積 103 平方米 — —
其中:本期供應土地面積 104 平方米 — —
房屋施工面積 105 平方米 — —
其中:新開工面積106 平方米 — —
本期末累計竣工(籌集)住房建築面積 107 平方米
其中:本期竣工(籌集)住房建築面積 108 平方米
本期末累計竣工(籌集)住房套數 109 套
其中:本期竣工(籌集)住房套數 110 套
本期末累計竣工(籌集)住房平均套型建築面積111 平方米
其中:35平方米(含)以下套型數量 112 套
35-50平方米(含)套型數量 113 套
尚未配租住房建築面積 114 平方米
尚未配租住房套數 115 套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說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送。 2.本表統計範圍為轄區內全部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本報表為季報,報送時間為季後15日前。報送方式為網路報送。 4.本表邏輯審查關係: 1欄=2欄+3欄+4欄+5欄+6欄;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07÷109。
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竣工、銷售情況
表 號: 經房3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 制表機關: 建 設 部
行政區劃代碼: □□_□□_□□ 批准機關: 國家統計局
200 年 月 批准文號: 國統制8號
綜合機關名稱: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標名稱 代碼 計量單位 合計 經濟適用住房(不含集資合作建房) 集資合作建房
集中新建 配建 其他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自開始建設累計完成投資 101 萬元
其中:本期完成投資 102 萬元
累計供應土地面積 103 平方米
其中:本期供應土地面積 104 平方米
房屋施工面積 105 平方米
其中:新開工面積 106 平方米
本期末累計竣工住房建築面積 107 平方米
其中:本期竣工住房建築面積 108 平方米
本期末累計竣工住房套數 109 套
其中:本期竣工住房套數 110 套
本期末累計竣工住房平均套型建築面積 111 平方米
其中:35平方米(含)以下套型數量 112 套
35-50平方米(含)套型數量 113 套
50-60平方米(含)套型數量 114 套
60-70平方米(含)套型數量 115 套
70-80平方米(含)套型數量 116 套
本期末累計銷售住房建築面積 117 平方米
其中:本期銷售住房建築面積 118 平方米
本期末累計銷售住房套數 119 套
其中:本期銷售住房套數 120 套
平均銷售價格 121 元/平方米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說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送。  2.本表統計範圍為轄區內全部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3.本報表為季報,報送時間為季後15日前。報送方式為網路報送。 4.本表邏輯審查關係: 1欄=2欄+6欄;2欄=3欄+4欄+5欄;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7≥118;119≥120;111=107÷109。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集、支出情況
表 號: 廉租5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市、州、盟) 縣(區、市、旗) 制表機關: 建 設 部
行政區劃代碼: □□_□□_□□ 批准機關: 國家統計局
200 年 月 批准文號: 國統制8號
綜合機關名稱: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標名稱 代碼 計量單位  期末累計  本期
甲 乙 丙 1 2
一、按各資金渠道籌集總額 101 萬元
其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補充資金 102 萬元
土地出讓淨收益提取資金 103 萬元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104 萬元
市縣預算撥款 105 萬元
省級預算補助資金 106 萬元
中央專項補助資金 107 萬元
中央投資補助資金 108 萬元
社會捐贈資金 109 萬元
其他資金渠道資金 110 萬元
二、按用途資金支出總額 111 萬元
其中:租賃住房補貼資金 112 萬元
實物配租房源籌建資金 113 萬元
其中:集中新建住房資金 114 萬元
配建住房資金 115 萬元
收購存量住房資金 116 萬元
其他籌建方式資金 117 萬元
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資金 118 萬元
三、租金核減資金 119 萬元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說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送。 2.本表統計範圍為轄區內全部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本報表為季報,報送時間為季後15日前。報送方式為網路報送。 4.本表邏輯審查關係: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8;113=114+115+116+117。
第四部分 統計指標解釋及填寫說明
行政區劃代碼: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碼;第五、六位是(區、市、旗)代碼。
一、保障條件、標準指標
1--8項指標只用作統計分析,不匯總。
1.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明確申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入條件,具體標準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以戶為標準確定收入條件的,不填寫“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標。
以人均為標準確定收入條件的,不填寫“1人戶家庭月收入—6人戶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標。
使用年收入標準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明確申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住房條件,具體標準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以戶為標準確定住房條件的,不填寫“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指標。
以人均為標準確定住房條件的,不填寫“1人戶家庭住房建築面積—6人戶以上家庭住房建築面積”指標。
按使用面積或居住面積計量的,要折算成建築面積。
3、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資產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明確申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資產條件,具體標準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以戶為標準確定資產條件的,不填寫“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資產”指標
以人均為標準確定資產條件的,不填寫“1人戶家庭資產—6人戶以上家庭資產”指標。
4.市場平均租金
指市縣一定區域內住房租賃市場價格的平均值。
5.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指本行政轄區內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
6.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積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對象可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
以戶為單位確定保障面積標準的,不填寫“按人均標準: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指標。
以人均為單位確定保障面積標準的,不填寫“1人戶家庭住房保障面積—6人戶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積”指標。
按使用面積或居住面積計量的,要折算成建築面積。
7.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對實物配租住房實施的優惠租金價格。一般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租金價格計量。
按使用面積或居住面積計量的,要折算成建築面積。
8.租賃補貼的租金標準
參照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
9.符合保障對象條件的戶數、人數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收入、住房、資產等方面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戶數、人數。
10.符合供應對象條件的戶數、人數
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收入、住房、資產等方面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的戶數、人數。
二、保障(供應)戶數、人數指標
1。本期末累計申請登記戶數、人數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並經審查符合保障條件且已登記的戶數、人數。
2。本期末正在實施保障戶數、人數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報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依據已簽訂的廉租住房保障契約(協定),通過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和其他方式,正在實施保障的戶數、人數。該指標以報告期末正在實施保障的戶數、人數為準,不包含已經實施保障後又退出的戶數、人數。
3。本期新增保障戶數、人數
指報告期內,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通過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方式新實施保障家庭戶數、人數。
4。本期末累計退出保障戶數、人數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報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對已經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等原因,按規定退出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的戶數、人數。
5。本期退出保障戶數、人數
指報告期內,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對已經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等原因,按規定退出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的戶數、人數。
6。 本期末累計已實施保障戶數、人數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報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通過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累計已經實施保障的戶數、人數,包括期末正在實施保障戶數、人數和期末累計退出保障戶數、人數。
7。供應戶數、人數
指從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報告期內,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累計、本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戶數、人數。
8。退出戶數、人數
指從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到本期末、報告期內,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通過上市交易、政府回購等方式,累計、本期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戶數、人數。
三、住房建設投資、竣工(籌集)、配租(銷售)指標
1。自開始建設累計完成投資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完成的用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建築工程、土地開發工程及其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等的投資額。
2。本期完成投資
指報告期末,完成的用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建築工程、土地開發工程及其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等的投資額。
3。累計供應土地面積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經濟適應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由政府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其供應土地面積按建築面積所占比例分攤。
4。本期供應土地面積
指報告期內,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經濟適應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由政府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其供應土地面積按建築面積所占比例分攤。
5。房屋施工面積
指報告期內施工的全部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包括本期新開工面積和上年開工跨入本期繼續施工的面積,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復施工的面積。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後又停建緩建的面積仍包括在施工面積中。
新開工面積以單位工程為核算對象,按整棟房屋的全部建築面積計算,不能分割計算。
6。本期末累計竣工(籌集)住房建築面積、套數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竣工廉租住房的建築面積、套數以及通過收購存量住房、捐贈等方式籌集廉租住房的建築面積、套數。
7。本期竣工(籌集)住房建築面積、套數
指報告期內,竣工廉租住房的建築面積、套數以及通過收購存量住房、捐贈等方式籌集廉租住房的建築面積、套數。
8。本期末累計竣工住房建築面積、套數
指從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竣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套數。
9。本期竣工住房建築面積、套數
指報告期內,竣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套數。
10。本期末累計竣工(籌集)住房平均套型建築面積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到報告期末,累計竣工(籌集)廉租住房的總建築面積除以累計竣工(籌集)廉租住房的總套數。其中分別統計35平方米(含)以下、35-50平方米(含)套型數量。
11。本期末累計竣工住房平均套型建築面積
指從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累計竣工經濟適用住房的總建築面積除以累計竣工經濟適用住房的總套數。其中分別統計35平方米(含)以下、35-50平方米(含)、50-60平方米(含)、60-70平方米(含)、70-80平方米(含)套型數量。
12。本期末尚未配租住房建築面積、套數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竣工和籌集的廉租住房中,尚未配租住房的建築面積、套數。
13。本期末累計銷售住房建築面積、套數
指從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累計已經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套數。
14。本期銷售住房建築面積、套數
指報告期內,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套數
15。平均銷售價格
指報告期內,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總額與銷售總面積之比。
四、保障資金籌集、支出指標
1。按各資金渠道籌集總額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通過各資金來源渠道籌集的資金總額。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補充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實際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
3。土地出讓淨收益提取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實際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廉租住房獲得的租金收入。
5。市縣預算撥款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市縣地方財政納入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6。省級預算補助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按照有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對所屬城市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7。中央專項補助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規定,中央財政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8。中央投資補助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規定,中央財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的廉租住房建設投資補助資金。
9。社會捐贈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通過社會捐贈渠道歸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10。其它資金渠道資金
指除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補充資金、土地出讓淨收益提取資金、市縣預算撥款、省級預算補助資金、中央專項補助資金、中央投資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外,通過其它資金渠道歸集的資金。
11。按用途資金支出總額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用於對保障家庭實施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資金數量。
12。租賃住房補貼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用於發放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的支出。
13。實物配租房源籌建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用於籌建實物配租房源的資金支出。
14。集中新建住房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通過集中新建方式籌集實物配租房源的資金支出。
15。配建住房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通過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項目中配建實物配租房源所發生的資金支出。
16。收購存量住房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通過收購存量住房籌建廉租住房房源所支出的資金。
17、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和通過一般預算安排實際用於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的資金
18。租金核減資金
指從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到報告期末、報告期內,房屋產權單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核減的租金總額。
國家統計局關於同意執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報表制度的函
國統制8號
建設部:
你部《關於申請的函》(建綜函381號)收悉。經審核,同意執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報表制度,有效期限2年。超過有效期需繼續執行或在有效期內進行重大修訂時,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在實施時,請將正式檔案及調查方案報我局統計設計管理司6份,並將調查所取得的有關資料及時提供我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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