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已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1]108號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日期:1991-12-23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已失效。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已失效。【生效日期】1991-12-23【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1991年12月23日桂政發〔1991〕10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務收費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規定是為了加強對勞務收費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以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而制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經1993年12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社會自願捐款,必須按照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印(監)制的捐款收據。”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收據管理...
經清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政府規章32件,廢止政府規章42件,保留政府規章62件。內容 第一部分 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不符合而予以修改的政府規章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黃金生產與產品管理的布告(桂政發[1986]...
為加強對收據的管理,保障合法收費,維護國家利益,保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收據管理辦法》。該《辦法》經1996年5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
十、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5號令發布,2001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8號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第二次修正)刪去第九條“技防產品實行備案登記制度。”“技防產品的備案登記,按法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航運部分)》在1992.07.08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中文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航運部分) 頒布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自1997年12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號發布,於2022年7月廢止。簡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已經1997年11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廣西壯族自治...
的滯納金。逾期不補繳的,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以滯納專項資金50%以下的罰款;採取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水泥銷售發票等欺騙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追繳其不繳或者少...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審批工作管理,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康復和醫療美容、婦幼保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包括:各級各類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
一般行政決策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6日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2號)同時廢止。地方規章(類別)修訂的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
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或行政...
廣西壯族自治區針對洪澇災害後某些商品和服務價格暴漲的問題,採取嚴厲措施,加強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懲處了趁火打劫、欺詐民眾的不法行為,安定了災區人民生活。(五)全面推進了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促進了生產經營者加強對...
獲取的信息的公開,適用本制度。十八、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十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地理位置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銀湖南路2號
在貫徹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政府令第93號)、《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桂林市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辦法的通知》(市政辦〔2012〕238號)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建立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 5.深化基層政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