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推動汕頭大學提升教育質量和學術科研水平,致力加強汕頭大學與國內外的聯繫和合作,爭取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支持紙潤煮及捐助。
業務範圍
接受境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設立獎學金、助學金;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汕頭大學教職工.
成立背景
三十年前,李嘉誠先生創辦了中國唯一私人捐資公立大學——汕頭大學,為中國高校提供改革示範,推動中國高等教育改革。李嘉誠先生對汕頭大學已捐資逾36億港元,並承諾在未來數年捐款20億港元,以支持大學及醫學院的發展。受李嘉誠先生“造福桑梓”高尚情懷的感召,汕頭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教育基金會”)於2009年成立,接受並管理海內外各界朋友和校友捐贈的資金,凝聚各方興學能量,支持汕頭大學進行全方位的改革,同時培育、建立“有承擔的捐贈文化”,推動社會進步。
教育基金會成立以來,已接受各方慷慨捐贈,其中校友捐贈達34.4萬元。為了與各地校友聯絡感情,增進友誼,特於2010年11月21日星期日上午於汕頭市帝豪酒店召開教育基金會2010年聯誼會,介紹汕頭大學及醫學院教育教學改革情況,分享教育基金會願景與宗旨,鼓勵校友為母校做出力所能及的承擔。
為加強汕頭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汕頭大學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爭取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設立“廣東省汕頭大學教育基金會”,並頒發《基金會法人登記證店灶協體書》(粵基證字第0167號)。
宗旨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為廣東省汕頭大學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推動汕頭大學提升 教育質量和學術科研水平,致力加強汕頭大學與國內外的聯繫和 合作,爭取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及捐助。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東省汕頭市大學路243號汕頭大學新行政中心324房。郵政編碼:51506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1.接受境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2.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儀 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3.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4.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5.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6.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7.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汕頭大學教職工;
8.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9.接受境內外團體的委託,為組織專家對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提供資助;
10.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將本基金會的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或購買債券和 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收取收益。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 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並 以基金會的利益為依歸;
(二)具 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能 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具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廉 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譽乘踏她
(一)第 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指由汕頭大學成立日起至提名日止累計計算,境內外企業、社會團體或個人的自願捐 款最高金額者)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乎記婆務境諒淋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三方共同提名候選人,共同成立換 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 免、增補理事應當市只疊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 事的選舉射射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 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 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 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遵 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 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參 加本會的活動;
(六)保 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 定、修改章程;
(二)選 舉或罷免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 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投資、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 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 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 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 定由理事長提名基金會所設立的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 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 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 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 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若通知少於5日,需得到全體理事同意。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所有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本基金會 從事本章程第七條第10款規定的投資,每次必須事先經全體理事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 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 事由主要捐贈人和汕頭大學協商選派;
(二)登 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 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 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 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 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 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 條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基金會理事、監事必須主動申報及披露所有與基金會有任何潛在衝突交易行為的詳情。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第二十二 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 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 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 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 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 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 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三)因 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 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
第二十五 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 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 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 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 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 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 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 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 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 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 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 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提 議聘任或解聘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財務負責人、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 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 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擬 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八)決 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 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 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 府資助;
(三)核 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 資收益和利息;
(五)其 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 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按法律法規申報、 披露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 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 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如有捐贈協定,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 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 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 據理事會決議,用於本章程第七條規定的的公益活動業務範圍;
(二)維 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支出;
(三)其 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四 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 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標準參照國家對事業單 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金 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 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 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 產清冊。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本基金會 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況致 基金會必須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贈與社會公益組織。
(三)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7日第一屆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2014年12月24日第一屆十次理事會表決通過變更住所。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基金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員
理事長:李玉光
秘書長:鄒志波
理 事:羅慧芳、馮兆麟、羅敏潔、李丹、林丹明
監 事:何文標
8.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9.接受境內外團體的委託,為組織專家對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提供資助;
10.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將本基金會的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或購買債券和 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收取收益。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 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並 以基金會的利益為依歸;
(二)具 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能 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具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廉 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 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指由汕頭大學成立日起至提名日止累計計算,境內外企業、社會團體或個人的自願捐 款最高金額者)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三方共同提名候選人,共同成立換 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 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 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 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 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 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遵 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 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參 加本會的活動;
(六)保 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 定、修改章程;
(二)選 舉或罷免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 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投資、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 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 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 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 定由理事長提名基金會所設立的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 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 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 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 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若通知少於5日,需得到全體理事同意。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所有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本基金會 從事本章程第七條第10款規定的投資,每次必須事先經全體理事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 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 事由主要捐贈人和汕頭大學協商選派;
(二)登 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 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 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 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 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 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 條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基金會理事、監事必須主動申報及披露所有與基金會有任何潛在衝突交易行為的詳情。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第二十二 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 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 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 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 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 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 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三)因 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 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
第二十五 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 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 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 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 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 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 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 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 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 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 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 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提 議聘任或解聘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財務負責人、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 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 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擬 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八)決 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 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 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 府資助;
(三)核 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 資收益和利息;
(五)其 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 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按法律法規申報、 披露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 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 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如有捐贈協定,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 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 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 據理事會決議,用於本章程第七條規定的的公益活動業務範圍;
(二)維 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支出;
(三)其 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四 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 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標準參照國家對事業單 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金 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 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 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 產清冊。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本基金會 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況致 基金會必須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贈與社會公益組織。
(三)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7日第一屆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2014年12月24日第一屆十次理事會表決通過變更住所。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基金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員
理事長:李玉光
秘書長:鄒志波
理 事:羅慧芳、馮兆麟、羅敏潔、李丹、林丹明
監 事:何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