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促進專業農場發展條例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促進專業農場發展條例 :

(2012年12月24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通過 201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批准 2013年6月18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促進專業農場發展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6月18日
施行時間,內容,

施行時間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促進專業農場發展條例 :
(2012年12月24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批准2013年6月18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文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專業農場,促進土地流轉,維護農民和專業農場合法權益,加快城鎮化進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業農場,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從事農村土地規模經營的農業生產經濟組織。
第三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專業農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自治州發展專業農場堅持農民自願、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自治州鼓勵和允許州內外各類投資者創辦專業農場。
自治州鼓勵和支持創辦專業農場發展農業、畜牧業、特產業、林果業、漁業以及農產品加工業等多種經營。
第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專業農場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財政、稅務、工商、國土、水利、科技、畜牧、質監、人社、公安、教育、衛生、環保、民政、住建、交通、林業等部門和金融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發展專業農場的扶持工作。
第二章設立申報
第六條專業農場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且土地流轉時間十年以上,但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二)水稻、蔬菜和經濟作物經營面積三十公頃以上,旱田糧食作物經營面積五十公頃以上,土地經營相對集中連片。
第七條申請設立專業農場應當提供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認定申請及審批意見表;
(三)土地承包契約或者經鑑證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
(四)成員出資清單;
(五)章程或者生產計畫;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縣(市)農業主管部門對符合專業農場設立條件的,應當於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專業農場認定書;當事人持專業農場認定書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第三章土地流轉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堅持依法、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十條自治州鼓勵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民出租、轉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其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
農民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後,轉讓期內土地依法徵收的,其補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專業農場通過種植結構調整和採用新技術等實現超額利潤兩倍以上的,雙方可協商增加流轉土地利益補償。
第十一條利用流轉土地創辦專業農場,應當依法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
第十二條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建立完善土地流轉服務平台,規範土地流轉。
第四章扶持發展
第十三條自治州應當在資金、政策、科技、金融、環保等方面對專業農場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支持。
政策性支農資金應當優先扶持專業農場發展。
第十四條優先安排專業農場所在村的飲水安全、小流域治理、農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五條放寬出資方式、名稱和經營場所限制,簡化專業農場註冊登記和年檢手續。
第十六條指導專業農場申報名牌產品、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建立農業標準化示範區。
指導專業農場申辦註冊商標,培育品牌。
第十七條優先申報專業農場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和農村土地整治等項目。
經依法批准,專業農場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土地建設農產品倉庫、晾曬場、農機具倉庫等生產經營用的臨時建築物。
第十八條優先安排專業農場農田水利項目和防汛抗旱資金,建設高標準農田水利示範區。
第十九條依託專業農場發展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的,優先安排畜牧業產業發展項目,並給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條專業農場享受國家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
第二十一條專業農場遭受自然災害,可享受國家生產性救災補助,其農場經營者可享受國家生活救濟。
第二十二條專業農場享受下列稅收優惠政策:
(一)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二)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而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農業用地,不徵收耕地占用稅;
(四)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二十三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專業農場政策性保險保費給予補貼,提高專業農場農作物保費標準和理賠額度。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允許符合條件的專業農場經營者以林權、農機具做抵押貸款。
第五章進城定居
第二十五條自治州鼓勵和引導土地流轉的農民進城定居,要求進城落戶並確有固定住所的,公安部門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六條進城定居的農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已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繼續保留其保險關係,並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相關規定自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二)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可在受益年度內繼續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受益年度終了後,可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三)享受技能培訓經費減免政策,從事二、三產業發展的,享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就業促進條例》和全民創業各項優惠政策;
(四)子女就學享受市民待遇;
(五)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政策;
(六)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生活困難家庭,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享有市民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七條進城落戶的農民繼續享有原農村集體經濟收益權。
宅基地變為耕地的,其土地使用權不變;已簽訂承包契約的,由政府給予復墾補貼。
第二十八條成建制遷到城鎮建設新社區的,優先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和農村危房改造項目及農村文化、衛生、公路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促進專業農場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農業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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