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承包制

建築企業與發包人簽訂契約,確定雙方的責任與權利,由建築企業承包建築工程項目的經營制度。承包制在建築業有悠久歷史。早期的施工人員採用點工方式從事建築生產,後逐步發展為包工制和包工包料制;到19世紀初,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先後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建築工程承包制,規定了相應的法規、條例和章程。現代建築工程承包制又有發展,出現了多種承包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工程承包制
  • 適用範圍:建築學名詞
簡介,承包方式,總包和分包,招標承包制,內容,發展,

簡介

建築工程承包制是建築工程中採用的經營制度。承包有多種形式和多種層次,例如有公司對國家的承包,公司對建設單位的承包,也有公司內部施工隊,組就單位工程或單項任務對公司的承包等。目的在於調動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在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的前提下,提高勞動生產率和降低成本。
以建築公司對國家的承包為例,當前實行的是“兩保一掛”,即在承包期間保證上交利潤、保證固定資產增值, 掛即與經濟效益掛鈎。公司在財政收支和工資發放方面有一定自主權。

承包方式

建築經濟契約性質分為:
①按固定總價契約承包,即預先規定明確的承包範圍和契約總價。由於不可預見工程費用的大小不同,採用這種形式承包風險較大。
②按成本加酬金契約承包,即規定發包人向建築企業支付工程的直接成本,加上經營管理費用和利潤。這種方式又分為成本加固定費、成本加費率以及目標成本加浮動酬金等契約形式。承包人承擔的風險比方式①相對地小。
③按固定單價契約承包,即事前規定工程單價,而契約附屬檔案中所列的工程量僅作參考。這種契約常用於事前僅有建設意向、不能確定分部分項工程總量的工程上。
④按統包契約或“交鑰匙”契約承包,即從規劃、勘察設計直到建成投產,一包到底,向建設投資者提交最終產品。這種方式的承包範圍擴大,不限於單純的建築施工,承包企業的責任加重。

總包和分包

承包制的發展,促使建築業內部實行廣泛的專業化與協作,出現多層次的承包制。由發包人委託一家資信較高的建築企業作為總包單位,簽訂總包契約,建立總包負責制;再由總包單位將其中適合分包的工程轉包給專業性建築企業,雙方簽訂分包契約,建立分包負責制。總包對發包人負責,分包對總包負責。為確保總包負責制的實現,許多國家規定總包自行完成的工程量應占承包工程總量的一定比例。

招標承包制

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通過招標投標,簽訂承包工程的設計契約或施工契約的經營制度。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具有競爭性。發包人聘請設計或諮詢單位對擬建工程所需人工、材料、造價進行估算,制定“標底”,編制招標檔案,招請承包企業報價,稱“招標”;經資格審查合格取得招標檔案的承包商,按規定填寫標書,提出報價,將密封的標書在規定期限內送達招標單位,稱“投標”;到約定的日期,招標主持人當眾打開密封的標書,公布各投標人提出的報價,稱“開標”;然後,招標主持人選定報價較低、工期較短、資信較高的承包商,書面通知接受其報價,稱“受標”,也即投標人“中標”;招標一方與中標一方通過談判,就技術、經濟問題達成協定,簽訂正式承包契約。招標承包制可促使建築企業在競爭中不斷提高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

內容

工程項目招標按承包內容分為:
①全過程招標,即從項目建議書開始,包括設計任務書、勘察設計、設備和材料的詢價與採購、工程施工、生產準備、投料試車、直至竣工投產、交付使用,實行全面招標;
②勘察設計招標;
③材料、設備供應招標;
④工程施工招標。招標的方式通常有三種:
1、公開招標,招標單位向社會發出招標公告,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承包商皆可參加投標。這一方式招標人的選擇範圍廣,審核工作量大,費用較高;投標人的中標機會較少;
2、選擇性招標,也稱邀請招標,招標人將招標檔案分別送交預先選定的若干承包商,邀請其參加投標,不在社會上公布。這一方式招標人審核工作量小,費用較低;投標人的中標機會較多;
3、議標,即不通過投標競爭,而由建設單位邀請承包商,通過個別協商的辦法達成協定,簽訂承包契約。由於承發包雙方長期共事、互相信賴,或在只有一家承包商有能力承擔的特殊工程以及零散小工程的情況下,採用這一方式。在中國,對少數特殊工程或偏僻地區的工程,承包企業不願投標者,可由項目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指定投標單位。

發展

承包制是世界各國建築業普遍實行的商品經營方式。由於現代建築工程規模日益擴大,技術日趨複雜,專業化程度日益提高,承包方式也趨向多樣化。大型建築企業具有雄厚的資金和技術力量,承包的範圍遠遠超出單純建築施工,逐步擴展到可行性研究、工程規劃、勘察設計、技術研究、工程管理、技術諮詢、幹部培訓以及城市綜合開發等。中小型建築企業具有投資少、專業性強、經營靈活等優點,也有廣闊的承包活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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