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巫山縣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無單位退休人員等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9〕29號),結合巫山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基本原則
個人自願,權利和義務對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具有巫山縣戶籍的以下人員:
(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二)城鎮失業人員;
(三)國有企業“雙解”人員;
(四)本人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納入巫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的以下人員:
1.原所在單位已破產、關閉、解體、撤銷以及其他原因終止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他單位退休人員;
2.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按法定條件、法定程式辦理退休的人員;
3.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四條登記手續
(一)本辦法第三條(一)、(二)、(三)類人員,本人勞動關係或戶籍關係在統籌區的,按以下辦法辦理參保登記:
持本人身份證、戶口、勞動關係證明(失業人員憑《重慶市職工失業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縣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二)本辦法第三條(四)類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參保登記:
持本人身份證、戶口、養老保險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縣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第五條繳費標準
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兩檔,參保人自主選擇其中一檔參保:
一檔:醫療保險費按上年度我縣社會平均工資總額的4%繳納;
二檔:醫療保險費按上年度我縣社會平均工資總額的8%繳納。
對國有企業“雙解”人員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在關閉破產解體時,已按照法定條件、法定程式退休的人員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繳費年限
(一)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本人按規定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參保人員2001年12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最高不超過15年。
(三)繳滿本人繳費年限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繼續繳納);繳滿本人繳費年限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繼續繳費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參保人員按《巫山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原《巫山縣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參加醫療保險,本人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按二檔實際連續繳費年限計算。
第七條繳費方式
參保人員每年3月開始到縣醫保中心申報參保,併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醫療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社會保險專用繳款書。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本人自願的,可一次性繳納剩餘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繳費額度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參保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永久性納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統一管理、統籌使用。
第八條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新參保人員在辦理完畢參保手續後,以繳費日期為準,從第13個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不包含原來已經參加巫山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人員)。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中斷繳費的次年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三)中斷繳費視為脫保(包含原來已經參加巫山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人員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
脫保後再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享受醫療待遇從再次繳費之日的第13個月起按本辦法支付,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再連續計算。
(四)參保人員繳滿本人繳費年限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二檔實際繳費年限達10年的,享受二檔醫療保險待遇,二檔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須補齊不足年限的繳費,才可享受二檔待遇。補繳標準按補繳之年一檔與二檔的差額計算。
第九條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一檔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用於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二檔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用於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部分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除繳費基數的2%劃入外,餘下的按以下比例劃入:
30歲以下
(含30歲)
30歲以上至45歲
(含45歲)
45歲以上至退休
退休人員
1.0%
1.2%
1.4%
1.5%
第十條統籌基金的支付標準和不予支付的情況
(一)對按一檔參保的人員,統籌基金按照《巫山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比例,支付參保人員住院及以下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符合規定的醫療費:
1.惡性腫瘤放療、化療、鎮痛治療;
2.腎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療;
3.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
4.血友病。
特殊病種門診費用報銷封頂線為3000元。
(二)對按二檔參保的人員,統籌基金按照《巫山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比例和範圍,支付參保人員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三)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不予支付的情況,按照《巫山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按本辦法參保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的,先按失業保險醫療補助規定支付,若失業保險規定的支付額低於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十一條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一)按本辦法參保的人員,在參加醫療保險的同時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用於解決參保人員符合本辦法統籌基金支付規定、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醫療費用。
(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在繳納醫療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已一次性繳納剩餘年限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繼續按年繳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
(三)享受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其他有關規定,按《巫山縣城鎮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其他
參保人員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辦法,以及就醫管理和定點醫療機構等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按照《巫山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參保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相關政策的銜接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人員,本辦法實施之日自動併入本辦法二檔參保,《巫山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相關補充規定自本辦法實施之日廢止。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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