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調整部分公路收費站的通知

根據國家關於公路收費站設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檢查組對我省公路收費站設定情況的意見,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我省境內部分公路收費站進行調整。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6]25號
【發布日期】1996-03-27
【生效日期】1996-03-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部分公路收費站的通知
(粵府(1996)25號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關於公路收費站設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檢查組對我省公路收費站設定情況的意見,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我省境內部分公路收費站進行調整。通知如下:
一、合併或撤銷我省國道上部分過密的公路收費站。第一批調整的公路收費站如下:
(一)撤銷107國道深圳黃田、東莞萬江收費站,相應提高長安、松崗單向收費站收費標準;撤銷321國道佛山大布、西南收費站,在穆院建一雙向收費站;撤銷105國道廣州永泰收費站,將107國道南新收費站由單向收費改為雙向收費,同時相應提高太和收費站收費標準,永泰收費站撤銷後,105國道廣州段建設貸款資金由廣州市公路局統籌償還;太平收費站北移至白田崗,並適當提高收費標準;撤銷205國道河源埔前收費站,相應提高岩前收費站收費標準。
(二)205國道五華華城收費站遷移至青溪;206國道豐順建橋收費站遷移至豐良;206國道豐順湖下收費站遷移至北斗,使公路收費站之間達到站距要求。
(三)321國道三水丁字基至欖崗路段改造後,不另設定收費站,該路段的還貸資金,通過相應提高廣三高速公路和321國道穆院收費站收費標準籌集,其中廣三高速公路負責籌集60%,穆院收費站負責籌集40%,具體辦法,由佛山市府協調確定。廣三高速公路標準車/公里收費標準調整後,各出口收費額按實際里程核定。
二、上述收費站,屬調整合併的,應在今年(1996年)5月底前完成;屬撤銷重建的,應在今年(1996年)10月底前完成。高速公路和橋樑收費站的調整問題,另行研究解決。
三、公路收費站的撤併工作,由省交通廳負責組織落實;收費標準的調整,由省物價局研究確定。各有關市必須按期完成轄區內的調整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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