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法庭工作條例》的決定

2004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法庭工作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3.26
  • 實施時間:2004.03.26
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4年3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法庭工作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3月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995年11月14日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法庭工作條例》,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制定的。該條例的制定對加強人民法庭建設,使審判工作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該條例所涉及的內容屬於國家專屬立法權。因此,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廢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法庭工作條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