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1993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3]72號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日期:1993-07-30
- 生效日期:1993-07-30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3]72號
【發布日期】1993-07-30
【生效日期】1993-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3]72號
【發布日期】1993-07-30
【生效日期】1993-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3年7月30日桂政發〔1993〕72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適當調整部分農林特產稅的通知》(桂政發〔1991〕105號)下發實行一年多來,各地普遍反映是好的,對於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乃至鄉鎮企業的發展,增加財政收入,都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調動廣大農民發展農村商品生產的積極性,促進我區農業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稅率的通知》(國發〔1993〕14號)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現就調整農林特產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徵稅產品和計徵稅率調整如下:
1、果蔗、香蕉(含芭蕉)為12%。
2、龍眼、荔枝、田七、砂仁、白果、香菇、雲(木)耳、板栗為10%。
3、柑橙(含桔子)、西瓜、香瓜、紅瓜子為8%。
4、原木、木炭、原竹為5%。
5、沙田柚、芒果、葡萄、柿子、棗子、鳳梨、酸梅、三華李、梨、八角、桂皮、油桐子、油茶籽、山蒼子油、檸檬桉油、松脂、核桃、淮山、半夏、葛根、黃柏、厚朴、杜仲、鬱金、苗木、苧麻、劍麻、桑(蠶繭)、茶葉、木薯乾片、馬碲、席草、淡水魚、海水養殖產品為5%。
6、羅漢果為2%。
地方附加在不超過應納稅額10%的幅度內,由各地區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林特產發展情況具體確定。
1、果蔗、香蕉(含芭蕉)為12%。
2、龍眼、荔枝、田七、砂仁、白果、香菇、雲(木)耳、板栗為10%。
3、柑橙(含桔子)、西瓜、香瓜、紅瓜子為8%。
4、原木、木炭、原竹為5%。
5、沙田柚、芒果、葡萄、柿子、棗子、鳳梨、酸梅、三華李、梨、八角、桂皮、油桐子、油茶籽、山蒼子油、檸檬桉油、松脂、核桃、淮山、半夏、葛根、黃柏、厚朴、杜仲、鬱金、苗木、苧麻、劍麻、桑(蠶繭)、茶葉、木薯乾片、馬碲、席草、淡水魚、海水養殖產品為5%。
6、羅漢果為2%。
地方附加在不超過應納稅額10%的幅度內,由各地區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林特產發展情況具體確定。
二、徵稅品目和稅率調整後,各地、市、縣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今後新開徵稅品目,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對森工企業和海洋捕撈暫緩徵收。對某些農林產品處於發展初期,或比較零星分散,還形不成大批量、需要繼續扶持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暫緩徵稅。對新開發荒山、荒坡、荒地、灘涂、水面從事農林特產生產的,從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徵特產稅三至五年,但對當年種當年有收益的項目,可以縮短免稅年限,具體年限和免徵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自定;對農業科研單位和院校從事科學實驗所取得的農林特產收入,給予免稅;對老、少、邊、山、窮地區的貧困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給予減免。
三、農林特產稅收入列入地方預算,主要用於扶持農林特產生產的發展,各地、市、縣除繼續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發〔1987〕43號和〔1989〕52號有關提取生產扶持費和徵收經費的規定外,對隨正稅徵收地方附加,從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全部用於扶持農林特產生產。
四、各級政府要加強農林特產稅的征管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要切實做好政策法規宣傳、教育,支持財政機關依法徵稅,督促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保證農林特產稅收任務的完成。
五、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實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