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大學章程

延邊大學章程

《延邊大學章程》是延邊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邊大學章程
  • 制定單位:延邊大學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明確學校辦學的指導思想和辦學任務,建立科學的校內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延邊大學;學校本部設在:吉林省延吉市公園路977號;學校代碼為:10184。
第三條 延邊大學是吉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同重點支持建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是吉林省教育廳
第四條 延邊大學是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綜合性大學。同時是吉林省省屬重點大學、是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是“西部地區開發”重點支持建設的大學、是省部共同重點支持建設大學。
第五條 學校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思想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教育法規和民族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依法自主辦學。
第六條 學校的根本任務是培養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愛國主義精神、具有較高理論知識、實踐能力和跨文化素質的民族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促進文明,為邊疆建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條 學校堅持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依託民族特色與區域優勢,將學校建設成民族高級專門人才的培養基地;建設成東北亞研究及圖們江流域開發、長白山天然資源保護與開發、民族歷史與文化的研究基地;努力將學校建設成為國內有重要地位、國際上有一定影響、具有鮮明民族特色的高水平地方綜合性大學。
第八條 學校的辦學特色為:以傳承民族文化、促進民族文化融合與創新為基礎,以典型的多文化環境為背景支撐,構建具有跨文化素質特點的民族人才培養體系。
第九條 學校的辦學層次:以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開展其他形式的教育。學生規模原則上控制在25000人左右。
第十條 學校現有哲學、法學、文學、歷史學、教育學、理學、工學、醫學、農學、經濟學、管理學等11個學科門類。
第十一條 學校校訓為:求真、至善、融合。
第十二條 學校的辦學理念為:邊緣覺醒、質量為本、突出特色、學術立校。
第十三條 學校的辦學精神為:崇尚學術、追求真理、完善人格、造福人類、多元共存、融匯創新。

第二章

第十四條 學校的教育形式:學校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同時開展非學歷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使全日制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非全日制教育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 學校的教育層次:學校的教育層次分為專科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各層次教育均採取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等多種形式並存的方式招生與辦學。
學校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各層次教育應當具備的學業標準、修業年限如下:
(一)專科教育要求學生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專科教育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
(二)本科教育要求學生系統掌握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本科教育修業年限為四至五年;
(三)研究生教育分為碩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碩士研究生教育要求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以及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能力。碩士研究生教育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要求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實際工作和開展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修業年限為三至四年。
第十三條 學校採取以政府為辦學主體的多元化開放式辦學模式,以政府投入為主,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引進各類辦學資源,廣泛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辦學活動,大力發展社會教育、 國際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學校的各種定位
(一)學校發展水平定位:將延邊大學建設成為國內有重要地位,國外有一定影響,在區域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高水平綜合大學。
(二)學校辦學類型定位:以本科教學為中心,堅持教學、科研並舉,將學校建設成具有鮮明民族特色的教學研究型綜合性大學。
(三)學校辦學層次定位:以本科生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適度發展成人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大力拓展留學生教育,形成涵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教育的完整而結構合理的辦學層次。
(四)學校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跨文化素質的複合型套用性高級專門人才。
(五)辦學方式定位:學校採取以政府為辦學主體的多元化、開方式辦學模式,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大力開展留學生教育和國際合作辦學。
(六)學校辦學服務面向定位:“立足延邊,服務本省,面向全國,輻射東北亞”。

第三章

第十五條 人才培養: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主要目的。堅持教學“以學生為本”,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和教學運行機制,依託多元文化辦學優勢,以素質教育為核心,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形成多層次、多規格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才培養體系,通過科學、民主管理,不斷提高辦學水平與教育質量。
第十六條 教學工作:學校堅持以教學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服從、服務於教學工作。學校組織教師、教輔人員有目的、有計畫、有組織地進行教學活動,指導學生主動地獲取知識,發展學生智慧型,增強體質,培養個性,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追求真理的精神,奠定科學的世界觀基礎。
第十七條 科學研究:科學研究是學校的重要職能和任務。學校堅持教學與科研相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特色學科和多學科綜合的優勢,鼓勵和支持教師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教育教學研究等科學研究活動,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加快學、研、產一體化步伐。
第十八條 社會服務:學校堅持教育要面向社會的原則,充分利用學科優勢、
人才優勢及其辦學資源優勢,積極開展有益於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各類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社會服務活動,使學校成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人才中心、學術中心和文化中心,提高學校服務社會的能力與水平。

第四章

第十九條 領導體制: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延邊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延邊大學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行使職權,保證完成各項辦學任務。
中國共產黨延邊大學委員會的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做好黨建工作,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領導工會、共青團等民眾性組織;
(四)負責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考核與任免;
(六)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校長: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經民主選舉,組織任命產生。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職權如下:
(一)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業務活動;
(三)擬定校內行政機構設定方案和各項行政規章制度;
(四)提名、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校內中層行政機構的負責人;
(五)聘任和解聘、獎勵或處分教師及其他各類工作人員;
(六)根據學籍管理規定獎勵或處分學生,向畢業生頒發學歷、學位證書;
(七)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八)行使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副校長:根據學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學校設若干名副校長。副校長協助校長分工管理行政工作,並完成校長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副校長要對校長負責。
第二十二條 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行政決策的審議機構。實行集體審議、校長決策的工作機制。校務委員會由10--15人組成,其人選由校長提名,經民主選舉產生。校務委員會會議分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兩種形式。
校務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行政工作計畫;
(二)審議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專項工作的計畫與實施方案;
(三)審議校內各類機構設定方案和行政規章制度,推薦行政機構的負責人;
(四)審議學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點項目建設方案;
(五)審議學校年度經費的預算和決算報告;
(六)審議教師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
(七)審議學生教育與管理等重要事項;
(八)審議校長認為有必要審議的其他議題。
第二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校長辦公會是由校長召集、定期召開的例會,是校長組織、指揮、協調學校
各項行政事務的一種工作機制。校長辦公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布置階段性工作任務;
(二)聽取相關部門專題或階段工作匯報,研究相關部門提出的建議、意見,並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
(三)傳達上級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實方案;
(四)研究校長提出的有關行政工作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 各類專門委員會: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人事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按業務分工,負責諮詢、審議、決策相關業務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表決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審議、表決校長所作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部門所作的財務工作報告;
(二)討論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討論通過後,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審議、表決學校提出的工作量考核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評議結果作為對幹部進行獎懲、任免的依據之一;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五)需要交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學科建設與發展的需要,以實現資源共享、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益為原則,設定若干個學院。各學院作為辦學實體在學校統一領導下,負責完成各項辦學任務。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重大事項由院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學院的基本職能如下:
(一)負責完成本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基本辦學任務;
(二)負責本院師生員工的思想建設和品德教育;
(三)制訂本院的發展規劃和教職工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計畫;
(四)提出本院教學組織機構、學科專業設定及年度招生計畫;
(五)負責本院的崗位與機構設定,提出聘任或解聘教職員工的建議;
(六)組織本院教職員工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推薦工作;
(七)負責對本院教職員工的獎懲事宜;
(八)負責執行預算,管理和使用學校劃撥的辦學經費;
(九)負責管理和使用教學科研設備及其它資產;
(十)負責本院學生管理;
(十一)負責本院的對內、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十二)負責行使學校賦予的其它職能。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黨群組織機構:學校根據編制和實際工作需要,設定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室、工會、共青團委等若干個黨群組織機構。各學院根據學校核定的編制和實際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個黨群組織機構。學院下設的教學單位的黨群組織不設定專門的機構。
第二十八條 行政組織機構:學校根據編制和實際工作需要,設定校長辦公室、教務處、科研處、人事處、學生處、財務處、審計處、後勤管理處等若干個行政組織機構。各學院根據學校核定的編制和實際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個行政組織機構。學院下設的教學單位不設定專門的行政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 教學輔助、附屬機構:學校根據編制和實際工作需要,設定圖書館、檔案館、分析測試中心、出版社、學報編輯部等若干個教學輔助、附屬機構。各學院根據學校核定的編制和實際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個教學輔助機構。學院下設的各教學單位不設定教學輔助機構,根據需要和可能可設定教學輔助人員崗位。
第三十條 校直屬教學部門、校直屬科研機構:學校根據編制和實際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個直屬教學部門、直屬科研機構。

第六章

第三十一條 教師: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職務制度和聘任制度。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國家法律、學校規章制度的義務,要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教師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從事教書育人、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活動的權利;
(二)參與學校各項事務民主管理的權利;
(三)享受國家、學校規定的工資報酬和各類福利待遇的權利;
(四)參加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職業培訓的權利;
(五)對學校的不當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教師聘約的義務;
(三)履行“教書育人”職責的義務;
(四)積極參與學校改革與發展事業,自覺維護學校的利益和榮譽的義務;
(五)為人師表、民族團結、奉獻愛心、關心學生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管理人員:學校對各類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和聘任制度。管理人員享有合法權利和履行國家法律、學校規章制度的義務。
學校管理人員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依照國家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充分行使崗位工作許可權的權利;
(二)參與本部門與學校事務民主管理的權利;
(三)享受國家、學校規定的工資報酬和各類福利待遇的權利;
(四)參加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職業培訓的權利;
(五)對學校的不當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學校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管理育人的義務;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聘約的義務;
(三)不斷增強業務素質,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義務;
(四)尊師愛生,為師生提供最佳服務的義務;
(五)積極參與學校改革與發展事業,自覺維護學校的利益和榮譽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學校對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和聘任制度。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合法權利和履行國家法律、學校規章制度的義務。
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依照國家法律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與自己職務相適應的教育教學輔助活動及其它技術服務活動的權利;
(二)參與學校事務民主管理的權利;
(三)享受國家、學校規定的工資報酬和各類福利待遇的權利;
(四)參加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職業培訓的權利;
(五)對學校的不當處理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等權利;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服務育人的義務;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聘約的義務;
(三)不斷增強業務素質,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義務;
(四)尊師愛生,為師生提供最佳服務的義務;
(五)積極參與學校改革與發展事業,自覺維護學校的利益和榮譽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勤人員:學校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工勤人員享有合法權利和履行國家法律、學校規章制度的義務。
學校工勤人員享有的合法權利主要包括:
(一)依照國家法律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與自己崗位相適應的工作權利;
(二)參與學校事務民主管理的權利;
(三)享受國家、學校規定的工資報酬和各類福利待遇的權利;
(四)參加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職業培訓的權利;
(五)對學校的不當處理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學校工勤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履行服務育人的義務;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契約的義務;
(三)不斷增強勞動技能,努力提高勞動效率的義務;
(四)尊師愛生,為師生提供最佳服務的義務;
(五)積極參與學校的改革,自覺維護學校的利益和榮譽的義務。

第七章

第三十五條 學生:學生是指在學校教育教學職能管轄範圍內註冊在籍學習的受教育者。凡是本人自願並按我校相關錄取規定獲得入學資格,按時註冊並在籍學習的受教育者均為我校學生。
第三十六條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凡我校學生,均享有國家法律與學校相關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權利,應當履行國家法律與學校相關規章制度所規定的義務。
學生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退學的權利;
(二)參加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的權利;
(三)依照相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或其它資助的權利;
(四)在德、智、體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和相應待遇的權利;
(五)達到相關標準,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六)依照相關規定組織各類學生社團,進行各種有益活動的權利;
(七)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的權利;
(八)了解學校運營情況,參與辦學活動的權利;
(九)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對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十)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賦予的其它權利。
學生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二)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完成學業,積極參加各項有益
活動的義務;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維護學校利益和榮譽的義務;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其它費用的義務;
(五)履行償還貸學金的義務;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三十七條 學生組織:學校支持學生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為宗旨的自治組織。學生的自治組織包括學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隸屬於學生會)、研究生會、留學生會等。學生的自治組織要在學校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會、研究生會、留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學生代表大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常務委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本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本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章

第三十八條 學校資產:學校資產是指學校擁有使用權、支配權、在法律上確認歸屬學校所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學校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通過其它途徑獲得的經法律確認歸學校所有的資產。學校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有形資產、無形資產。
第三十九條 學校資產管理:學校根據《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資產管理。
學校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機構與管理制度;
(二)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
(三)加強資產評估,控制資產流向,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保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
(五)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學校經費: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教學收入、科研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學校財務管理: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等國家財經法規和政策管理學校的財務。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核算、項目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實行會計委派制度。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各項正常收入足額入賬;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
(二)及時、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監控預算的執行過程;
(三)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
(六)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七)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審計和監督。

第九章

第四十二條 後勤服務:進一步加快後勤企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進程,逐步建立符合我校實際的後勤保障體系,全面提高后勤服務質量和效益,為學校教學、科研及師生員工提供後勤服務。履行服務育人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 校辦產業:學校重視和扶持校辦產業的建設與發展,建立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四十四條 其他:做好圖書、檔案、信息資源、安全、保衛、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其他各方面的工作。

第十章

第四十五條 校徽:學校的校徽由一組中心圖案和三組文字組成:中心圖案由一個圓圈和一個幾何圖形組成,其中圓圈象徵太陽,幾何圖形象徵騰飛的巨龍,兩個圖案相結合構成延邊大學的朝文校名“연대”的簡寫藝術字型。三組文字分別為學校創建年份“1949”;朱德委員長親筆題寫的漢文校名“延邊大學”;英文校名“YANBIAN UNIVERSITY”。
第四十六條 校旗:延邊大學校旗的顏色為淡黃色;旗面左上方綴有校徽圖案;旗面呈長方形,其長與高之比為3:2。
第四十七條 校歌:延邊大學的校歌為:《延邊大學放光輝》;作詞:金太甲、李相珏、金東湖;作曲:安國民、崔三明、許光植;翻譯:韓東吾。
第四十八條 校慶日:延邊大學的建校年份:1949年;校慶日:4月1日。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條 章程的審定、修改程式: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校務委員會審議並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後由學校黨委審定並報吉林省人民政府核准後予以公布施行。
第五十條 章程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關係:本章程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如學校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一條 章程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的關係: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均應符合學校章程。如學校其他規章制度與學校章程相衝突時,以學校章程為準。
第五十二條 章程的解釋權:本校章程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章程的施行:本校章程自吉林省人民政府核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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