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事前績效評估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事前績效評估辦法》是為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動建立項目(政策)立項評估決策機制,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桂發〔2018〕26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績效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貫徹落實方案的通知》(桂財辦〔2019〕94號)等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於2023年6月20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事前績效評估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20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 發文字號:桂財辦〔2023〕33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事前績效評估辦法的通知
桂財辦〔2023〕33號
區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事前績效評估工作機制,提高評估工作質量和效率,自治區財政廳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事前績效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辦〔2020〕7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事前績效評估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3年6月20日  

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事前績效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動建立項目(政策)立項評估決策機制,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桂發〔2018〕26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績效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貫徹落實方案的通知》(桂財辦〔2019〕9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前績效評估(以下簡稱事前評估),是指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應在新申請安排財政資金支持重大政策和項目前,根據國家及自治區戰略規劃、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項目申報依據等內容,運用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對其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審和論證。
第三條  事前評估旨在建立立項評估決策機制,即自治區財政廳或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運用事前評估方式,對項目(政策)預算進行評估論證,按照相關審核流程批准立項、並進入項目庫管理的決策程式和制度安排。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對新申請安排財政資金支持的重大政策和項目開展的事前評估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財政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
涉及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專項領域對事前評估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  事前評估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和單位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等。
第六條  事前評估的主要原則
(一)客觀公正原則。事前評估應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財政部門有關檔案等為依據,評估主體應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進行評估,形成的評估意見應符合客觀、公正的要求。利益相關方不得影響評估過程及評估結果。
(二)科學規範原則。事前評估工作應通過規範的程式,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多種途徑和手段充分收集證據資料,保證評估結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三)績效導向原則。事前評估以績效導向和成本控制理念為出發點,以投入、產出和效果為評估重點,注重成本效益,對項目(政策)決策進行綜合評估。
(四)及時高效原則。事前評估要講求效率,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及時完成評估工作,做到“隨申報、隨評估、隨入庫”。
(五)權責對等原則。事前評估要建立責任約束機制,明確各方職責,清晰界定權責邊界,自治區財政部門、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對其主導開展的評估工作負有管理自主權,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章 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事前評估的對象為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新申請財政資金安排且實施期內支出計畫資金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含中央轉移支付、自治區及市縣共同投入資金)的重大政策和項目。包括:
(一)自治區新設立的重大政策和項目,包含新增財力及統籌現有預算資金新設的重大政策和項目,不包括按照中央確定的支出範圍及標準所設立的政策、項目;
(二)實施內容、標準、支出等發生重大調整和變更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項目,不包括中央統一部署調整的政策和項目;
(三)到期申請延續執行的重大政策和項目,不包括中央統一部署延續的政策和項目;
(四)實施期內支出計畫資金總額雖未達到2000萬元,但對社會和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社會受益面大,經自治區財政部門認定需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的政策和項目等。
第八條  項目事前評估基本內容:
(一)立項必要性。主要評估項目立項依據是否充分,立項是否與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政策相符;是否具有現實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與主管部門職能相關;是否具有公共性等。
(二)投入經濟性。主要評估項目投入產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測算是否充分、合理、細化,投入方式是否最優,產業類項目對地方經濟、稅收貢獻情況,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學有效,是否考慮替代方案成本節約情況等。
(三)績效目標合理性。主要評估項目績效目標是否明確、完整、相關,是否與相關規劃、計畫相符,是否有確定的服務對象或受益對象,是否與預算規模、現實需求相匹配;績效指標是否細化、量化、可衡量,指標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
(四)實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評估項目實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經過前期論證,有關條件是否具備,是否制定有效的過程控制措施和保證項目績效可持續發揮的配套機制等。
(五)籌資合規性。主要評估項目資金來源渠道、籌措程式是否合規,財權與事權是否匹配,財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籌資風險是否可控等。
第九條  政策事前評估基本內容:
(一)政策設立必要性。主要評估政策設立是否具有現實需求,與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和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等是否相符,與政策主體部門職能是否相符,是否屬於財政支持範圍,與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疊,是否具有公共屬性,是否具有前瞻性和引領性,是否經過充分調研論證等。
(二)政策目標合理性。主要評估政策是否有明確的受益範圍或對象,績效目標是否清晰明確,績效指標是否細化量化可衡量、是否分解落實到具體任務,績效目標和指標是否合理可行,預期績效是否顯著等。
(三)政策資金合規性。主要評估政策是否分析財政承受能力及財政資金風險,財權與事權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資金分配依據和投入產出比是否合理,產業類政策對地方經濟、稅收貢獻情況,是否具有或符合相關政策、測算標準或定額標準,成本控制是否科學有效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評估政策組織架構、運行機制、技術路線選擇、計畫進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實,風險分析是否全面深入、應對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續性。主要評估政策實施是否有可持續的組織保障環境,是否考慮了政策後續執行的相關風險,政策實施是否具備可持續的人員、資金、技術等條件和能力,是否有明確的實施期限,是否有明確的後期退出機制等。
第三章 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  事前評估工作由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預算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事前評估工作,編制事前評估報告,向自治區財政部門報送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針對財政部門審核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問題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對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事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督促被評估單位完善修改意見。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已經實施了事前評估的政策和項目進行再評估,評估結果以再評估結果為準。
第十三條  自治區本級各預算部門和單位、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事前評估相關工作,也可以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與事前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屬於本辦法規定評估範圍內的政策和項目,在按程式報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立項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完成事前績效評估,經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後,評估結果隨文報送作為決策依據。
第十五條  事前評估實行日常申報制,按照“隨申報、隨審核、隨入庫”原則開展,避免集中扎推申報。屬於本辦法規定評估範圍內的政策和項目,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應提前謀劃,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動態申報,最遲應於每年部門預算編制“一上”截止時間的1個月前完成本部門事前評估工作,及時提交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自治區財政廳原則上在每年部門預算編制“一上”截止時間的10天前完成審核工作。通過自治區財政審核納入項目庫且同意安排資金的政策及項目,相關資金原則上從下一年度預算起安排。如未按規定時間提交或因提交不及時影響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論證的,審核結果順延至以後年度預算使用。因特殊緊急原因確需在當年追加資金安排的,應在提交資金申請時同步提交事前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
第四章 方式和方法
第十六條  事前評估的方式包括現場調研、專家諮詢、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等。
(一)現場調研。對於有一定物質基礎的項目、政策,在資料收集過程中,可進行現場調研,實地勘察和了解項目、政策真實情況。
(二)專家諮詢。對於專業性較強、評估難度較大的項目、政策,對相關問題存在疑難點時,可邀請業務、管理、財務等專家參與評估論證和諮詢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三)問卷調查。對於利益相關方涉及對象多、作用範圍廣的項目、政策,在資料收集過程中,可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向利益相關方了解情況或徵詢意見。
(四)召開座談會。對於涉及工作主體多、人員分散的項目、政策,在入戶培訓、現場調研、召開評估會時,可組織特定人員開展座談,了解項目、政策情況,集中收集各方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事前評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通過開展成本核算,並對全部成本或效益進行對比來評估項目(政策)投入價值,以實現投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為目標的分析方法。
(二)比較分析法。指通過對將績效目標與預期實施效果、歷史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財政支出新增安排情況進行比較,對項目(政策)進行評估。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過全面統計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和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綜合分析內外因素對績效目標實現的影響程度,對項目(政策)進行評估。
(四)公眾評判法。指通過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對相關情況提供諮詢意見和結論支撐的評估方法。
(五)其他評估方法。
第十八條  事前評估方式和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式、方法進行評估。
第五章 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  為確保事前評估工作的客觀公正,事前評估工作應當遵守規範的工作程式。工作程式一般包括評估準備、評估實施、評估報告三個階段。
第二十條  評估準備階段
(一)確定評估對象。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重大部署以及預算部門和單位職能、發展規劃確定事前評估對象。(二)明確評估任務。明確評估組織實施方式,確定評估目的、內容、任務、依據、評估時間及要求等。
(三)成立評估工作組。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成立事前評估工作組,組織開展事前評估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評估實施階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評估工作組按要求制定具體的事前評估工作方案。評估方案應包括:評估對象概況、評估依據和目的、評估組織和方法、評估內容與重點、必要的評估指標與標準、評估人員、評估時間及要求等。
(二)組建專家組。評估工作組依據政策項目內容遴選評估專家,全面收集與被評估政策項目有關的數據和資料,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對所掌握的有關信息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提出評估意見。
(三)收集審核資料。申報單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事前評估工作組對資料進行審核、整理。
(四)實地調研。評估工作組到政策、項目實施單位進行調研,收集政策項目基本情況、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實施計畫、預算情況、政策項目實施情況以及可能引發的問題、風險等。
(五)綜合評估。評估工作組選擇合適的評估方法,對評估方案中的內容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形成評估結論。
第二十二條  評估報告階段
事前評估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評估對象概況、評估的方式方法、評估的內容及結論、評估的相關建議、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一)評估對象概況。包括項目政策立項依據、背景、實施主體、主要內容、預算安排情況等。
(二)評估方式和方法。包括評估程式、評估方式方法等內容。
(三)評估內容與結論。按評估對象不同,項目包括項目設立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等。政策包括政策設立必要性、政策目標合理性、政策資金合規性、政策保障充分性、政策的可持續性等。
(四)相關建議。結合事前評估結論和工作實際情況提出改進建議。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闡述評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設、報告適用範圍、相關責任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等。
事前評估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第六章 結果套用
第二十三條  事前評估報告及結果作為向財政申請重大政策和項目資金立項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四條  事前評估結果分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不予支持”三類。事前評估評分指標體系評估得分80(含)—100分建議予以支持,60(含)—80分建議部分支持,60分以下建議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將事前評估結果為予以支持的政策項目報送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
自治區財政部門加強對部門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及事前績效評估報告審核,對未提供事前評估報告的,不予納入財政項目庫,不得安排預算;對論證不充分、無法有效支撐評估結論的或經審核認定不予支持的,予以退回;對經審核認定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在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按審核意見調整完善後,納入財政項目庫,在年度預算安排時予以統籌考慮。
對確有必要直接評估或重新進行評估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自治區財政部門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事前績效評估,並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套用財政評估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事前評估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財政部門應與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簽訂委託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相關專家參與事前評估工作的,應要求受邀人簽署承諾書,明確承諾內容和保密條款等。
第二十七條  事前評估第三方機構、受邀人員和參與事前評估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工作,嚴守職業道德,遵守保密紀律。
第二十八條  對在事前評估中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和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部門和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各市縣可根據當地實際參考制定相關辦法,開展事前評估工作。
第三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政策,應嚴格按照保密有關要求組織開展事前評估,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事前績效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辦〔2020〕72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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