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農業委員會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23號),設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農業委員會(簡稱州農委),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規定,附則,

職責調整

(一)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三)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州種植業、農業機械化、鄉鎮企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監督農業法律、法規的實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指導全州農業生產,落實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等相關政策措施。研究擬訂全州農業產業政策,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州財政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全州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酬勞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州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整農村利益關係,研究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並協調相關事項。
(四)研究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方針、政策,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全州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參與制定地方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六)貫徹落實國家、省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和計畫,制定全州農業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報審及實施;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全州農業教育培訓及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全州農業系統技術職稱的評審管理;負責所屬事業(企業)單位的勞動工資、人事、機構編制管理;指導所屬事業(企業)單位做好國有資產、財務工作;承擔向國家、省有關部門協調主管產業項目資金和物資;負責全州農業系統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及跟蹤審計。
(七)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擬訂地方農業和產品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州內生產及流入州內的種子、農藥、有關肥料等產品的登記。
(八)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許可及監督管理;擬訂植物防疫檢疫地方性法規草案,並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監督對州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九)承擔全州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檢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負責全州農、林、牧、副、漁、特、加工等農業機械設施、農業工程和農用航空業務的管理、科研、推廣、培訓、監理、供應、維修、製造、信息、服務等;研究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政策法規,落實好農機各項補貼政策;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制訂年度計畫,負責農業機械化的總體規劃和布局;研製和引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指導農機產品結構調整,促進各類農業機械的套用普及;制定農機科研、科技推廣、教育培訓工作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指導農機化安全生產、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鑒訂和認證管理工作;指導農機化服務體系建設,增強服務功能,全面提高全州農業機械化綜合水平。
(十一)研究擬訂園藝、特產、經濟作物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指導技術推廣及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並指導園藝、特產、經濟作物及多種經營產業等產品的加工和銷售;協調多種經營產業發展和“菜籃子”工程建設;擬訂並實施栽培標準化規程;加大農產品檢測力度,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十二)研究擬訂全州促進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規定、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規範鄉鎮企業經營行為,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研究擬訂全州鄉鎮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鄉鎮企業技術改造和發展外向型經濟;研究、分析鄉鎮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及經濟運行情況,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指導鄉鎮企業改革和企業經營管理;引導鄉鎮企業的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指導鄉鎮企業科技創新、推行質量規範化管理;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指導鄉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鄉鎮企業統計工作。
(十三)指導全州農墾行業工作;組織協調全州農業農村改革有關工作;負責全州新農村建設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州農委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產業化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辦會議、文電、政務信息、信訪、保密、保衛、檔案等工作;管理機關房產和物資;負責職工福利、車輛及後勤管理工作;制定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協調和調研工作;圍繞州委、州政府的決策及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發展方向等問題組織開展決策前的調研和決策後的跟蹤反饋;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性材料、重要講話及報告;總結並宣傳農業及農村工作的重大舉措和典型經驗,承擔農業新聞發布工作。負責編制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企業抓好農業產業化的龍頭基地等建設;承擔州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財務審計處。
負責管理機關行政經費,協調、管理有關資金;指導全州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三)法規與農村經濟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辦農業各產業法規草案的起草和全州農業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工作,對其他部門起草的法規草案中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條款提出審核意見;指導全州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對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條件審查、農藥廣告審查、肥料產品廣告審查事項進行行政審批和許可證的發放;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組織州內及流入本地化肥、農藥、種子、農機配件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登記,並進行執法監督管理;承擔農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提出全州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管理工作;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與發展;研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資產、財務管理和審計;負責全州農村收益分配統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一事一議”籌資酬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政策性保險;負責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四)農業處。
研究擬訂全州種植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指導糧油作物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擬訂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研究、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州農業生產和農業技術推廣;發布農情信息,指導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組織種子及其資源的品種審定和進出口審查,負責全州農作物雜交原種的繁育計畫和落實;擬訂有關植物檢疫的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州農業植物內檢工作,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任務;負責農業標準化工作和農業訂單工作。
(五)科技教育處。
承辦全州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科技、教育培訓發展規劃的組織實施,負責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的綜合協調工作;承辦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審核報批及實施工作;管理科技成果,組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協調、指導全州農民教育,指導全州農業教育培訓工作;擬定全州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農業行業特種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直屬單位農業科技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州農業實用技術教育和農民“綠色證書”教育;組織指導農民科技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農業行業協會的管理;承辦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協調監督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促進生態農業建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六)市場信息與對外經濟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全州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指導全州農業部門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協調農業投入品的質量檢驗及地方農業各產業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標準的擬訂;組織擬訂地方綠色食品標準及認證管理;組織農業各產業產品的質量認證工作;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承辦農業有關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業技術輸出及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協調管理我州與國際農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交流事務。
(七)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制定組織實施全州農機化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實施農機化年度工作計畫和中長期工作規劃;研究提出農業機械化發展及重大技術措施的建議;指導農機化教育培訓工作,執行農機化技術等級、質量標準;監督農機系統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研究、指導農機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引導農機產品結構調整,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套用水平;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指導農機修造、農機供油和維修網路建設。
(八)農墾處(重點項目辦公室)。
負責全州農墾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州直農墾企業年度財務結算和各種統計;指導直屬企業改革;承辦重大農業建設項目審核報批工作,扶持具有示範效應的產業化項目;負責建設項目的落實、監督檢查及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負責重點項目的立項、申報和銜接工作。
(九)園藝特產處。
研究擬訂園藝、特產、經濟作物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指導技術推廣及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並指導園藝、特產、經濟作物及多種經營產業等產品的加工和銷售;協調多種經營產業發展和“菜籃子”工程建設;擬訂並實施栽培標準化規程;研究擬定人參、鹿茸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參茸行業標準及生產加工銷售。
(十)鄉鎮企業管理處(農產品加工處)。
研究擬訂全州鄉鎮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鄉鎮企業技術改造和發展外向型經濟,研究、分析鄉鎮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及經濟運行情況,指導鄉鎮企業改革,引導鄉鎮企業的產出、產品結構調整;指導鄉鎮企業科技創新、推行質量規範化管理;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指導鄉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鄉鎮企業統計工作。
(十一)人事處(黨委辦公室)。
承擔人事處(黨委辦公室)職責,同時承擔機關黨委的職責。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年度統計工作;負責本系統農業系列的專業技術職稱、農民技術職稱和農業工人技師的審核、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老幹部工作;承擔州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黨委決定事項的落實和督辦工作;協助黨委對領導班子進行考核及幹部職務任免;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負責發展黨員、黨內統計、黨費收繳及管理工作;協助紀檢部門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人員編制

州農委機關行政編制2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黨委副書記1名;處長(主任)14名(含總農藝師、總經濟師、黨辦主任各1名)。
州農委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其他規定

(一)根據工作需要,園藝特產處、農墾處、農業機械化管理處、鄉鎮企業管理處對外可使用延邊州農墾特產局、延邊州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延邊州鄉鎮企業管理局的名稱和印章。
(二)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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