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

《廣東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是廣東省生態環境廳2023年10月25日發布的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全文(試行),檔案通知,

全文(試行)

廣東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
  (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簡稱“《工作方案》”)關於成立省新污染物專家委員會的有關要求,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專班下設立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簡稱省專委會),為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綜合決策諮詢與技術支撐。
  第二條 省專委會委員由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專班(簡稱“工作專班”)成員單位推薦,並由工作專班聘任,聘書加蓋省生態環境廳章(代章)。省專委會下設省專委會秘書處,設在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專委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職業道德好,作風正派;
  (二)從事相關行業研究或管理工作 5 年及以上,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取得一定的技術研究成果;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 65 周歲(兩院院士除外),身體健康;
  (四)無學術不端、犯罪、嚴重違法違紀記錄;
  第四條 省專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5名,委員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0人。
  第五條 省專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工作方案》中有關重要技術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就貫徹落實《工作方案》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為工作專班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二)參與新污染物治理相關地方法規政策制定、技術標準制修定的論證和評估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國內外有關新污染物治理最新動態,定期或不定期撰寫新污染物治理綜合建議報告、形勢分析或動態研究,供工作專班參考。
  第六條 省專委會秘書處工作職責:
  (一)負責省專委會與工作專班、國家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的日常聯繫、信息通報和相關活動安排;
  (二)根據新污染物治理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撐需求,協助省專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決策諮詢或技術諮詢會議。
  (三)協助省專委會完成工作專班委託或交辦的其他新污染物治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專委會委員實施動態管理;
  (一)省專委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連續聘任不超過兩屆。任期屆滿,按照本章程有關要求,重新遴選、聘任。下一屆省專委會委員由本屆專委會提名,報工作專班批准。
  (二)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弄虛作假,未客觀公正履職的,違反學術道德或品行不端,造成不良聲譽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專家委員,予以解聘。
  (三)省專委會委員因故不能繼續勝任省專委會工作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辭呈,或由其所在單位出具情況說明,經工作專班批准後,退出省專委會。
  (四)省專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臨時委員。
  第八條 省專委會委員應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要求,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取的任何國家秘密、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工作情況,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第九條 省專委會下設專家庫,專家庫組建和管理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庫管理辦法》執行。

檔案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家和省關於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部署,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提升新污染物治理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現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專班下成立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並制定《廣東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經工作專班成員單位及高校、科研院所等推薦,遵循專業性、代表性、權威性的原則,遴選出18名第一屆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委員。現將《廣東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和第一屆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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