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進出口貨物裝卸點管理規定

改善進出口貨物裝卸點的管理,減少貨物迂迴與損耗,促進對外貿易、“三來一補”業務的開展和出口商品的生產,特制訂的規定。

2002年,《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部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廢止的公告》(瓊府〔2002〕9號)發布,其中決定廢止:《海南省進出口貨物裝卸點管理規定》(1988年6月13日發布)。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6-13
【生效日期】1988-06-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進出口貨物裝卸點管理規定
(1988年6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改善進出口貨物裝卸點的管理,減少貨物迂迴、損耗,促進對外貿易、“三來一補”業務的開展和出口商品的生產,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性質和任務。
地方口岸只允許國內經批准的船舶進入和停靠,不對外籍船舶開放。港澳船舶因特殊情況要求在地方口岸停靠的,經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地方口岸停靠。
裝卸點的任務主要是裝運外貿單位或者經批准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單位運往港澳地區的農副土特產品、鮮活產品、工礦產品和建築材料等。出口加工產品、補償貿易產品和其他出口港澳地區的物資以及合資、獨資、合作企業,“三來一補”企業進口的原(輔)材料、包裝物料、設備和正常貿易的物資;地方經批准用留成外匯購買的小量進口物資,也可以在進出口貨物裝卸點裝卸。
第三條裝卸點開設的條件和報批手續。
(一)申請開設裝卸點要附有下列材料:
1.開設裝卸點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當地近三年內可以進出口的貨源情況,經濟效益預測和發展前景等資料;
2.口岸的地理位置平面圖,航道和碼頭的水文資料;
3.倉庫、碼頭和裝卸設備等基本情況;
4.口岸管理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以及進出口貨物監管檢驗場地、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規劃、投資預算、資金來源。
(二)報批手續。
凡開設裝卸點,必須先報計畫、並由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會商海關和公安、外貿、航運等有關部門(有駐軍或者軍事設施的,必須徵求當地軍事部門的意見)後,上報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申報。需要在裝卸點港區範圍內增設作業碼頭的,由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審批。因季節變化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開設的起運點,由市、縣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備案。違者,以非法出入境和走私論處。
第四條管理機構及其任務。
凡設有裝卸點的市、縣,均成立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並在所屬的裝卸點設立分支機構負責管理工作;只有一個裝卸點的市、縣,可由當地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直接管理,不另設分支機構,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市、縣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代表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管理裝卸點的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衛、邊防檢查、貨物監管、檢驗、船舶和碼頭管理、倉儲和運輸安排,以及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協調處理或者仲裁各部門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對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口岸,要及時提出令其關閉或者調整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辦公室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貨物監管。
裝卸點進出口貨物監管,由海關負責。海關要視工作量大小,設立海關支關或者派出工作組具體負責;對貨物單一或者任務很少的裝卸點,亦可以由海關培訓的專職監裝員或臨時派人前往監管。管理經費和海關工作人員的辦公、生活設施等,由裝卸點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業務由海關領導。
第六條安全保衛、驗證、檢驗。
裝卸點的港口、碼頭、船隻、車輛等安全保衛以及船員、司機、搬運工人等人員的審查、驗證工作,由當地邊防派出所負責。
裝卸點進出口貨物的檢驗、檢疫工作,分別由商品檢驗、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部門負責。可以根據貨物進出情況,固定專人或者臨時派人檢驗,其經費和有關設施的解決辦法以及領導關係,同本規定第五條。
第七條船舶、車輛管理。
裝卸點的船舶、車輛,應當納入國家運輸計畫,接受港務、航運、交通部門的業務管理和行政監督。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經批准航行港澳地區的小型船舶,必須按照指定的航線航行,不準途中停靠或者拋錨,不準與其他水上交通工具靠攏,船員不得上岸,岸上無關人員也不準登船。
第八條貨物經營單位和職責。
在裝卸點進出口貨物的單位的職責主要是:
(一)認真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加強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法紀教育,防止走私和其他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進出口貨物必須包裝完整,並有密封標誌,按照海關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三)“三來一補”等對外經濟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契約執行,不得夾私、販私、倒賣來料或者製品,違者處以罰款。性質嚴重的,停止其貨物的進出口。
第九條口岸管理費的徵收和使用。
凡經裝卸點進出口的貨物,由當地口岸管理機構向貨主收取口岸管理費。
(一)收費標準:
1.正常貿易進出口貨物,按照其進出口總值的千分之一收取;
2.“三來一補”企業的來料進料加工以及進出口物品,按照其工繳費總額的千分之五收取;
3.補償貿易、合資經營、合作經營項目,以及工礦產品等,按照進出口貨物總值千分之五收取。
交費單位必須在接到收費通知書之日起二十日內繳交,逾期不交者,按照違反地方口岸管理論處,並停止其貨物的進出口。
(二)口岸管理費,統一用於地方口岸的管理建設以及口岸工作人員正常經費開支,要專款專用。
第十條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司其職,加強協作,互相配合,共同把裝卸點的管理工作做好。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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