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

根據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水利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粵府辦〔2009〕113號)和省編辦《關於省水庫移民工作局等機構編制的通知》(粵機編辦〔2009〕333號),經研究,省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主要職責規定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
  • 地區:廣東省
  • 工作內容:水利的行業管理
  • 類型:行政機構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地級以上市的水事糾紛;
(三)、依法徵收水資源費及其他費用;
(四)、指導區域、流域水行政執法。
(五)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 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 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 部門間及地區間水事糾紛。
(七)負責全省水利的行業管理;擬訂全省水利行業有 關標準、定額、規程、規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 ,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推行水 利建設的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 同管理制;負責對水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省水利系統貫徹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 信貸、財務政策以及各項水規費的收交、使用、監管;指 導全省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廳屬單位國有資 產管理和保值增值實施監管。指導全省水利行業的供水、 水電等經營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 與保護;組織指導重要河流、湖泊、跨市和省界河流的綜 合治理和開發;組織管理省屬重點及跨市的重要水利工 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對我省江 河采砂實施監管。
(十)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 氣化工作;指導全省農田排灌、節水灌溉和缺水地區人畜 飲水工作;指導全省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 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 防治,組織、指導全省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水 利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及對外交流;指導全省水利職 工隊伍建設。

人員編制

水利水政監察局為省水利廳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核定行政執法專項編制 30 名,其中局長 1 名,副局長 3 名。各級非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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