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教育條例

《廣東省生態環境教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生態環境教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廣東省生態環境教育條例
(202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態環境教育工作,提升全社會生態環境素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宣傳普及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知識,培養生態環境素養和行為習慣,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技能等教育活動。
第三條 生態環境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分類實施、全民行動的原則,堅持親職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做好生態環境教育經費保障,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相關規劃,並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生態環境教育工作情況。
生態環境教育工作情況應當納入本省文明、綠色等創建項目的考核指標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教育工作。
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以及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環境教育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生態環境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生態環境教育。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建立生態環境教育標準和測評體系,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教育師資培養和課程開發,在數字政府體系框架下建設學習平台,並向社會共享教育資源。
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寫面向不同群體的生態環境教育資料。
鼓勵開展生態環境教育題材的文學、影視、戲劇、美術、音樂、動漫等作品創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激勵優秀生態環境教育作品的創作、轉化和運用。
出版單位應當支持生態環境教育相關教材、科普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的出版發行。
第八條 每年8月15日全國生態日所在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教育主題活動。
在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中國植樹節、全國節能宣傳周、全國低碳日等主題活動期間,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教育。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生態環境教育,採用教育培訓、專題講座、主題實踐活動、知識競賽、文藝表演、作品創作等方式,每年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教育。
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培訓計畫,設定相關的教育課程。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託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結合垃圾分類、節能節水、農業技術推廣、美麗鄉村建設、文明祭祀等活動面向公眾開展生態環境教育。
鼓勵通過制定居(村)民生態文明公約、舉辦專題講座、走訪座談、播放視頻、保潔員宣講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知識,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
第十一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生態環境教育融入學校、幼稚園教育內容。
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教學工作計畫和教師繼續教育工作,並結合受教育者的特點開展生態環境教育。鼓勵學校組織開展與生態環境教育相關的教學科研和社會實踐活動。
幼稚園應當結合幼兒年齡特點和接受能力,積極開展生態環境啟蒙教育和行為習慣訓練。
中國小校應當採用專題教育、滲透式教育和主題實踐活動等方式,每學年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教育。有條件的可以通過校外合作、聘請校外輔導員等方式,組織學生開展現場教學、體驗教學、實踐教學等生態環境教育活動。
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應當開設包含生態環境教育相關內容的公共選修課。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通過言傳身教、相互促進等方式開展生態環境教育,積極陪同未成年人參與學校、社區、生態環境教育基地等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教育,培養未成年人的生態環境素養,樹立崇尚生態文明、踐行綠色生活的良好家風。
第十三條 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應當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員工培訓計畫,採用綠色低碳生產知識培訓、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宣講、專題講座、參觀學習等方式,對主要負責人、負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開展每年不少於兩次的生態環境專題教育,並建立生態環境教育台賬,每年將生態環境教育情況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利用入口網站或者採取在其廠區出入口、建築外牆設定展板、宣傳欄、顯示屏等方式向公眾宣傳有關生態環境知識。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媒體等應當通過開設生態環境教育節目、欄目和刊播公益廣告等方式,加強生態環境宣傳和輿論引導,開展生態環境主題教育。
鼓勵創新宣傳形式,通過公眾號、微博、小程式或者短視頻平台等向公眾開展生態環境教育。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宣傳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知識,通過環境信息公開、現場教育、約談教育等方式強化生態環境教育工作,並將監督管理對象開展生態環境教育的情況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內容。
第十六條 鼓勵、引導、支持下列單位或者場所創建生態環境教育基地:
(一)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展覽館、方誌館、青少年宮等;
(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公園等;
(三)具有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功能的企業、科研院所、實驗室、環境保護設施等;
(四)其他適於開展生態環境教育的單位或者場所。
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環境監測設施、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危險廢物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等向公眾開放。
生態環境教育基地、向公眾開放的環境保護設施單位應當制定生態環境教育年度工作計畫,指定專人負責生態環境教育,經常性開展科普展示、現場體驗、技能培訓、樣板示範等生態環境教育活動,並向社會公開開放的時間、地點、預約方式等。
第十七條 鼓勵公共文化場館、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公共運輸站點、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共場所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利用宣傳欄、廣告牌、顯示屏、廣播等載體開展生態環境教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補貼、獎勵激勵、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生態環境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志願服務隊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人以捐助、捐贈、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向社會提供生態環境教育資源和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開發學習課程、培養教育人才、培訓社會宣傳員、組織公益活動等方式支持學校、城鄉社區的生態環境教育。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結合行業特點組織、指導、支持會員開展和參與生態環境教育。
第十九條 對在生態環境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相關生態環境教育責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3年7月24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廣東省生態環境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2023年8月25日)。
202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廣東省生態環境教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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