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辦法(試行)

《廬江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辦法(試行)》是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江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辦法(試行)
  • 性質:辦法
  • 地點:廬江縣
  • 內容: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我縣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就醫,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實施,實行以戶為單位,個人繳費與政府資助、社會捐助相結合,提供住院和規定的慢性病門診治療的一種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遵循“低水平、廣覆蓋”,“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
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所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經辦。
鎮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章 保險範圍和對象
第五條 凡我縣城鎮戶口居民(在校學生不受戶口限制),且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都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第三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來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保險基金利息收入。
第七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一)全日制中國小校在校學生每人每年繳費40元;
(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學齡前兒童)每人每年繳費80元;
(三)其它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繳費260元,其中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低保對象繳費100元,未就業殘疾人繳費100元。
第八條 財政、民政、殘聯補助醫療保險資金標準:
(一)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45元,其中省財政補助30元,縣財政補助15元;
(二)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門補助100元;
(三)未就業的殘疾人,每人每年由殘聯補助100元。
第九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縣政府批准。
第十條 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年度於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繳納(全日制中國小校在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縣財政、民政、殘聯部門根據經辦機構上報的參保居民人數,經審核後,每年6月底前將各項補助資金一次性劃入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 登記繳費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以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各鎮居民以勞動保障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其中廬城鎮以小區委為參保單位;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其中各鎮中國小以鎮中心學校為參保單位。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第五章 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的,基金起付線標準為:三級醫療機構5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一級以下醫療機構300元。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在扣除起付標準和醫療保險目錄外費用以後,按照分段計算累加的辦法給予支付(見下表)。
住院醫療費用
支付比例
一級醫院
二級醫院
三級醫院
起付線-5000元
55%
45%
40%
5001—10000元
65%
50%
45%
10001元以上
75%
60%
55%
第十七條 轉往縣外醫療機構治療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5000元。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患有規定的慢性病,門診治療費用全年超過600元以上的部分,在扣除醫療保險目錄外費用後,按照分段計算累加的辦法給予支付(見下表)。
全年醫療費用
支付比例
601元—2000元
50%
2001元—4000元
55%
4000元以上
60%
門診慢性病病種比照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以及個人負擔醫療費數額較大的,按照皖政辦〔2005〕40號檔規定,由民政部門給予救助。
第二十一條 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治療終結後,門(急)診醫療費用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其報銷標準為:超過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金支付50%,最高限額每人每年1000元;意外傷害直接導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5000元。
第六章 就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治療,可選擇本縣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持本人醫療保險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員不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其治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轉縣外醫療機構治療的,須經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提出,並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未經批准的,費用自理。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住院和慢性病門診醫療費報銷範圍,按照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執行。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因違法犯罪、鬥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赴港、澳、台和國外期間等發生的醫療費,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章 費用結算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慢性病治療個人應承擔的費用,由參保人員與定點醫療機構據實結算;屬於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按規定撥付予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人員轉到縣外住院治療的,暫由個人全額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待出院後1個月內,憑異地住院醫院的住院費用結算清單、住院發票單據等,到同意轉出的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符合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條件的居民應在規定時間參保,否則,除新出生嬰兒、新增需特殊照顧人員和新增學校學生外,其它城鎮居民參保,應從本辦法實施年度起補繳費用,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基金不予支付,並在補繳費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後遷入的城鎮居民(不含學生)落戶兩年後,方可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轉戶前為我縣農民的,轉戶後兩年內可在原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第二十九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致使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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