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1994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 外文名:1
- 發布文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36號
- 生效日期:1994-03-01
- 發布日期:1994-02-03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36號
【發布日期】1994-02-02
【生效日期】199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公告內容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4年2月2日
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職工合法勞動權益受法律保護。
職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契約。
企業招用職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勞動契約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企業限期補訂勞動契約。由於沒有訂立勞動契約造成職工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主要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或者警告,造成職工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消防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職工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除賠償外,還應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危害職工生命安全,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造成職工傷亡的,應當予以賠償,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包庇企業違反第一款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班後加點每次不得超過加四小時,職工每人每月加班加點時間累計不得超過48小時。企業確因需要,職工每人每月加班加點時間超過48小時的,應當徵得職工及企業工會同意,並報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職工有權在加班加點後要求補休假,或者領取加班加點工資。
企業違反規定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由企業向職工支付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職工加班加點工資以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法定節日和22時至次日6時為200%。其他時間為150%,每月累計超過48小時的加班加點時間為200%。
企業停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停工津貼。
企業違反本條規定,沒有規定每月發放工資日期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逾期或者未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的,責令其補發。企業當月未發工資的,從下月第六日起,每日按欠發工資額1%賠償職工經濟損失。連續3個月以上不按期發放工資的,可以對企業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除責令補發差額工資外,可以對企業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安排職工補休假。不能安排補休假的,經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可以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發給職工加班工資。
凡未實行醫療、計畫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地區,企業應當為職工提供醫療、計畫生育等勞動保險待遇,其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契約。工會協助企業辦好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勞動安全和勞動保險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企業解僱、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發生侵犯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的行為時,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認真處理,並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要求查處。