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參生產經營秩序,保障人參及其產品質量安全,維護人參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和合理利用人參資源,促進人參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參,是指五加科人參屬植物中的人參和西洋參,包括根、莖、葉、花、果實和種子、種苗。
第三條 人參用於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和日化產品加工的,應當同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參種植、加工、經營、檢驗、鑑定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參產業發展管理工作。
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林草、市場監督、科技、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參產業發展工作。
第六條 州人民政府通過財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促進人參產業發展。
第七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最佳化的原則,制定全州人參產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全州人參產業發展規劃,制定全州人參種植區域與規模、產業結構與布局、市場規劃與建設等方案,經州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措施,科學調整最佳化人參種植業結構,鼓勵和支持建設人參標準化種植示範園區,推進林下參和非林地種植人參規範化技術的試驗、示範和推廣。
第十條 州人民政府根據全州人參資源狀況劃定人參種植重點發展區域,依託人參種植重點發展區域,扶持培育大型人參企業和人參產業集群,規劃建設人參產品研發和精深加工產業園區。
第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市場規律,根據人參產業發展需要,規劃建設人參專業市場和人參貿易集散中心。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醫療健康、美容養生、觀光旅遊和長白山文化等相結合的人參產品銷售市場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二條 人參種植用地的土壤、水源和大氣等環境,應當符合人參標準化種植規程規定的人參種植標準和要求,建立人參標準化生產制度。不得種植農殘、重金屬等各項指標不符合國家和省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人參。
第十三條 人參種植應當遵守人參標準化種植技術相關標準,建立人參種植檔案。
第十四條 利用非林地種植人參應當按照產業健康發展的需要,科學規劃種植規模,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
第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科研單位建立人參良種繁育、選育基地,培育高產、適應性強的優良品種。
第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人參作為原料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和日化產品。
第十七條 用於產品加工的人參,應當符合下列人參生長年限的要求:
(一)加工生曬參、大力參、保鮮參的人參生長年限為四年及四年以上;
(二)加工紅參的人參生長年限為五年及五年以上;
(三)用於其他產品加工的人參生長年限,應當符合其產品標準及相關規定。用於食品原料的人參應當為人工種植五年及五年以下,五加科人參屬的根及根莖。
第十八條 從事人參加工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省人參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保證質量安全。人參加工應當實行質量追溯制度。
第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重點推進人參產業園區建設,建立健全完善的標準化體系,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向人參產業園區集聚,加快培育和發展高科技企業,完善產業配套,加大對人參深加工技術、設備研發的支持力度,提高人參產品附加值和產業競爭力。
第二十條 人參加工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制定人參加工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人參加工產品質量檔案,保障人參加工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參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種植技術研究與推廣、品種選育、新產品開發、工藝升級、設備製造研發、品牌建設、質量安全監測、市場體系建設和文化宣傳,並為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風險補償。
第二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為人參加工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國內外大專院校搭建技術合作平台。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第二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根據市場需求,對人參產業發展給予重點支持。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人參產業經營主體提供貸款擔保。州、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對保險進行配套,推進人參政策保險實施。
第二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參及其相關產業發展格局、區位特點建設人參物流中心,搭建人參信息服務平台;支持企業發展人參電子商務,形成輻射國內外的行銷網路。
第二十五條 州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獲得人參地理標誌的機構、企業或者個人,及在人參技術領域中取得重大突破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人參產業協會打造和宣傳延邊人參區域公用品牌;鼓勵生產符合延邊人參區域品牌條件的人參及其產品,申請、使用地理專用標誌。
第二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和培養,增強人參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服務推廣專業機構力量。建立人參產業發展服務平台,為從事人參種植、加工、行銷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行政審批、信息交流、人員培訓、科技諮詢、新技術推廣和成果轉化等服務。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人參行業協會的發展,鼓勵和支持其對成員提供技術指導和市場信息服務。
第二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挖掘、收集、整理並利用新媒體宣傳人參文化。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促進人參產業發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政不作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