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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村(村公所,下同)衛生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鄉村醫生、衛生員、接生員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村衛生所是村公所領導和管理下的村民集體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是社會主義的醫療福利設施,是農村三級醫療衛生網的基礎。
第三條行政村衛生所的醫療制度可以實行看病收費,合作醫療、醫療預防保險或民眾自願採用的其他方式。鼓勵民眾依靠集體力量同疾病作鬥爭。
第四條行政村衛生所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堅持為人民民眾服務的方向,做好本村的初級衛生保健工作,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第二章 機構、任務
第五條行政村應按照一村一所的原則建立衛生所,統稱“××縣××鄉××行政村衛生所”。衛生所可根據當地的地理環境、經濟條件、人口分布、民眾意願集中辦,也可以一所多點。村集體辦有困難的地方,可以組織鄉村醫生和衛生員聯合承包,或鄉村醫生(衛生員)個人承包村衛生所的工作任務。
第六條行政村衛生所必須有經縣(市)衛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鄉村醫生或衛生員以及相應的房屋、設備、醫療器械、常用藥品和周轉資金。有條件的衛生所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設觀察床和婦產室。
第七條行政村衛生所的建立應由村公所提出申請,經鄉(鎮)衛生院審查,縣(市)衛生局批准,發給辦所證書,憑證開展業務。
第八條行政村衛生所的工作任務是:
1、宣傳和執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宣傳衛生科學知識;
2、負責疫情報告,實施計畫免疫,承擔傳染病、地方病的管理和防治工作;
3、宣傳、推動以除害滅病為中心的愛國衛生運動,指導開展環境衛生、勞動衛生、食品衛生和學校衛生工作;
4、做好農村常見疾病的診斷、治療和急救處理以及疾病的康復,對疑難病人及時轉診治療;
5、普及新法接生,不斷提高科學接生和科學育兒水平,做好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的技術指導和婦女兒童的衛生保健工作;
6、負責本村各類衛生人員的管理、防保任務的分配和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九條行政村衛生所在鄉(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村公所和鄉(鎮)衛生院雙重領導。行政領導和管理以村公所為主,業務領導和管理以鄉(鎮)衛生院為主,也可委託農村衛生協會負責。
第十條行政村衛生所設正副所長一至二人,主持領導所內各項工作。所長由村公所徵求鄉(鎮)衛生院的意見後決定,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村公所要把衛生所建設納入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定期計畫、布置、檢查、落實衛生所工作任務,加強衛生所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衛生人員的合理報酬。
第十二條鄉(鎮)衛生院要把行政村衛生所列入業務管理範圍,並建立檔案。要積極有計畫地培訓提高村衛生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並負責其業務考核和技術職務的審報工作,定期組織業務活動和工作經驗交流,加強經常性業務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村公所和鄉(鎮)衛生院每年要定期對行政村衛生所的工作進行考核一至二次,並作出評價。對政治思想好,完成任務好,工作質量好的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醫療作風差,民眾意見大的給予批評教育;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因不完成預防接種任務而造成傳染病流行的,要追究責任並嚴肅處理。
第四章 衛生人員
第十四條村衛生所的人員要精幹。根據需要和可能,由村公所和鄉(鎮)衛生院商定選用。一般以一千人口右左配備一名衛生人員為宜,二人以上的衛生所要有一名女的。
第十五條行政村衛生所的工作人員,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工作認真負責,積極完成各項預防保健任務,堅持巡診、出診、送醫送藥上門,方便民眾,為生產服務。
第十六條村衛生所的工作人員應參加當地衛生協會,積極參加衛生部門和衛生協會組織的各種專業培訓和例會活動,學習業務技術,了解衛生信息,努力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行政村衛生所的資金來源,可以從集體提留、農民籌集、鄉村工副業資助、地方財政補貼以及個人投資等多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行政村衛生所工作人員的報酬,從鄉村集體提留、村民統籌、業務收入、國家補助和從事防疫保健勞務費等多種途徑中解決。要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根據衛生人員的技術水平,服務質量和疾病控制指標,實行聯勞計酬,不搞平均主義。
第十九條行政村衛生所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應分開,財務收支必須建帳。可以自行經營,也可由村公所代管,實行獨立核算。集體衛生所的財產、資金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衛生所的收益分配應提留一定比例的積累,以發展集體衛生事業。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行政村衛生所要建立崗位責任制,做到任務有指標,質量有要求,看病有登記,用藥有處方,疫情有報告,收費有憑據,證明有存根,考核有依據,並認真做好統計上報工作。要定期徵求民眾意見,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行政村衛生所要加強業務管理,各項業務工作必須執行技術操作常規,做到消毒嚴格,處置合理,保證工作質量。發生差錯事故,要及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鑑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行政村衛生所要加強藥品、器械的管理,藥品應從取得合法經營的單位或個人購入。嚴禁使用偽劣、霉壞變質和過期失效的藥品,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行政村衛生所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格,做到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醫療衛生服務費可略高於當地收費標準,略高多少由市、縣人民政府定。
第二十四條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村衛生所(室)不需工商登記,免徵工商稅,醫藥供應部門憑辦所證書按批發價供應藥品和醫療器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廳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