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是1990年12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 發布時間:1990年12月5日
  • 編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號
  • 發布時間:2004年6月29日
(1990年12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號發布施行 ,根據2004年6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區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境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本辦法所稱女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臨時職工和計畫外用工。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的職業特點,通過技術改造、工藝改革、設備更新等途徑,改善女職工的勞動條件,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和崗位,必須按照計畫確定的女職工名額招收、接收女職工。
實行承包制或者租賃制的單位,必須將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作為契約的內容納入條款。
第五條 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延長女職工的勞動時間。
第六條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按照勞動部發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有習慣性流產史的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經鄉、鎮級以上的醫務部門證明,所在單位應將其暫時調離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等可能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第八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休息一小時。
第九條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的產前檢查、休息和哺乳女職工的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應相應減少其生產定額,其他待遇按上班處理。
女職工懷孕所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嬰兒滿周歲後,女職工一般不再享受哺乳時間,但是嬰兒身體特別弱的,經鄉、鎮級以上的醫務部門證明,所在單位應適當延長其不超過三個月的哺乳時間。
第十一條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鄉、鎮級以上的醫務部門證明,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早產的按生育假處理。
前款所稱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第十二條 施行節育手術的女職工,其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二天,手術後一周內不作重體力勞動;
(二)摘取宮內節育器的,當日休息一天;
(三)施行絕育手術的,休息二十一天;
(四)人工流產同時施行絕育手術的,除享受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產假外,另加假十天;
(五)正常分娩後施行絕育手術的,除享受產假外,另加假十四天。
第十三條 企業必須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設定女職工衛生保護設施。
第十四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能適應原工作時,其所在單位根據鄉、鎮級以上的醫務部門證明,應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適宜的工作。
第十五條 各單位每一至二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女病檢查,並做好防治工作。
第十六條 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的女職工,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進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有權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畫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計畫生育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勞動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六年四月十八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女工保護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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