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暫行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暫行規定是為了加速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步伐,以適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需要,根據中央有關方針政策,特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基金的暫行規定,屬於地方法規,發布並生效於1988年3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8-03-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8]22號
【發布日期】1988-03-10
【生效日期】1988-03-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暫行規定
(1988年3月10日桂政發〔1988〕22號)
為了加速我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步伐,以適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需要,根據中央有關方針政策,特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徵集交通基礎設施基金的暫行規定。
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來源
1、從一九八八年起,定死全區養路費上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資金的基數為二千萬元,今後按這個基數每年遞增百分之七上交,餘下部分劃作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定死養路費上交的能源交通資金每年為二十萬元,其餘部分劃作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從一九八八年起,自治區財政不再補帖。
2、從一九八八年四月份起,將公路建設資金(即公路客運附加費)的徵收費額從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辦函〔1985〕865號文批准的每人公里五厘錢調整到每人公里一分錢。此項資金全部作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3、從一九八八年四月份起,對全區社會車輛統一按噸位計征養路費。營運載客汽車每噸每月一百二十五元;載貨汽車與非營運自用客車每噸每月一百一十元;非農業拖拉機每噸每月六十四元;兩輪機車每輛每月十元;側三輪機車每輛每月十五元。並縮小減征、免徵範圍。每年徵收的養路費按全額減去上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資金和劃撥給公安的交通監理經費後,計提百分之二十作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4、從一九八八年起,每年從養路費(減去上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資金後)中,計提百分之二十作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5、從一九八八年起,國家預算內自治區統籌基建計畫投資中,以一九八七年給交通的實際投資數(一千七百四十二萬元)為基數,並按計畫年度的增長率增長,全部切塊給交通,作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6、從一九八八年四月份起,恢復徵收公路渡口過渡費,作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7、從一九八八年四月份起,把農業拖拉機養路費的徵收標準調整恢復到國家規定的水平,即按汽車養路費徵收費額的百分之四十計征。全區不分地域,農業拖拉機養路費統一按每噸每月四十四元計征。農業拖拉機養路費主要用於縣、鄉公路的養護和建設,由地、市、縣交通局安排使用。
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
1、中央補助投資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區級配套資金;
2、列入自治區交通“五年計畫”的幹線公路、獨立大橋、主要航道和重點港口及客貨場站的建設;
3、區屬交通企事業、學校、科研、設計單位的必要建設;
4、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管委會認為應投資建設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管理辦法
1、自治區設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建議由一名副主席任主任,區計委、交通廳各一名領導任副主任,區經委、建委、財政廳、建行、物價局、稅務局、土地局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管委會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關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定;確定本基金的使用方向和原則;對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管委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區交通廳,負責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2、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分別由區交通廳和區財政廳按規定劃撥,在區建行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3、用本基金建設經營性項目和按規定可收取通行費的項目,原則上實行有償使用,收回的本息再投資用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制定。
4、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免徵各項稅費。用本基金建設的項目,徵用土地、拆遷、青苗補償等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辦理。
四、使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項目計畫管理
1、重大建設項目,由區交通廳提出,並負責其前期工作,按基建程式和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報批;一般項目,分別由區公路管理局、航務管理局、公路運輸管理局和建設單位提出,報區交通廳審批。
2、使用本基金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實施管理。
3、使用本基金的項目年度建設計畫,由區交通廳匯總平衡,報區計委聯合下達。
五、使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項目,產權為全民所有,與其他合資共建的項目,按投資比例應占份額共有。
六、鼓勵各級地方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投資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政策,按照於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收取通行費償還本息,並樹碑記念。
七、本暫行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執行,由自治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由於費額調整需要對原收費細則進行修改的,由原制定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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