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衛生局

延安市衛生局

延安市衛生局是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延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方案》(延市發〔2010〕6號)設立,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衛生局
  • 隸屬:延安市人民政府
  • 內設機構:8個
  • 行政編制:24名
職責調整,取消的職責,劃出的職責,劃入的職責,加強的職責,主要職責,內部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劃出的職責

1、將市衛生局負責的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衛生監管和保健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市衛生局負責的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劃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劃入的職責

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市衛生局。

加強的職責

1、增加貫徹執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藥品法典、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2、加強對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綜合管理職責。
3、加強衛生應急管理職責,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和處置能力以及對放射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學校衛生以及醫療服務和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4、貫徹國家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快發展中醫藥事業。
5、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貫徹中、省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衛生改革與發展規劃,負責全市有關衛生標準、衛生技術規範的監督和實施。
(二)擬訂全市區域衛生髮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
(三)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組織貫徹中、省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法典和基本藥物目錄,擬訂我市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實施辦法。
(五)貫徹中、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措施,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擬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規劃並指導農村和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監督指導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監測防治,貫徹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指導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預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重大疫情、病情、災情、突發事件實施應急處置。
(九)貫徹國家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中醫醫療、教學、科研工作,推進中醫藥的繼承、創新和開發。
(十)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飲用水的衛生監測、監督,負責醫療服務市場和傳染病防治的監管。
(十一)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行業監督管理。貫徹執行中省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和標準,建立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二)負責全市醫學科技、教育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套用工作,負責規劃管理醫學科技優先領域和重點學科建設,組織開展醫學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市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承擔有關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十六)負責擬訂全市愛國衛生和地方病防治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政秘科
負責機關黨政日常管理工作;擬訂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協調局機關各科室及系統各單位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信息、衛生統計、保密、信訪、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承辦機關及系統人事勞資、衛生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財務報賬、國有資產監管和機關後勤管理;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負責本系統目標責任制管理、幹部考核和離退休幹部管理;擬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承擔衛生方面對外交流合作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市直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並對局屬單位組織實施內部審計。
(二)政策法規與衛生監督科
負責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監督實施衛生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事項;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負責貫徹國家藥物政策、基本藥物制度、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並組織實施;擬訂我市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措施,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廣、宣傳教育工作。
(三)疾病預防控制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負責全市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擬訂全市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和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落實情況;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組織對重大傳染病的綜合防治;負責計畫免疫工作的實施、管理及考核;開展疾病預防控制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擬訂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負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
(四)婦幼保健與基層衛生管理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婦幼衛生、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的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婦幼衛生技術標準,對婦幼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擬訂全市婦幼保健、社區衛生、健康教育機構建設、人員崗位、技術服務和信息系統規範並組織實施;規劃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並指導實施;負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準入管理,組織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管理全市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工作;指導全市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組織指導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醫療質量監督與醫療費用的科學控制;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人員的技術培訓;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評估和經驗交流。
(五)醫政與醫療服務監管科
制定全市醫療機構發展規劃,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執業標準、執業資格、服務規範的實施;監督全市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護理質量和服務質量,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和評價等工作;監督管理醫療機構執業醫師和職業護士的資格準入;依法管理采供血機構及臨床用血質量;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監督管理大型醫療設備配置;指導醫療衛生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承擔醫療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組織開展醫學繼續教育;組織實施中醫藥科研、教學、培訓、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
(六)食品安全科
貫徹執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貫徹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
(七)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宣傳貫徹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社會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村、戶)和衛生先進單位工作;組織開展農村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組織開展除害防病工作;負責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與合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執行市政府及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指示、決定,調查研究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擬訂地方病防治工作有關政策、規定、管理辦法、防治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地方病防治組織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和日常工作;向有關部門提供病情、防治工作進展,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建議,為市政府及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當好參謀助手;對縣區地方病防治辦公室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縣區地方病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衛生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市愛衛辦主任1名(副縣級),市地病辦主任1名(副縣級);科長(副主任)8名,副科長1名。

其他事項

(1)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副縣級配備。
(2)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加工環節的監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市衛生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局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承擔審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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