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巫山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批覆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巫山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批覆發文機關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發文字號是渝府〔2009〕8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巫山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批覆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2009〕82號
渝府〔2009〕82號
巫山縣人民政府:
你縣《關於呈報巫山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請示》(巫山府文〔2009〕2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巫山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二、對《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請你縣修改後印發。
(一)將《試行辦法》改為《重慶市巫山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二)《試行辦法》第四章第十條第二款關於家庭戶籍在本行政區域外的學生自行全額籌資、學校統一辦理參保的規定,與《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渝府發〔2007〕11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規定不一致,應嚴格按照《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參保。
(三)《試行辦法》第五章第十七條關於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辦法的規定,與《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做好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擴大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城鄉醫保組發〔2008〕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規定不一致,應嚴格按照《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一、二檔待遇封頂線應適當拉開差距,並提高對未成年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額。
(四)《試行辦法》第五章第十七條關於未成年人特殊病種的規定,與《實施意見》的規定不一致,應嚴格按照《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加入血友病病種。
三、請你縣嚴格按照《指導意見》和《實施意見》規定,認真組織實施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各項工作。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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