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辦法(試行)實施細則》是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江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 目的:組織實施廬江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 地區:廬江縣
- 單位: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第一條
為組織實施廬江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根據《廬江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組織實施。所屬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和業務經辦。
第三條
凡我縣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校學生不受戶口限制),且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都應當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第四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一)全日制中國小在校學生(含職高、特校)每人每年繳費40元;
(二)18周歲以下(含學齡前兒童;不含18周歲,年齡計算截止當年6月30日,下同)居民每人每年繳費80元;
(三)其他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繳費260元,其中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低保對象繳費100元,未就業殘疾人繳費100元。
第五條
財政、民政、殘聯對醫療保險資金補助標準:
(一)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45元;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以上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由民政補助100元;
(三)未就業的殘疾人(不含在校學生),每人每年由殘聯補助100元。
第六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行按年度登記和繳費,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社區或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集中辦理參保登記和費用繳納時間(全日制中小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新生兒童在出生後三個月內),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應在此時間內一次性繳納,從7月1日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符合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條件的居民應在規定時間(2007年6月30日前)參保登記和繳費,否則,除新出生嬰兒、新增需特殊照顧人員和新增學校學生外,其他城鎮居民在本辦法實施以後參保的,應從本辦法實施年度起補繳費用,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基金不予支付,自繳費6個月後方可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參保手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由所在社區或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統一組織辦理參保手續。
學校、社區和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確定專人,將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集中報至縣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社區居委會和學校參保率須達到95%以上,廬城城區內學生不分戶口,須全員參保。
第八條
學校、社區和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向符合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條件人員宣傳政策、解答諮詢、督促參保;
(二)對參保人員進行資料初審、匯總上報;
(三)辦理殘疾人、低保對象補助費用審批手續;
(四)負責發放《廬江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卡》;
(五)及時辦理人員變更等手續。
第九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具體參保程式為: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至社區或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填寫參保申請表,提交2張1寸近期照片,繳費後辦理參保手續。屬於殘疾人、低保對象的,同時由社區或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辦理民政、殘聯醫療保險補助對象審批手續。
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統一填寫參保申請表,由學校經辦機構匯總、報送相關報表,經縣醫保中心覆核至地稅部門繳納參保費用後,憑繳費單原件至縣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條
參保登記主要包括: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性質、身份證號、戶口所在社區或鎮勞動保障經辦機構名稱、繳費標準類別等基本信息與數據。對符合民政、殘聯補助條件的,須詳細註明基本情況並經民政、殘聯部門核定簽章後,方可登記參保。
新增參保人員,各服務機構應於每月20日前將登記參保繳費人員的基本信息,分類造冊,並附各類參保人員匯總表,統一報送至縣醫保中心。
第十一條
縣醫保中心對各經辦機構報送的參保人員花名冊等相關資料,經審核無誤後,將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繳費記錄。
第十二條
縣醫保中心在商業銀行開設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後不予退保。戶口轉移至我縣行政區域外的人員,從轉出之日起不再享受醫療保險相關待遇。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有關醫療管理制度和定點範圍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一致。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5000元。每年最高支付限額周期為參保起止日期。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探親、旅遊等在外地期間突發急病,確需住院治療的,應選擇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在入院後3日內直接與縣醫保中心聯繫辦理轉外治療登記手續。不按時申報的,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七條
異地住院發生的費用,出院後由參保人員或代理人攜帶身份證、醫保卡、醫療機構的住院正式發票、費用清單、出院小結、轉院申請審批表等有關資料至轉出的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審核報銷手續,在扣除起付標準和醫療保險目錄外費用以後,基金支付比例在規定的本地標準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第十八條
急診搶救門診留觀24小時內死亡所發生的門診費用,視同一次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予以核報。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未按本細則規定就診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遷入的城鎮居民(不含學生),落戶滿兩年後,方可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落戶滿兩年後在規定時間內繳費的,從繳費的當年7月1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轉戶前為我縣農民的,轉戶後兩年內可在原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縣級醫院診斷為冠心病、高血壓病(Ⅱ期以上)、糖尿病、慢性腎功能不全、慢性支氣管炎、慢性活動性肝炎、腦中風后遺症、癌症晚期、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關節畸形)、精神分裂症、銀屑病、帕金森綜合症、再生障礙性貧血、紅斑狼瘡、結核病、慢性前列腺炎、皮肌炎、白塞病、重症肌無力等19種疾病的,可至社區、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學校領取醫保慢性病申報表,經鑑定後辦理醫保慢性病待遇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全日制中國小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其門(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本次外傷治療終結後7日內,以學校為單位,集中攜帶醫保專用病歷、檢查報告、醫療費票據和醫保卡,至縣醫保中心辦理審核報銷手續,超過100元以上(不含100元)的醫療費用由基金支付50%,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二十三條
全日制中國小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5000元。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與《廬江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辦法(試行)》同步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