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進出口貨物起運點、裝卸點管理補充規定

《廣東省進出口貨物起運點、裝卸點管理補充規定》是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廣東省發布的檔案。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廣東省進出口貨物起運點、裝卸點試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對促進地方對外貿易和工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為適應我省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新形勢,現對《管理辦法》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第一條 起運點、裝卸點是為方便地方貨物進出口,減少貨物迂迴運輸和損耗,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對港澳地區經濟貿易的發展而開設的地方口岸。只允許國內經批准的船舶出入和停靠,不對外籍船舶開放。經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批准,裝運沙、石、泥的少數港澳船舶,允許在指定的地方停靠。起運點、裝卸點具體任務是:
(一)起運點:主要裝運外貿單位或經批准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單位運往港澳地區的農副土特產品、鮮活商品、工礦產品和建築材料等。
(二)裝卸點:除承擔起運點的任務外,還可出口加工產品、補償貿易產品以及經營單位經批准經營的其他出口港澳地區的物資;進口“三來一補”、合資合作經營、進料加工的原(輔)材料、包裝物料、設備,經營單位正常貿易的物資,經營單位和地方經批准用留成外匯購買的小量進口物資。
第二條 凡開設起運點、裝卸點,必須於年前先報計畫,並由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會商當地海關、公安、外經、航運等有關部門(有駐軍或軍事設施的,須徵求當地軍事部門的意見)後,逐經上報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審批。因季節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臨時開設出口貨物起運點(包括一次性的,最長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口岸辦公室審批,報省口岸辦公室備案。需在起運點、裝卸點港區範圍內增設作業碼頭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審查,報市(地)口岸辦公室審批並報省口岸辦公室備案。其他單位無權批准開設起運點、裝卸點或臨時性的貨物進出口專用碼頭。
第三條 報批起運點、裝卸點必須附具下列資料:
(一)開設起運點、裝卸點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當地近三年內可進出口的貨源情況、經濟效益預測和發展前景等資料;
(二)口岸的地理位置平面圖、航道和碼頭的水文資料;
(三)倉庫、碼頭和裝卸設備等基本情況;
(四)口岸管理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以及進出口貨物監管檢驗場地、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規劃、投資預算、資金來源。
第四條 凡有起運點、裝卸點的市(地)、縣均應成立口岸辦公室,所屬起運點、裝卸點應有口岸辦公室的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工作。只有一個起運點或裝卸點的縣(市),可由當地口岸辦公室直接管理,不另設派出機構。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五條 凡在起運點、裝卸點現場工作的海關、公安、商檢、檢疫等檢查、檢驗單位的人員應著制服,其他人員一律佩戴口岸辦公室統一印發的證卡,服從口岸辦公室的統一管理。
第六條 本補充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管理辦法》中與本補充規定條文有牴觸的,以本補充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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