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23號),設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簡稱州環保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和發放職責。
(二)增加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增加核與輻射監管的職責。
(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加強地方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延邊州地方性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州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全州各類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州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訂地方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地方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縣(市)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州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縣(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地方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州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家、省政府規定許可權,核准州級以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規劃、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條例、決定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尾氣等的污染防治等污染防治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州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州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州環境監測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州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指導全州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及套用。
(十一)協助省環境保護廳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全州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受州政府委託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州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州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環保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保障工作,擬定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機關財務等工作。
(二)污染防治處(行政審批辦)。
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市、縣)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國家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等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檢測、檢驗、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環保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工作;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負責全州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負責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的管理與協調。承擔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州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參與全州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決策;組織實施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局內審計工作。負責項目管理工作。組織管理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負責對環保專項資金項目、自然保護區補助資金項目、基礎能力建設項目、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項目、環境監察、監測、宣傳、輻射、固廢等標準化能力建設項目的組織申報、受理、監管和驗收,組織實施國家環保建設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項目。擬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建議;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的解釋工作;承擔環境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科技監測處。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擬訂全州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技術、研發、集成示範與推廣;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負責組織制定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和指導環境監測工作;調查評估全州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州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州環境監測工作。指導污染源線上監控系統和環境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自然生態處。
指導、協調、監督全州生態保護工作;參與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地方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參與全州生物安全管理的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州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處長(主任)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總工程師各1名)。
州環護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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