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是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20〕95號)等檔案要求,大力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樞紐建設,規範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
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資試點
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金監〔2021〕8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各相關企業:
《廣東省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廣東省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
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20〕95號)等檔案要求,大力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樞紐建設,規範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建立廣東省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資試點工作聯席會議(不納入省級議事協調機構,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廣東證監局。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並由該局承擔日常工作,成員單位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推動試點工作。廣州市、珠海市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參照建立市(區)聯席會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是指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條件,認購本辦法規定的試點基金的境內自然人、機構投資者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省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或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會同所在市(區)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認定,註冊在廣東省並實際經營的,發起設立試點基金並受託管理其境外投資業務且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試點基金,是指由試點基金管理企業依法在廣東省發起,以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人民幣或外匯(含人民幣購匯)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境外投資,且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基金。
本辦法所稱的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範圍內的,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其他指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四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發起設立試點基金,運用試點基金的自有資金對外投資,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省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負責認定省內註冊在廣州、深圳、珠海市外的企業試點資格,核定企業試點額度,統籌推進全省試點工作。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分別會同所在市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自行負責認定轄內企業試點資格,核定企業試點額度,統籌推進轄內試點工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試點資格認定和額度核定,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會區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負責,並統籌推進區內試點工作。
第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應分別會同本級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制定和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其他試點地市按本辦法要求推動試點工作,負責受理試點申請,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試點日常工作。
第二章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分為內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外商投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境外自然人或機構等參與投資設立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
第八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從事如下業務:
(一)發起設立試點基金;
(二)受託管理試點基金的投資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等組織形式。
第十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值外幣,出資方式僅限於貨幣,出資應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定的約定或在取得試點資格之日起2年內(以孰早者為準)全部繳足;
(二)具備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管理人員;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在最近5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三)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最近3年未受所在地監管機構的重大行政處罰,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四)外商投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為下列企業: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准從事投資管理業務,具備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的金融企業且具有良好投資業績、在申請前上一會計年度管理基金規模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基金管理企業;
(五)內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公募基金管理等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持牌金融機構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級子公司;具有良好投資業績、在申請前上一會計年度管理基金規模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基金管理企業;
(六)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值外幣,資產質量良好,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3年以上;
(七)除另有規定外,存續經營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申請成為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存續經營的內資基金管理企業申請成為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且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至少一隻私募基金的備案。
第三章 試點基金
第十一條 試點基金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或契約制基金等組織形式。
第十二條 試點基金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認繳出資金額/初始募集規模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或等值外幣,出資方式僅限於貨幣形式;
(二)試點基金的投資者應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且投資者人數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試點基金境外投資應按境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辦理,如需履行境外投資備案或核准手續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試點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境外非上市股權和債權、境外證券市場及其他經批准的投資業務。對外投資方向須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
試點基金境外投資範圍包括:
(一)境外非上市企業的股權和債權;
(二)境外上市企業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債券;
(三)境外證券市場(包括境外證券市場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四)境外股權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境外大宗商品、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
(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其他領域。
第四章 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適當性管理
第十四條 試點基金的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單只試點基金的金額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或等值外幣的機構投資者、境內自然人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標準:
(一)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二)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自然人:金融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前款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畫、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畫、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五條 下列投資者可視為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三)投資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形式,通過匯集投資者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試點基金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試點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和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試點基金。
第十六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切實履行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適當性管理職責,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相關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揭示、客戶培訓、投資者教育等工作,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資市場特性的基礎上參與境外投資。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業務制度和操作指引,並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向客戶告知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客戶適當性管理的全部記錄,並依法對客戶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應當指定專人受理客戶投訴,妥善處理與客戶的矛盾與糾紛,認真記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不得向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承諾保本保收益。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應簽署風險揭示書。試點基金應當向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不得向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五章 試點申請
第十八條 除廣州、深圳、珠海、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外,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的全部申請材料由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受理並進行初審,初審過程中可根據需要會同當地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初審後上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省聯席會議辦公室適時提請召開省聯席會議研究審議,根據其專業程度、私募投資履歷、海外投資策略和擬投資項目的實際需要等,結合全省額度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試點資格和額度。對省聯席會議審核通過並獲得額度的企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向申請人出具同意開展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檔案。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負責受理轄內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的申請材料,分別會同市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審核,與省聯席會議充分溝通,決定是否給予試點資格和額度;對審核通過並獲得額度的企業,報省聯席會議備案後向申請人出具同意開展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檔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的申請材料審核,以及對審核通過並獲得額度的企業出具書面同意檔案相關工作,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會同區聯席會議其他成員按照上述程式執行。
第十九條 申請成為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試點申請書(模板見附屬檔案1);
(二)授權委託書;
(三)存續經營的基金管理企業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營業執照/登記註冊證明或其他身份證明檔案;
(四)公司章程/合夥協定或草案;
(五)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會計制度、內部審計制度、風險控制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等;
(六)存續經營的基金管理企業,應提交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記錄,以及其管理基金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記錄(存續經營的內資基金管理企業適用);
(七)申請人最近3年未受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且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監管機構立案調查的承諾函;
(八)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情況表、簡歷、專業資質證書以及從業證明;
(九)基金管理企業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須提供上一年度審計報告以及境內外資產管理從業背景介紹。基金管理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為金融企業的,須提交金融許可證明檔案;為基金管理企業的,應提交良好投資業績、基金管理規模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成立試點基金,申請人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擬申請試點基金的計畫說明書/募集說明書/推介材料;
(二)擬申請試點基金的投資方向和項目儲備;
(三)擬申請試點基金的公司章程/合夥協定/基金契約或草案;
(四)擬申請試點基金的委託管理協定或草案(如有);
(五)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為機構投資者的,須提交該機構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投資者的,須提供近3年收入證明、金融資產證明材料或金融淨資產承諾函,確保符合本辦法的要求;所有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明細、出資憑證(如有)以及風險揭示書;
(六)擬申請基金如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負責基金的後台行政管理,須提交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業務資質證明,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且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接受調查的承諾函,以及基金與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簽署的意向性檔案,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業務的專職人員情況表、簡歷,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認繳承諾書。
第二十一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申請資料須提供正本1份、副本3份,全部申請資料均須加蓋公章。有關試點基金服務機構(如有)的證明資料,應同時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應依法依規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新設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應在註冊設立後30日內向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營業執照、合夥協定/公司章程、委託管理協定、託管協定、境內託管人與境外資產託管人簽署的代理協定(如有),並抄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廣東證監局及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資本金繳足後30日內提供實際繳付註冊資本金憑證。
第二十四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要求開展資金募集活動,在獲批額度範圍內辦理資金相關業務,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定/基金契約的約定進行利潤分配或清算,投資收益和資本變動收入應按有關跨境資金管理規定及時匯回境內。
第六章 企業額度、投資管理
第二十五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對外投資涉及的資金匯出,應在獲批試點額度內辦理,並須遵循按需購匯、額度管理和風險提示的原則。對外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發起的所有試點基金本、外幣對外投資淨匯出(不含股息、稅費、利潤等經常項目收支)之和不得超過該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獲批的對外投資額度。
第二十六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應按照投資管理協定或合夥協定進行投資,不得隨意更改投資策略。
第二十七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發起成立多隻試點基金。除另有規定外,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在其設立的各基金之間靈活調劑單只試點基金對外投資額度,各單只試點基金對外投資額度之和不得超過批准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對外投資額度。如無特殊原因,試點基金管理企業一年內未使用額度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省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或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會同市(區)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有權取消試點資格並收回全部試點額度,如需開展業務,需要重新申請額度。由於日後續約或追加投資導致基金獲批額度不足,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重新申請追加額度。
第二十八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及相關協定的約定,運用所募集的資金投資於境外,不得使用本試點額度在境內進行投資。
第七章 基金服務
第二十九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自行管理或委託符合本款規定條件的境內企業作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為試點基金提供服務。被委託的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從事基金服務業務的相關資質;
(二)配備專門從事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或團隊,並有足夠熟悉境外基金服務業務的專職人員;
(三)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第三十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依照試點基金的估值政策和流程計算基金的資產淨值和投資收益情況,並定期向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發布;
(二)維護試點基金的財務賬簿和記錄,並可提供完整的試點基金執行的交易記錄;
(三)維護與試點基金投資、退出及交易有關的支持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的所有檔案;
(四)提供與權益的發行、轉移和贖回有關的登記及過戶代理服務並執行相關操作;
(五)依照有關反洗錢政策和程式,核實試點基金投資者的身份;
(六)及時向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信息。
第八章 外匯登記、購付匯及對外投資流程
第三十一條 試點基金應委託在廣東省內具有託管資質的金融機構作為試點基金的託管人,託管人應作為獨立第三方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第三十二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在取得試點資格以及對外投資額度後,應持相關批准檔案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但不限於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基本情況,擬發起試點基金情況、投資計畫、資金投向、託管資金專用賬戶的開戶銀行等);
(二)試點資格以及對外投資額度的批准檔案;
(三)營業執照(如有);
(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另有規定除外);
(五)如投資行為需履行境外投資備案或核准手續的,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或項目核准檔案)、商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等相關書面意見。
第三十三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發生增資、減資或股東/合伙人變更等重大事項時,報經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由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在獲得批准檔案後,至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匯變更登記手續。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對外投資額度發生調整時,在獲得批准檔案後,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匯變更登記手續。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退出試點業務後,應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辦理外匯登記後,公司制、合夥制試點基金可憑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外匯登記後獲得的《業務登記憑證》(該憑證業務編號以“44”開頭)及其他相關材料開立QDLP(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業務專用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賬戶代碼為2202),契約制試點基金由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憑自身外匯登記後獲得的《業務登記憑證》(該憑證業務編號以“44”開頭)及其他相關材料代其開立QDLP業務專用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賬戶代碼為2202)。QDLP業務專用賬戶可作為託管資金專用賬戶,用於存放、回收外匯及人民幣對外投資資金。
試點基金或管理企業開立QDLP業務專用賬戶,應提交加蓋相關主體公章的如下材料複印件並提交原件以供核查:
(一)同意開展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核准檔案;
(二)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營業執照(如有);
(三)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證明檔案;
(四)辦理完成外匯登記的證明資料(《業務登記憑證》,該憑證業務編號以“44”開頭);
(五)開戶銀行要求的其他檔案。
QDLP業務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包括:從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外匯(含人民幣購匯資金)及人民幣資金;對外投資贖回款和清算、轉股、減資款;利潤、分紅、利息以及其他經常項下收入;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允許的其他收入。
QDLP業務專用賬戶的支出範圍包括:劃至境外進行規定範圍內投資的資金;結匯或直接劃至境內有限合伙人賬戶(或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支付相關稅費;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允許的其他支出。
人民幣QDLP專用賬戶的收支範圍及相關使用須符合人民幣賬戶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募集境內合格有限合伙人資金,可以外匯(含人民幣購匯)或直接以人民幣形式通過託管專用賬戶進行境外投資。
第三十六條 基金的申購、贖回按照“未知價”和“金額申購與份額贖回”原則辦理,申購的有效份額按扣除申購費用後的淨申購金額除以申購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贖回金額按有效贖回份額乘以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贖回費用計算,由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計算,境內託管人覆核後出具。
第三十七條 試點基金收到的投資本金和收益,須得到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審核確定。已實現的投資收益和本金,應匯至QDLP業務專用賬戶。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本辦法規定及其與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的相關約定在基金募集、運作的全過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等相關主體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
第三十九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以人民幣、美元等主要幣種計價並披露試點基金資產淨值等相關信息。涉及幣種之間轉換的,應披露匯率數據來源,並保持一致性和延續性。如出現改變,應同步予以披露並說明改變的理由。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以報告期末最後一個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第四十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按照以下原則披露投資事項:
(一)應在募集說明書中詳細說明投資策略以及該項策略用到的金融工具,並對相關金融工具進行介紹;
(二)如投資境外基金的,應披露本基金與境外基金之間的費率安排;
(三)如參與融資融券、回購交易,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並應明確披露所用槓桿比率;
(四)應在募集說明書中對投資境外市場可能產生的下列風險進行披露:境外市場風險、政府管制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衍生品風險、操作風險、會計核算風險、稅務風險、交易結算風險、法律風險等,披露的內容應包括以上風險的定義、特徵、可能發生的後果;
(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代理投票的方針、程式、文檔保管進行披露。
第四十一條 向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檔案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應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在完成登記備案後,省市場監管局應將其商事主體登記信息實時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換平台,試點相關單位應根據需求通過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獲取省市場監管局相關數據。
第四十三條 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的監督管理,發揮廣東省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防控中心作用,充分運用監管科技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對試點運營的統計、監測和分析,強化對異常違規風險的全流程管理。同時將試點商事主體及時納入監管範圍加強監管,並做好數據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四十四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於每個自然年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向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上年度試點基金的資金變動、結售匯情況和境外投資情況報告。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有下列重大變更事項之一的,應事先報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按程式核查:
(一)修改契約、章程或合夥協定等重要檔案;
(二)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投資管理人員的變更;
(三)解散或清算。
第四十五條 境內託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以報表形式(見附屬檔案2)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及所在地外匯局報告試點基金資金匯出、匯入和結售匯等相關數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及所在地外匯局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本季度試點基金匯出、匯入和結售匯等情況通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四十六條 境內託管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契約和基金託管協定的約定,對試點業務進行盡職審查和事後監督。境內託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及時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試點基金資產託管相關的重大事項和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違法違規事項。違法違規事項逾期未改正,則取消試點資格並收回試點額度。
第四十七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須按期向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及所在地外匯局提供季度、年度報表及報告。季度報表及報告(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相關報表見附屬檔案3、4)包括但不限於認繳及實繳規模、投資者情況(境內募集資金來源情況)、投資品種、資金投向、退出情況、基金淨值以及資金匯出入、購結匯、賬戶資金變動情況等;年度報表及報告(每個自然年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報送,相關報表見附屬檔案3、4)包括但不限於上年度試點基金的資金匯出入、結售匯情況、境外投資情況報告、重大事項變更、審計報告等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在收到試點企業報告的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季度、年度報告通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四十八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會同有關管理部門進行調查,情況屬實、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應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報省聯席會議備案後暫停辦理試點業務,其他地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報經省聯席會議同意後暫停辦理試點業務;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在廣東省範圍內適用,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可根據廣東省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資實施進展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適時調整。
第五十條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工作要求,深圳市在已獲批額度範圍內自行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